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陳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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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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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03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陳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太民二初字第00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陳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陳XX為其所有的車號為皖KXXX69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07000元,且車輛損失險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1日零時起至2014年10月10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5月8日,暢達公司為其所有的車號為皖KXXX5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66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且車輛損失險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9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8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7月8日,駕駛員張亞坤駕駛該保險車輛行駛至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鎮(zhèn),因避讓其它車輛造成皖KXXX5掛及車上所載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同日,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亞坤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KXXX5掛車輛損失及車載貨物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皖KXXX5掛車輛損失為31650元,貨損為32984.8元,因該交通事故支付修車費31600元,施救費3600元及貨物轉運費3200元,評估費4000元。甲保險公司對上述評估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經(jīng)雙方同意并確認鑒定依據(jù)后,原審法院
委托安徽欣陽司法鑒定所進行評估,評估皖KXXX5掛車輛損失為25062元,貨損為32777.4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陳XX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貨物損失險,該交通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訴訟期間,甲保險公司已經(jīng)要求對皖KXXX5掛車輛損失及車載貨物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應依重新鑒定的損失金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鑒定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及貨物轉運費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的車輛損失25062元,貨損32777.4元,鑒定費4000元,施救費3600元,貨物轉運費3200元,合計68639.4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和貨物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關于甲保險公司提出該車輛超載及未年審的抗辯,由于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采信。綜上,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1、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保險金68639.4元;2、駁回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16元,由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負擔14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376元。
甲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皖KXXX69車輛未年審、超載,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且貨物損失險實行絕對免賠率20%;施救費、轉運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鑒定費、重新鑒定費及訴訟費依據(jù)保險條款,保險人不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承擔。
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事故車輛已正常年審,無證據(jù)證明事故車輛超載,免賠率條款不適用于本案;施救費和轉運費屬于直接損失,保險公司應賠償;鑒定費是為查明保險事故支付的必要費用,保險公司應承擔。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XX未答辯。
二審舉證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太和縣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陳XX賠償金68639.4元。甲保險公司上訴稱該事故車輛未年審且超載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就該上訴理由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鑒定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及貨物轉運費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甲保險公司就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以采信。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玉 峰
審 判 員 李 曉 艷
代理審判員 王 韓 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邵靜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