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XX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
原告XX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遼0881民初1267號民事判決。原告XX公司不服該判決,向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遼08民終2369號民事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拖車施救費3000元、賠償損壞路面賠償費2800元、賠償原告在被告授權修理廠發(fā)生的修車費58931.66元,以上合計人民幣64731.66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4日20時,司機王慶金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遼H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長深高速行駛到525KM+900M處時,與郝廷波駕駛的遼Axxxxx號輕型箱式貨車發(fā)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及道路設施損壞。經(jīng)朝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原告車輛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原告車輛發(fā)生拖車施救費3000元、發(fā)生損壞路面賠償費2800元、發(fā)生在被告授權修理廠的修車費58931.66元,總計64731.66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不計免賠,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公司及該事故車輛車主(產(chǎn)權投資人)韓成澤多次與被告交涉,但被告拒不理賠。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保護原告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遼Hxxxxx(遼Hxxx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359000元(含不計免賠)、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限內(nèi),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且本保單有第一受益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具體理由如下:一、遼Hxxxxx號車輛的駕駛?cè)送鯌c金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增駕A2實習期間內(nèi),實習期至2018年7月18日。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同時根據(jù)保險條款中車輛損失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規(guī)定:“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事故成因上載明司機王慶金持逾期未審驗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瞭望不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和過錯。由此可見王慶金不僅持有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在增駕期限內(nèi)依然到高速公路上行駛,且駕駛的車型又為牽引車輛,該行為明顯違背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故我公司在商業(yè)范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4日20時,司機王慶金駕駛XX公司的遼Hxxxxx(遼H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輛沿長深高速行駛到525KM+900M處時,與郝廷波駕駛的遼Axxxxx號輕型箱式貨車追尾,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王慶金、郝廷波受傷,車輛、貨物及道路設施損壞。該起事故經(jīng)朝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認定:王慶金持逾期未審驗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瞭望不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和過錯。王慶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XX公司支付汽車修理費58931.66元、施救費3000元、賠償路產(chǎn)損失28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顯示,遼H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XX市XX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6日,XX公司為遼HXXX52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359000元(含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約定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7日0時至2018年11月6日24時止,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商業(yè)保險條款關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約定: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任賠償。商業(yè)保險條款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約定: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任賠償。某保險公司提出已將上述免責條款向XX公司進行了投保提示、告知義務,但XX公司提出某保險公司并未向其履行說明告知義務,該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簽章處加蓋的公章并非系其公司公章,該投保責任免除聲明落款日期為2017年11月8日。
2018年11月1日,某保險公司向XX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因車輛駕駛員所持駕駛證在發(fā)生本次事故時,其駕駛證仍處于實習期,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生效事由,故本起事故保險公司不能給予賠付。
另查,XX公司司機王慶金駕駛證顯示,王慶金增駕A2,實習期至2018年7月18日。
再查,對于該起保險事故,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委托XX市XX物流有限公司辦理有關索賠事宜。
本院認為,XX公司為遼H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商業(yè)保險,雙方之間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就本案爭議的免責條款對XX公司盡到告知和提示義務。XX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日期為2017年11月6日,而某保險公司責任免除聲明落款日期為2017年11月8日,與常理不符,應視為某保險公司在與XX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就本案爭議的免責條款向XX公司進行提示、告知義務,故XX公司產(chǎn)生的車輛損失及相關費用共計64731.66元,應由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綜上所述,對XX公司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XX市XX物流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58931.66元、路面損失費28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6473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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