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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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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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147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負責人趙凱,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凌××,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法定代表人鄭耀偉,經(jīng)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5日,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自有的保險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損險,保險期間分別為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和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其中,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148,000元。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亦投保了該保險的不計免賠險。
2015年1月14日21時50分,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司機陳海波駕駛保險車輛,沿寶坻區(qū)唐通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大角甸東時,未與前車保持距離,與馮國寧駕駛的事故貨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調(diào)查認定:陳海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中受損的保險車輛經(jīng)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定損,認定損失為113,930元。此外,保險車輛產(chǎn)生施救費2,400元、拆解費3,250元和評估費5,690元。
事故發(fā)生后,在交警部門主持調(diào)解下,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馮國寧車輛損失200元,一次性解決糾紛。
另查明,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投保的車損險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
上述各項損失合計為125,470元,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索賠未果,故訴請法院判令:1、甲保險公司立即賠償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125,470元;2、案件訴訟費1,40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車輛因碰撞發(fā)生保險事故,甲保險公司應對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在相應險種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
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為專業(yè)的價格鑒定機構(gòu),其對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結(jié)論合法、客觀、有效,法院對鑒定結(jié)論予以采納,并據(jù)此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113,930元。甲保險公司雖辯稱駕駛艙不需要更換,車損過高,但其提供的照片不足以削弱鑒定結(jié)論的證明力,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結(jié)論有失客觀公正性,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保險車輛的施救費2,400元、評估費5,690元,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法院予以支持。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主張的拆解費3,250元,依據(jù)保險車輛的鑒定結(jié)論書,參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事故車輛修復工時定額標準》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法院酌定拆解費為2,000元。據(jù)此,法院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113930+2400+5690+2000=124,020元。
對于事故貨車的損失200元,甲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事故認定書,法院認定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保險車輛的損失124,020元,扣除事故貨車交強險的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后,不足部分為123,920元,在甲保險公司承保的車損險范圍內(nèi),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事故貨車的損失200元,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已經(jīng)實際賠償,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
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200元;二、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123,920元;(賠償款可直接匯入原審法院賬戶,匯款時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市農(nóng)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52301010010000727636);三、駁回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甲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用1,405元(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已繳納),由甲保險公司負擔(此款直接給付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給付時間同上)。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少賠償被上訴人20000元;2.上訴人不承擔拆解費、評估費;3.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采納的損失評估報告系單方定損結(jié)論,上訴人沒有參與到評估過程,法院應不予采納;拆解費屬于車輛維修范圍,定損報告已經(jīng)將其納入到修理費中,不應重復賠償;評估費不屬于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理賠范圍。
被上訴人趙縣寧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上訴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關(guān)于車損價格評估結(jié)論應否予以采納的問題。經(jīng)審查,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評估行為在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評估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期間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系具有評估資質(zhì)的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出,上訴人未提供有效證據(jù),推翻該評估結(jié)論,該評估結(jié)論依法應予采納。上訴人關(guān)于評估程序違法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拆解費、評估費是否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试摬糠仲M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關(guān)于該部分損失不應由其賠償?shù)闹鲝?,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姜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