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廣安市月香食品有限公司、廣安市思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林X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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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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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廣法民終字第74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安市。
負責人李園春,總經(jīng)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梁平,男,漢族,該公司員工,家住四川省鄰水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安市月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安市前鋒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月來,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昌彬,四川愛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男,漢族,生于1965年3月11日,家住四川省岳池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安思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安市廣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磊,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安市月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月香食品公司)、被上訴人林X、被上訴人廣安思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思源運輸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廣安民初字第34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成、張學(xué)明、助理審判員蔣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平、被上訴人月香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月來及委托代理人李昌斌、被上訴人林X、被上訴人思源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4年1月8日9時50分,林X駕駛思源運輸公司所有的川XXXX62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省道304線廣安輕工博覽城外時,與唐明成駕駛的月香食品公司所有的川XXXX99號江淮輕卡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認定:林X負全部責任,唐明成無責任。林X系思源運輸公司聘請的駕駛員,思源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事故發(fā)生后,川XXXX99號貨車在廣安全新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修理,因需更換車輛駕駛室總成,某保險公司則要求由其購買該零件進行更換。2014年1月23日,廣安全新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收到某保險公司購買的零件,因該零件被損壞,不能更換,被退回。某保險公司又第二次購買零件,仍是被損壞了的,無法進行安裝。2014年4月20日,廣安全新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收到某保險公司第三次購買的零件后,對車輛進行了維修。2014年4月27日結(jié)算后,收取川XXXX99號貨車的停車費780元。川XXXX99號貨車的修理期間,月香食品公司從2014年1月9日至4月27日,租賃廣安市中天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川XXXX87號江淮輕卡貨車營運,約定每天租金300元,租車108天,用去車輛租賃費32,400元。
廣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廣安民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川XXXX99號貨車正常修理時間為18天,產(chǎn)生的租車費5,400元(300元/天×18天)、停車費用130元(7.22元/天×18天)。該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原審認為,月香食品公司所有的川XXXX99號貨車因交通事故受損,在廣安全新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維修期間,因某保險公司遲延提供事故車輛總成,從而導(dǎo)致川XXXX99號貨車延長修理時間,造成月香食品公司租用車輛營運產(chǎn)生的租車費、停車費,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月香食品公司依據(jù)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和標準主張租車費27,000元、停車費650元應(yīng)予支持。林X、思源運輸公司對川XXXX99號貨車延期修理產(chǎn)生的租車費、停車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向廣安市月香食品有限公司賠償租車費27,000元、停車費650元,共計27,650元;二、駁回廣安市月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30元,減半收取3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根據(j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以及國務(wù)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公安部(1991)113號文件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月香食品公司的租車費、停車費等財產(chǎn)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月香食品公司答辯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依據(jù)的保險條款,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關(guān)系;本案的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損壞后,因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更換材料多次不合格而無法安裝,導(dǎo)致投保車輛停運,停運損失及停車費應(yīng)該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林X及被上訴人思源運輸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被上訴人月香食品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本院查明,月香食品公司在廣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廣安民初字第1598號案件中,向該案的被告林X、被告思源運輸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了川XXXX99號貨車修理期間產(chǎn)生的租車費用32,400元、停車費780元。該案對川XXXX99號貨車在正常修理期間的租車費和停車費予以確認,并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和思源運輸公司予以了賠償。認為正常修理期間之外所產(chǎn)生的租車費和停車費屬于另一法律關(guān)系,告知月香食品公司可另案主張。
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guān)于本案案由問題。本案因保險人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因保險事故,保險人履行義務(wù)不及時而導(dǎo)致投保人財產(chǎn)損失。因此,原審原告月香食品公司與信達保險公司廣安中心支公司之間的糾紛仍然是因保險合同而引發(fā)。故本案案由應(yīng)當定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關(guān)于保險人是否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根據(jù)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4)廣安民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書可以確定,月香食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根據(jù)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車輛定損后,以自購車輛損壞配件之形式對保險車輛的損壞部件予以更換修復(fù),從而以達到對保險車輛進行賠償?shù)哪康?。但某保險公司自購的車輛部件不符合修理更換之要求,致使保險車輛的修理期間延長。而保險車輛屬于月香食品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用車,因車輛修理期間不能投入生產(chǎn)經(jīng)營,致使月香食品公司不得不租賃他人的車輛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因修理期間延長,從而導(dǎo)致月香食品公司不得不為此多支付車輛停車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月香食品公司為此而支付的租車費和停車費系因某保險公司履行義務(wù)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所致。因此,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月香食品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雖適用法律有誤,但案件的處理并無不當,依法應(yīng)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3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成
審 判 員 張學(xué)明
代理審判員 蔣 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