李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哈爾濱市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王XX、樊立中云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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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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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1536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賓縣人民法院 2016-09-29
原告李XX,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代理人李金穎,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9層。
負責人金英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苑馨,黑龍江申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哈爾濱市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賓縣(客運一場院內)。
法定代表人劉濤。
被告王XX,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代理人劉松,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立中云,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陳XX、哈爾濱市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王XX、樊立中云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4日、2016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苑馨,被告陳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松,被告樊立中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昌盛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6年3月4日9時許,陳XX駕駛×××號夏利轎車(該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沿賓縣賓佳路自東向西行駛,行至賓佳路557公里加873米處,在超車時與對向駛來由劉立泉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陳XX和×××號夏利轎車乘車人李XX受傷的一起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陳XX是在王XX和樊立中云手中承租的車,并掛靠在昌盛公司從事營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車主和承包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李XX的經濟損失為:一、醫(yī)療費66,823.77元、伙食費5,200元(52天×1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60天×100元)、誤工費25,915元(365天×71元)、護理費13,774元(52天×71元×2人+90天×71元)、傷殘賠償金97,636元(11,095元×20年×0.4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女兒11,076元(8,391元×6年×0.44÷2)、父親24,613元(8,391元×20年×0.44÷3)、母親24,613元(8,391元×20年×0.44÷3)、顱骨修復費60,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1,000元、法鑒費3,610元,以上總計348,260.77元;二、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陳XX賠償,昌盛公司、王XX、樊立中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三、訴訟費由陳XX、昌盛公司、王XX、樊立中云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陳XX駕駛的×××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該兩種保險不適用李XX,還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其中每座責任限額150,000元,免賠率400元,對于李XX的訴請,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某保險公司同意在總額149,6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陳XX辯稱:發(fā)生事故屬實,李XX是陳XX車上乘車人屬實,同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
被告王XX辯稱:不同意李XX訴請,因王XX將車輛出租給樊立中云后,樊立中云又將車轉租給陳XX,王XX與樊立中云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如果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等賠償事宜,均由樊立中云承擔,與王XX無關,王XX作為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本起事故中王XX不具有任何過錯,故其不應承擔責任。本案肇事車輛雖然為營運車輛,但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營運的問題,李XX與陳XX是親屬關系,李XX系陳XX親叔叔的兒媳,那么李XX所乘坐本案肇事車輛,該車輛也就失去了營運的性質,應屬于好意同乘,且該車輛與陳XX僅是租賃關系,該車輛不應當參與本案賠償問題。該車輛掛靠到昌盛公司經營屬實。
被告樊立中云辯稱:王XX把車租給樊立中云,租金是每年28,000元,2016年1月9日樊立中云將該車轉租給陳XX,租期到2016年4月15日,給付租金為11,500元,押金2,000元,租車時與陳XX有合同,合同上寫明車輛交付前所發(fā)生的糾紛及交通事故由樊立中云負責,交付后發(fā)生的事故由陳XX負責,應以合同為準,本次交通事故是將車交給陳XX后發(fā)生的,與樊立中云無關,所以樊立中云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昌盛公司未出庭,無答辯。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李XX、王XX、樊立中云為證明各自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李XX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A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擬證明: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責任的劃分。
證據(jù)A2,診斷書、病案、費用清單各一份,醫(yī)療費票據(jù)11張,擬證明:李XX的傷情、治療經過、住院天數(shù)及支付醫(yī)療費的數(shù)額66,823.77元。
證據(jù)A3,鑒定書、票據(jù)各一張,擬證明:李XX的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時間、護理情況、營養(yǎng)情況、顱腦修復費60,000元及支出鑒定費3,610元。
證據(jù)A4,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李XX的身份為農民,傷殘賠償金按照2016年農民的純收入11,095元計算,李XX的誤工費按照農林牧漁業(yè)25,816元每年的標準即每天71元標準賠償。
證據(jù)A5,護理人員李艷霞(系李XX姐姐)、陳曉明(系李XX丈夫)身份證、戶口本各一份,擬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為農民,護理費標準按照農民標準每天71元計算。
證據(jù)A6,被撫養(yǎng)人戶口本復印件、村委會證明各一份,擬證明:何佳怡系李XX的女兒。
證據(jù)A7,被扶養(yǎng)人田桂云(系李XX母親)、李長發(fā)(系李XX父親)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村委會的證明各一份,擬證明:李XX的父母有三名子女,李XX的父母年齡及證明田桂云、李長發(fā)與李XX的關系。
證據(jù)A8,交通費票據(jù)3張,擬證明:李XX住院、出院及傷后支出交通費的數(shù)額。
證據(jù)A9,保險單復印件3份,擬證明:陳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某保險公司對李XX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A1、證據(jù)A2、證據(jù)A4、證據(jù)A5,無異議。證據(jù)A3,對鑒定意見兩個七級傷殘有異議,鑒定等級過高,對其他部分無異議,鑒定費票據(jù)與某保險公司無關。證據(jù)A6,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對李XX的女兒何佳怡符合被撫養(yǎng)身份無異議,對賠償請求有異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依法已經計入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該部分費用不應單獨計算。證據(jù)A7,關于李XX主張的其父母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有異議,李XX提供的證據(jù)不能顯示李長發(fā)、田桂云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農村居民享有種地補貼等政策,應當認定其具有經濟來源,其父母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部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A8,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票據(jù)發(fā)生的時間李XX尚在賓縣住院治療,不存在去哈市進行救治及鑒定的問題,所以該票據(jù)應不予采納。證據(jù)A9,道路客運責任險依法應當有400元的免賠率。
陳XX對李XX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A1至證據(jù)A9均無異議。
王XX對李XX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A1至證據(jù)A6、證據(jù)A8,對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與王XX無關。證據(jù)A7,該證據(jù)體現(xiàn)田桂云未滿60周歲,不具備被扶養(yǎng)人的條件。證據(jù)A9,對真實性無異議,作為李XX正常是不會有三份保險單的復印件,但在本案中李XX提供了復印件,間接證實王XX的主張,李XX與陳XX系親屬關系,雙方之間的乘車并非是承運合同關系,應屬于幫忙關系。
樊立中云對李XX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A1、證據(jù)A2、真實性無異議,與樊立中云無關。證據(jù)A3至證據(jù)A9與王XX的質證意見相同。
陳XX舉示的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B1,保險單3份,擬證明:事故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
李XX、某保險公司、王XX、樊立中云對陳XX舉示的證據(jù)B1,經質證均無異議。
王XX舉示的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C1,車輛租賃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各一份(正反面),擬證明:車輛交付后產生的違章及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均由樊立中云承擔及擔保人承擔。樊立中云將該車輛轉租他人,所產生的交通肇事賠償事宜由樊立中云承擔。
李XX對王XX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C1,對真實性、關聯(lián)性、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樊立中云與王XX簽訂的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車輛交付后產生的違章等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項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某保險公司、陳XX、樊立中云對王XX舉示的證據(jù)C1,經質證均無異議。
樊立中云舉示的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D1,車輛租賃協(xié)議書一份,擬證明:該車輛樊立中云轉租給陳XX,交付前產生的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及違章由樊立中云承擔,交付后產生的違章及交通事故賠償事宜由陳XX承擔。
李XX對樊立中云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D1,對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車輛屬于營運車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營運車輛從事運輸過程中,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陳XX、王XX對樊立中云舉示的證據(jù)D1。經質證均無異議。
昌盛公司未舉示證據(jù)。
本院確認:李XX提出的證據(jù)A1、證據(jù)A2、證據(jù)A4、證據(jù)A5被告均無異議,作為定案的證據(jù)采信。證據(jù)A3,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具有證明效力,作為定案的證據(jù)采信。證據(jù)A6,對真實性無異議,作為定案的證據(jù)采信。證據(jù)A7,雖有異議,但未提出相反證據(jù),作為定案的證據(jù)采信。證據(jù)A8,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證據(jù)A9,對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的事實,具有證明效力,作為定案的證據(jù)采信。陳XX提出的證據(jù)B1,李XX、某保險公司、王XX、樊立中云均無異議,作為定案的證據(jù)采信。王XX提出的證據(jù)
證據(jù)C1,對王XX將車輛租給樊立中云的事實,具有證明效力,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樊立中云提出的證據(jù)D1,對樊立中云將車輛租給陳XX的事實,具有證明效力,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4日9時許,陳XX駕駛×××號夏利轎車,沿賓縣賓佳路自東向西行駛,行至賓佳路557公里加873米處,在超車時與對向駛來由劉立泉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陳XX和×××號夏利轎車乘車人李XX受傷的一起交通事故,經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賓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李XX受傷后到賓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急性開放性顱內損傷”等傷,住院52天。李XX支付醫(yī)療費66,823.77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李XX申請,法院委托黑龍江省森工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XX的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時間、護理時間及人員、繼續(xù)治療費用、營養(yǎng)時間及標準做司法鑒定。[2016]黑森鑒字第127號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XX因交通事故致開放性重度顱腦損傷,左顳硬膜外血腫術后,顱底骨折,左顳左顴骨骨折,評定七級傷殘。面部疤痕形成4×6㎝2,評定七級傷殘;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12個月;3、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護理期限為90日;4、住院期間需補充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營養(yǎng)費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5、顱腦修復費用約人民幣6萬元或以實際支出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為準。李XX主經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伙食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顱骨修復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法鑒費以上總計348,260.77元;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陳XX賠償,昌盛公司、王XX、樊立中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訴訟費由陳XX,昌盛公司、王XX、樊立中云負擔。
另查明,王XX所有的掛靠到昌盛公司名下的×××號夏利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責任限額1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2015年4月6日,王XX將×××號夏利轎車租給樊立中云經營,2015年4月6日樊立中云又將該車租給陳XX經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起交通事故的起因,是陳XX駕駛車輛違規(guī)所致。李XX乘坐陳XX駕駛的出租車,承運人陳XX就應保證李XX的人身安全,現(xiàn)陳XX在承運期間沒有保證李XX的人身安全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李XX受傷,陳XX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陳XX駕駛的×××號夏利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責任限額150,000元,且在保險期限內。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按責賠償。不足部分由陳XX賠償。該出租車是王XX所有掛靠在昌盛公司名下經營,王XX又將該車租給樊立
中云經營,樊立中云又將該車租給陳XX經營。陳XX、王XX、樊立中云、昌盛公司均是該運營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收益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辈徽摫桓嬷g怎樣約定,該運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李XX請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王XX、樊立中云、昌盛公司對李XX損失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顱骨修復費、交通費、法鑒費如何給付的問題。
本院認為:李XX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顱骨修復費、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李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的時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主張每天100元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按每天50元予以支持。李XX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女兒何佳怡、母親田桂云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撫養(yǎng)人父親李長發(fā)的生活費計算有誤,應予調整,李長發(fā)已滿六十一歲,其被撫養(yǎng)年限應按十九年計算。李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傷被評定為兩個七級傷殘,給其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是客觀發(fā)生的、合理的必要費用,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李XX為明確訴訟請求進行司法鑒定所支付3,610元費用,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損失,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李XX的合法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XX的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66,823.77元;
2、伙食費2,600元(52天×50元);
3、營養(yǎng)費3,000元(60天×50元);
4、誤工費25,915元;
5、護理費13,774元(52天×71元×2人+90天×71元);
6、傷殘賠償金97,636元(11,095元×20年×0.44);
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9,071.92元(女兒何佳怡)11,076元(8,391元×6年×0.44÷2人);(母親田桂云)24,613元(8,391元×20年×0.44÷3人);(父親李長發(fā))23,382.92元(8,391元×19年×0.44÷3人);
8、顱骨修復費60,000元;
9、精神撫慰金8,000元;
10、交通費350元;
以上1-10項合計337,170.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150,000元;余款187,170.69元由被告陳XX賠償,均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賓縣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XX、被告樊立中云對被告陳XX賠償?shù)牟糠殖袚B帶責任;
三、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23元,原告李XX負擔165元,被告陳XX、賓縣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王XX、樊立中云負擔6,358元。鑒定費3,610由被告陳XX、賓縣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王XX、樊立中云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柏英
審 判 員 吳新達
代理審判員 劉 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