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8423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姚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
負責人:施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律師、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律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61,400元(其中車輛修理費157,100元、評估費4,3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03,900元(其中車輛修理費99,600元、評估費4,3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16時26分,案外人趙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通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新場鎮(zhèn)下鹽公路西側400米處撞上了固定物,造成車輛損壞。經(jīng)浦東交警支隊事故責任認定,趙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后,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了評估,金額為157,100元,但理賠時被告不予認可。涉案滬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認為,其所有的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壞,被告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故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責任認定、保險關系均無異議。涉案滬CXXXXX車輛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含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7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150萬元,均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其認為過高,應以其定損金額34,700元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首次評估費,系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該項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7日,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含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7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50萬元,均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4月18日零時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被保險人均為原告。2019年6月18日16時26分,趙某某駕駛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新場鎮(zhèn)下鹽公路西側400米處撞固定物,造車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車損。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趙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為確定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原告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標的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于基準日2019年6月18日的修復費用為157,1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4,300元。
審理中,就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的車損爭議,根據(jù)被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評估報告: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6月18日的評估價值為99,600元。為此,被告支付重新評估費3,500元。對該評估報告及結論,原告認為評估價值過高,被告認為評估價值過低。
另查明,原告提供了上海諾祺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材料清單,載明金額為99,6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強制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評估報告、評估費發(fā)票、維修材料清單、維修費發(fā)票,被告提供的定損清單、重新評估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原告就其所擁有的車輛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則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關于車輛修理費的爭議,原、被告對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重新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均持異議,但均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車輛實際損失價值與重新評估價值存在出入,均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為此,本院對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重新評估報告予以采信,故確認該項金額為99,600元。關于首次評估費,系原告在和被告就涉案車輛損失有爭議的情況下自行委托評估,且本院未采納該評估報告結論,故該項評估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關于重新評估費,因本院采信了重新評估意見,并以此作為確定涉案車輛損失的依據(jù),故該項評估費應由被告承擔。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所有的涉案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共計99,6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姚XX保險金人民幣99,6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8元,減半收取計1,189元,由原告姚XX負擔4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45元。重新評估費3,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余甬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吳曼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