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市成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徐國文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阜民二終字第001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儲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市成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徐國文,男,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阜陽市成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華運輸公司)、徐國文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XX,被上訴人徐國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成華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徐國文系皖10-B2710號北京牌變型拖拉機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成華運輸公司名下經(jīng)營運輸生意。由徐國文出資,成華運輸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保險條款約定,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cè)素撊控熑蔚?,事故責任免賠率20%;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依法應(yīng)當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2014年6月17日10時30分許,徐國文雇傭的駕駛員徐凱駕駛被保險車輛沿界首市田營工業(yè)園區(qū)華鑫大道自西向東行駛,在界陶路交叉路口向右拐彎時,與停在路口右側(cè),彭某某駕駛的江淮虎豹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彭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凱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徐國文于2014年6月23日向死者近親屬支付火化費22300元,并由死者近親屬韓振軍出具了收條。2014年10月15日,在界首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主持下,徐國文與死者近親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書載明:徐國文一次性賠償死者彭某某的四位繼承人韓起勤、韓振平、韓振連、韓振軍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電動車維修費、辦理喪事人員的誤工、生活補助費等合計217300元。2014年10月15日,《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載明:收到經(jīng)濟賠償費217300元,收款人韓振軍、韓振連、韓起勤、韓振平,交款人徐國文。收款人、交款人處均有本人簽名并加蓋指印。
原審法院另查明:死者彭某某死亡時61周歲。
原審法院認為:成華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應(yīng)受法律保護。本案受害人近親屬彭某某的合理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153862元(8098元/年×19年);2、喪葬費23903元(47806元/年÷2);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合計237765元。而徐國文支付受害人近親屬的賠償款為239600元,超過了其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yīng)以受害人近親屬的合理損失237765元作為賠償依據(j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及其他損失50000元,合計110000元;其余損失127765元(237765元-1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扣除20%免賠率后賠償102212元(127765元×80%),以上兩項賠償款合計212212元。該賠償款由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成華運輸公司理賠。
某保險公司抗辯稱,關(guān)于駕駛員徐凱持C1駕駛證駕駛變型拖拉機,屬準駕車型不符問題,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未予認定;關(guān)于《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不足以證明已向死者近親屬支付賠償款的問題,因死者近親屬兩次收取賠償款,并分別出具了收據(jù);關(guān)于賠償款217300元包含前期已支付的喪葬費22300元問題,因本案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定賠償計算。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阜陽市成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損失212212元;二、駁回原告阜陽市成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4894元,減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阜陽市成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67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徐國文支付死者家屬賠償金217300元中包括傷葬費22300元,一審法院重復計算傷葬費23903元錯誤。2、成華運輸公司未投保不計免賠,20%免賠率未予扣除,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多承擔16372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95840元。
成華運輸公司、徐國文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對一審中提供的證據(jù)未提出新的質(zhì)證意見。結(jié)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成華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yīng)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wù)。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徐國文支付死者家屬賠償金217300元中包括傷葬費22300元,一審法院重復計算傷葬費23903元錯誤問題。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依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按照法定賠償方式計算賠償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數(shù)額與徐國文是否重復支付死者家屬傷葬費無關(guān)。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成華運輸公司未投保不計免賠,一審法院未扣除20%免賠率問題。本院認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不存在免賠率問題,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計算賠償時,一審法院已經(jīng)扣除20%的免賠率,故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一審法院未扣除免賠率20%,無事實依據(jù)。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褚潁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