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李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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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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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終15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黃石市。
代表人陳海濤,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周XX。
法定代理人周XX,系李欣之母。
上訴人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黃石港民二初字第00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5月20日,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為包括李某乙在內(nèi)的50名職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雙方約定保險期限從2014年5月21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20日24時止;保障內(nèi)容包括:按照《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8萬元;保險費用合計人民幣6069元。保險單所依據(jù)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載明:2.1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釋義見6.3),并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2.2.責任免除中的原因除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7)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其中6.3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2014年11月12日,黃石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汪仁鎮(zhèn)工業(yè)園水庫內(nèi)發(fā)現(xiàn)一具男性尸體。該局接到報警后展開調(diào)查,查明死者姓名李某乙;并于同年11月14日委托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死者李某乙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該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得出李某乙符合生前溺死的鑒定意見?!痢晾硭痉ㄨb定意見書》記載的檢驗過程中載明“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97.7mg/mol”;分析說明如下:根據(jù)毒物化驗結果,李某乙胃內(nèi)未查出常見毒物,無證據(jù)證明其死亡與中毒有關。根據(jù)血液乙醇濃度檢測結果,可以證實李某乙生前曾經(jīng)大量飲酒,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未達到絕對致死量,不能證實李某乙系乙醇中毒死亡。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最終以李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是重度醉酒狀態(tài)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而拒賠。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與死者李某乙之妻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向周XX、李欣支付賠償款人民幣9萬元。周XX、李欣認為,死者李某乙的死因已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系生前溺死,某保險公司理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理賠。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XX、李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周XX、李欣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8萬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判決認為: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對保險條款“除外責任”中“受酒精的影響”的理解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周XX、李欣認為“受酒精的影響”而導致身亡應理解為“喝酒醉死”,但李某乙并不是因酒精直接導致的死亡。某保險公司認為“受酒精的影響”而導致身亡應著重注意“影響”,即只要具有“酒精”這一因素,就應該屬于除外責任。對于雙方解釋有分歧的該格式條款,法院應從保護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fā),結合合同條款及案件事實理解為“被保險人受酒精的直接影響而造成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痢晾硭痉ㄨb定意見書》的分析部分可知,李某乙血液內(nèi)的乙醇含量未達到絕對致死量,不能證實李某乙系乙醇中毒死亡。因此,周XX、李欣作為李某乙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要求被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周XX、李欣支付身故保險金人民幣8萬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周XX、李欣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而且周XX、李欣已與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xié)議:在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周XX、李欣8萬元后,周XX、李欣配合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到其處領取李某乙的意外身故理賠款,理賠款歸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所有,故保險合同權利人應為投保人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周XX、李欣無權主張保險合同權利;2、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已經(jīng)充分告知,而原審判決將免責條件“受酒精的影響發(fā)生意外身故”理解為“乙醇中毒死亡”,顯屬對此條款的曲解。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周XX、李欣辯稱:1、其作為死者李某乙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且其與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達成的協(xié)議是將已取得賠款的一切權益轉(zhuǎn)讓,現(xiàn)在其還沒有從某保險公司獲得理賠款,其有權按照保險合同主張權利;2、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實李某乙是受酒精影響才發(fā)生意外身故。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另查明:周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某保險公司出具說明:其已收到保險公司賠款金額為捌萬元整的賠款理算書,鑒于沒有對公賬戶原因,其聲明將已取得賠款的一切權益轉(zhuǎn)讓給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并授權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于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還查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審批認為根據(jù)團體意外險條款中除外責任,受酒精的影響發(fā)生意外身故險不屬于保險責任。
本院認為:從周XX、李欣出具的保險賠款權益轉(zhuǎn)讓說明內(nèi)容來看,周XX、李欣將賠款權益轉(zhuǎn)讓給黃石市誠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前提條件是某保險公司答應支付8萬元的保險賠款,但現(xiàn)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對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審批沒有通過,某保險公司則無法履行賠付義務,故周XX、李欣轉(zhuǎn)讓賠款權益的前提條件沒有成就。在沒有指定保險金受益人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保險金作為死者李某乙的遺產(chǎn),周XX、李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某保險公司提出周XX、李欣無權主張保險合同權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雖約定被保險人受酒精影響導致身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因為對“受酒精影響”理解不同,而產(chǎn)生兩種解釋,保險公司解釋酒精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周XX、李欣解釋酒精是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部分可知,李某乙血液內(nèi)的酒精含量未達到絕對致死量,不能證實李某乙系酒精中毒死亡,原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因?qū)Ω袷胶贤瑮l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作出有利于周XX、李欣的解釋并無不妥。故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判決曲解免責條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紅斌
審 判 員 柴 卓
代理審判員 南又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 記 員 黃顯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