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谀锨嗉b箱班輪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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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民三終字第00222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10-20
上訴人(一審被告):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賴XX,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董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XX,遼寧天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X,遼寧天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谀锨嗉b箱班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谀锨喙荆┡c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5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谀锨喙镜奈写砣速囥憚?,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XX、王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2013年9月18日,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案外人)與福州大福有限公司(案外人)簽訂《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向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購買“黃玉米2等(高破碎粒)”1000噸,每噸價格2500元,合計貨款2500000元。交貨時間為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交貨地點為“需方倉庫”。運輸方式為“賣方送貨”,運費賣方承擔。貨物保險的辦理及費用承擔為“供應商承擔”。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復印件(編號:40C13090027)證明。
2、2013年9月24日,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與福州大福有限公司簽訂《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向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購買“黃玉米2等(高破碎粒)”500噸,每噸價格2500元,合計貨款1250000元。交貨時間為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交貨地點為“需方倉庫”。運輸方式為“賣方送貨”,運費賣方承擔。貨物保險的辦理及費用承擔為“供應商承擔”。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復印件(編號:40C13090036)證明。
3、2013年9月12日,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與大連集益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簽訂《內(nèi)貿(mào)集裝箱貨物運輸代理委托書》,約定大連集益物流有限公司全權(quán)代理有關(guān)貨物訂艙等貨運事宜。貨物為“玉米”,箱型為“20’”,箱量為58個。船名/航次為“良翔5/0372”,運單編號為YKXXX632。運輸方式為“堆場到門”。裝貨港為“營口港”,卸貨港為“福州港”。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內(nèi)貿(mào)集裝箱貨物運輸代理委托書》復印件證明。
4、2013年9月19日,??谀锨喙荆ㄋ鶎贍I口辦事處)出具編號YKXXX632號《國內(nèi)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所屬運輸情況:船名航次為“委外良翔5輪0372”,始發(fā)港“營口”,目的港“福州”,裝載共58個20’集裝箱玉米,托運人為大連集益物流有限公司,收貨單位為福州大福有限公司,服務要求為“CY-D”(即“堆場到門”)。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國內(nèi)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復印件證明。
5、2013年9月13日,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訂立國內(nèi)水路貨物保險合同,由乙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編號為PYXXX321020000003906,由乙保險公司對涉案貨物運輸進行承保,保險金額3702451.20元。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國內(nèi)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單》復印件證明。
6、與上述3、4項合同及單證相對應的貨物運輸經(jīng)過:2013年9月13日許,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一方將1489.92噸玉米裝至??谀锨喙咎峁┑?8個20’集裝箱中。9月19日,海口南青公司租用的“良翔5”輪于營口鲅魚圈港將上述58個集裝箱裝船后離港。上述貨物經(jīng)“良翔5”輪承運,抵大連港,并在大連港,??谀锨喙景才艑⑸鲜?8箱貨物中的19箱于9月29日轉(zhuǎn)裝至海口南青公司租用的“泰晟2”輪;另39箱(日期不詳)轉(zhuǎn)裝至??谀锨喙咀庥玫摹俺晒?7”輪?!疤╆?”輪和“成功67”輪分別于10月2日和10月10日,將上述各自所載集裝箱玉米運抵福州馬尾港和福州港。上述貨物到港后,海口南青公司通知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并分別于兩批貨物到港次日許,將19箱和39箱貨物組織陸運車輛,運至福州大福有限公司指定倉庫。另,涉案貨物玉米在鲅魚圈港裝箱時,含水率值在“13.5”至“14.1”之間。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含附件)復印件證明。
7、10月3日許,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在收到第一批共19箱貨物后,10月4日,提出其中4箱開箱驗貨,發(fā)現(xiàn)玉米存在霉變,有的箱內(nèi)近箱門處出現(xiàn)結(jié)塊、發(fā)黑、長芽等情況。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在發(fā)現(xiàn)情況后,即通知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隨即將情況通知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則于10月4日當日下午委托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案外人)對本案玉米貨損情況、原因等進行調(diào)查檢驗公估。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派員于10月5日起,與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和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各自的代表一同,至10月9日間,對上述19箱玉米進行了檢驗。經(jīng)檢驗,檢得共16箱發(fā)生貨物受損,其中受損等級“較重”的計2箱共重50.64噸;“中等”的計11箱共重281.52噸;“偏輕”的計3箱共重76.65噸。受損玉米性狀包括結(jié)塊、長芽、發(fā)霉,同時有4個集裝箱發(fā)生爆箱,致貨物另發(fā)生短量,計7.85噸。上述16個發(fā)生貨損的集裝箱外觀均存在箱門密封膠皮老化或破損,其中的5個還存在舊破損部位滲水、箱門處密封條與箱體粘合處或箱門處縫隙明顯等情況。10月11日,另39箱玉米運到倉庫后,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派員與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和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各自的代表一同,于當日起至10月16日間,對該批次貨物進行檢驗。經(jīng)檢驗,檢得共8箱發(fā)生貨物受損,其中受損等級“嚴重”的計3箱共重76.81噸;“中等”的計5箱共重129.40噸。受損玉米性狀包括結(jié)塊、發(fā)霉、成糊狀,同時有5個集裝箱發(fā)生爆箱,致貨物另發(fā)生短量,計2.80噸。上述8個發(fā)生貨損的集裝箱外觀均存在箱門密封膠皮老化或破損,其中的7個還存在箱壁存在裂縫、箱門處密封條與箱體粘合處或箱門處縫隙明顯等情況。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復印件證明。
8、在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督促下,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和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經(jīng)協(xié)商,對受損玉米進行了施救整理和盡速出售。處理得損害較重玉米437.40噸,由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于10月14日與福州寶佳飼料有限公司簽約向其出售,單價1600元/噸;損害較輕玉米177.62噸,由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于11月14日亦與福州寶佳飼料有限公司簽約向其出售,單價1730元/噸。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為處理受損貨物,還向福州嘉捷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支付人工打包費22500元;向福州三順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案外人)支付受損貨物運至施救場地的運輸費17550元。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玉米購銷合同》復印件(共2份,編號分別為:BYXXX3104-01、YMXXX1114-03)及《“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復印件證明。
9、針對上述情況,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福州大福有限公司及大連集益物流有限公司簽署《貨物運輸記錄表》,對上述涉案貨物運輸及損失情況進行了記錄,其中記載涉案貨物(在大連港)滯港,及裝載貨物的集裝箱在到(卸貨港)港后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有大量箱體有漏洞和箱門不嚴等情況。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附件9)復印件證明。
10、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其在“貨損原因分析”一節(jié)中認為,“……上述貨物受損原因系由下列情況造成:1、集裝箱本身密封條老化及箱體破損導致進水造成貨損產(chǎn)生。2、集裝箱因較長時間壓港造成受損貨物狀況進一步惡化”。另,報告認定涉案貨物損失金額為597102.40元。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復印件證明。
11、2014年5月7日,乙保險公司經(jīng)計算及決定,向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貨物保險賠款576075.09元。此項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國內(nèi)貨物運輸保險案卷紀要》復印件、電子轉(zhuǎn)賬單復印件及《收據(jù)》復印件證明。
上述認定事實還有庭審記錄證明。以上提及的證明各項事實的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采信。??谀锨喙咎峤坏呢浳锖炇諉危蛭醋C明其確系形成于交付貨物當時,存在一定疑問,故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本案系因國內(nèi)當事人于我國領(lǐng)域內(nèi)簽訂并履行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所致,并由保險人因代位求償而產(chǎn)生的糾紛。其中,乙保險公司與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財產(chǎn)保險法律關(guān)系,乙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經(jīng)代理人大連集益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與??谀锨喙拘纬伤坟浳镞\輸合同法律關(guān)系,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為托運人,海口南青公司為承運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本案得予適用。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乙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576075.09元,故其可代行使被保險人,即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對??谀锨喙菊埱筚r償?shù)臋?quán)利。同時,??谀锨喙緦Υ筮B天邦糧食有限公司就涉案運輸?shù)目罐q,得對乙保險公司主張。??谀锨喙镜谌棿疝q意見不能成立。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惫?,本案如發(fā)生貨物毀損,且其發(fā)生于運輸過程之中,同時非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所造成,則承運人,即??谀锨喙?,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之亦然。
第四,本案貨物玉米在到達卸貨港時被發(fā)現(xiàn)出現(xiàn)部分毀損,此事實證明已得認定。??谀锨喙镜谝豁棿疝q意見缺少有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支持,不能成立。
第五,本案貨物玉米在裝貨港出庫裝箱時并未顯示有前項所述受損害狀況,而在卸貨港時發(fā)現(xiàn)存在這種狀況,可知其應于運輸過程中發(fā)生。
第六,??谀锨喙局鲝埳姘赣衩紫狄蜃陨砗^多及裝箱過滿等而導致?lián)p失,但并無相應的有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支持;反之,基于受損貨物所載集裝箱具有破洞修補處不嚴密、裂縫、箱門密封膠皮老化、破損等情況,加之運輸時間偏長因素致使玉米損失發(fā)生的致?lián)p原因應更為可能,故并無明顯事實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排除承運人責任的情形存在,??谀锨喙静坏脫?jù)以免除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谀锨喙镜诙棿疝q意見不能成立。
第七,海口南青公司對涉案貨物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乙保險公司對貨物理賠金額不超出實際損失金額,故其理賠金額,依照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應為??谀锨喙举r償金額。
第九,乙保險公司雖亦訴請??谀锨喙举r償受損貨物的公估費用,但其與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不符,且缺少有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支持,不應予以支持,乙保險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本案保險貨物在??谀锨喙境羞\期間發(fā)生貨損,且海口南青公司難以證明系由可排除其責任的原因?qū)е?。乙保險公司因進行了保險賠付而得依法取得代位求償?shù)臋?quán)利,在其理賠金額的范圍內(nèi),且此理賠金額亦不超出海口南青公司所應承擔的貨物損失金額,依法有權(quán)請求??谀锨喙举r償。乙保險公司請求的公估費賠償因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谀锨嗉b箱班輪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貨物損失576075.09元,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幣種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谀锨喙救绻窗幢九袥Q第一項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9779元(乙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谀锨嗉b箱班輪有限公司負擔9421.7元,甲保險公司負擔357.3元。由??谀锨嗉b箱班輪有限公司負擔部分與上述判決第一項款項一并給付甲保險公司。
宣判后,??谀锨喙緦σ粚徟袥Q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在審核證據(jù)和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違反《民事訴訟法》及偏袒被上訴人的傾向,導致本案所做出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貨損發(fā)生時,??谀锨喙疚唇拥揭冶kU公司通知,也未參與現(xiàn)場檢驗,貨損的真實性可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乙保險公司辯稱,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一審時我方已經(jīng)對訴請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了充分必要的證據(jù),證明導致貨損的原因,而??谀锨喙救缗c免責,則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本案中海口南青公司自始至終沒有提供與本案有直接關(guān)系的證據(jù),證明箱內(nèi)貨物完好無損,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案涉貨物發(fā)生貨損是有其自身原因所致;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貨損照片、公估報告、殘損貨物處理憑證等證據(jù),足以證明本案貨損事實的真實性。??谀锨喙緦ω洆p真實性懷疑沒有依據(jù)。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合法、正確。判決結(jié)果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口南青公司對一審查明的2013年10月3日案涉收貨人福州大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大福公司)在收到貨物后,開箱驗貨發(fā)現(xiàn)玉米存在霉變,有的箱內(nèi)近箱門處出現(xiàn)結(jié)塊、發(fā)黑、長芽等情況。即通知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天邦公司),大連天邦公司即通知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委托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案外人)對本案玉米貨損情況、原因等進行調(diào)查檢驗公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貨損發(fā)生時,??谀锨喙疚唇拥揭冶kU公司通知,也未參與現(xiàn)場檢驗,貨損的真實性可疑。但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另查明,乙保險公司在二審審理中提供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公估公司)公估員陳肖簽字的《關(guān)于“良翔5”輪承載玉米損失案有關(guān)貨損原因的補充說明》,證明案涉集裝箱均存在箱門密封膠皮老化、破損、有縫隙,有較大量的水進入箱內(nèi)浸濕玉米,玉米水濕后在箱內(nèi)又超過十天以上沒有卸出,箱內(nèi)溫度較高,必然引起霉變、結(jié)塊、變臭、變質(zhì)等不同程度的損失。對該證據(jù)法庭通過EMS傳遞給海口南青公司,要求其對該證據(jù)予以質(zhì)證,??谀锨喙緵]有提出書面質(zhì)證意見。
本院認為:
本案為國內(nèi)港口之間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代替被保險人提起的訴訟。根據(jù)最高法院案由規(guī)定的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海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際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本案僅為國內(nèi)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原審法院確定案由為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不夠準確,應調(diào)整。大連天邦糧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天邦公司)與??谀锨喙竞炗喠恕端坟浳镞\輸合同》,天邦公司為托運人,??谀锨喙緸槌羞\人。大連天邦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財產(chǎn)保險。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乙保險公司已向大連天邦公司賠償保險金576075.09元,故其可代大連天邦公司對??谀锨喙菊埱筚r償。??谀锨喙咀鳛榘干尕浳锏某羞\人,依據(jù)《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收貨人在收取貨物后發(fā)現(xiàn)貨物受損,即向乙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付。乙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公估機構(gòu)監(jiān)管規(guī)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選擇享有公估資質(zhì)的廣州公估公司,在其經(jīng)營業(yè)務范圍內(nèi),對案涉事故進行公估,并出具《“良翔5”輪、“泰晟2”輪及“成功67”輪承載玉米至福州損失案公估報告》,確認貨損原因及賠付金額,乙保險公司依此進行了保險賠付。其以此為由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關(guān)于??谀锨喙旧显V稱貨損發(fā)生時,其未接到乙保險公司通知,也未參與現(xiàn)場檢驗,貨損的真實性可疑問題。因乙保險公司提起公估是基于保險事故責任的確認,保險賠付金額的確認而提起的?!侗kU公估機構(gòu)監(jiān)管規(guī)定》中沒有對權(quán)利人或責任人必須到場的規(guī)定。??谀锨喙倦m提出貨損發(fā)生時,因未接到乙保險公司通知,也未參與現(xiàn)場檢驗,貨損的真實性可疑。但又沒有提供相反證據(jù)反駁公估報告中確認的貨損發(fā)生及造成貨損的原因。一審判決依據(jù)乙保險公司提供的廣州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定的事故原因及賠償金額確定責任,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海口南青公司的上訴理由因缺乏相應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779元由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常中彥
審 判 員 郭 麗
代理審判員 張巖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