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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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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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廣法民終字第6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廣安市。
負責人馮映秀,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廣安市廣安區(qū)大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生于1985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武勝縣。
委托代理人尹努,四川維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尹婷,四川維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2014)武勝民初字第30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平,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尹努、尹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胡XX于2011年3月16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日期從2011年3月16日0時起至2012年3月15日24時止,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賠償限額1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5萬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2萬元。
2011年6月18日12時25分,胡XX駕駛川X58***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省道304線168km+350m處向左轉(zhuǎn)彎進入武勝加氣站處時與楊虎駕駛的直行車牌為XE1***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楊虎受傷和兩車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同日12時35分,胡XX向某保險公司所屬的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勝縣支公司報案。武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X在該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楊虎負次要責任。因當事人不同意調(diào)解,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調(diào)解。調(diào)解終結(jié)時間為2013年5月21日。同日,胡XX與楊虎達成協(xié)議:楊虎的住院費、檢查費、醫(yī)療費等由胡XX負責,胡XX另賠付楊虎的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續(xù)醫(yī)費等3.5萬元,并出具欠條一張給楊虎。2014年1月9日,楊虎向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XX給付交通事故賠償欠款3.5萬元。該案經(jīng)審理后,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武勝民初字第653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胡XX欠楊虎的交通事故賠償款3.5萬元,胡XX于2014年3月7日前支付1.5萬元給楊虎,剩余的2萬元,待楊虎提供給胡XX向保險公司理賠的材料后,胡XX在1個月內(nèi)支付給楊虎。2014年3月7日,胡XX支付賠償款1.5萬元給楊虎。2014年7月7日,胡XX向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交納該案的案款4000元及執(zhí)行費200元。
案外人楊虎住武勝縣沿口鎮(zhèn)興旺小區(qū),系城鎮(zhèn)居民。
胡XX于2014年7月15日向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3.5萬元。
本案一審中,經(jīng)案件承辦人向胡XX釋明要求其分項計算賠償費用,胡XX提出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萬元,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7357.77元[胡XX承擔主要責任按70%分擔責任,自費藥品剔除15%即(23660元-10000元)×(1-15%)×70%=7357.77元],誤工費6329.40元[66天×137元/天×(35873元/年÷12月×21.75天/月=137元/天)×70%],護理費3234元(66天×70元/天×70%),住院伙食補助費924元即66天×20元/天×70%,營養(yǎng)費924元即66天×20元/天,其他費用6230.83元,共計3.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胡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后,在保險期限內(nèi),胡XX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全面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
某保險公司辯稱胡XX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因胡XX出險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下屬的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勝縣支公司報案,經(jīng)武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交通事故的調(diào)解終結(jié)時間為2013年5月21日,而胡XX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為2014年7月15日,且胡XX并未放棄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費用的相關權(quán)利,本案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钡囊?guī)定予以確定,故胡XX的起訴并未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理由不能成立。
武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楊虎負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書均沒有提出異議,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認定。根據(jù)本次交通事故胡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楊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確定胡XX和案外人楊虎的賠償比例為7:3。胡XX具有合法的駕駛證,對其應賠償案外人楊虎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5萬元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對胡XX應賠償案外人楊虎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對胡XX主張的保險賠償費用作如下認定:
(1)醫(yī)療費23660元,胡XX提供有案外人楊虎的住院病歷證明、入出院證明、用藥處方及醫(yī)療費票據(jù)予以證明,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認定。案件在審理中,胡XX自愿提出剔除醫(yī)療費的15%非醫(yī)保藥品,故認定醫(yī)療費20111元。
(2)誤工費5066.05元,胡X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侵權(quán)人楊虎所從事的行業(yè),其誤工費參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工資標準最低的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故認定誤工費為5066.05元(27633元/年÷12月÷30天×66天)。
(3)護理費5134.25元,胡XX未提供案外人楊虎治療醫(yī)院所在地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按四川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故認定護理費5134.25元(28005元/年÷12月÷30天×66天)。
(4)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案外人楊虎實際住院66天,按本地10元/天計算,故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60元(10元/天×66天)。
(5)營養(yǎng)費1320元,案外人楊虎實際住院66天,按本地20元/天計算,本院認定營養(yǎng)費1320元(20元/天×66天)。
(6)交通費500元,胡XX未提供案外人楊虎的交通費依據(jù),故酌情認定500元。
綜上,認定胡XX應承擔案外人楊虎的合理費用為:醫(yī)療費201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營養(yǎng)費1320元、誤工費5066.05元、護理費5134.25元、交通費500元,以上費用共計32791.30元。
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胡XX各項合理費用29164元,即交強險項下醫(yī)療費1萬元和第三者商業(yè)險項下8463.70元[(20111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營養(yǎng)費1320元)]×70%及交強險項下死亡傷殘賠償金10700.30元(誤工費5066.05元+護理費5134.25元+交通費5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胡XX保險賠償款29164元;二、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33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jié)果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胡XX的起訴,其理由主要是:本案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是2013年,但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是2011年6月18日,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胡XX于2014年提出的起訴,已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的訴訟時效,故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護理費5134.25元超過了胡XX訴請的護理費3234元。
被上訴人胡XX答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痹摋l款中所指的“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并不是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而是保險標的被確定損失之日。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是2011年6月18日,但武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是2013年5月21日,且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胡XX支付楊虎的交通事故賠償款的時間是2014年3月5日,故胡XX于2014年7月15日訴請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并未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支付保險賠償款的責任。
胡XX起訴的訴訟請求是支付保險賠償款3.5萬元,其雖然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經(jīng)案件承辦人釋明自行分項計算的護理費是3234元,但該自行計算不構(gòu)成訴訟請求的變更,且原判決認定護理費5134.2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判決護理費并未超過訴訟請求。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敝?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成
審 判 員 張學明
代理審判員 蔣 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