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馬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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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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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4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X甲,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高昌鎮(zhèn)南固城村1區(qū),現(xiàn)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XXXX。
負責人:邢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馬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被告馬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從速賠付原告醫(yī)藥費等各項損失計90442.41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日8時0分,馬X甲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縣新京福線188KM+10米王勝武屯南路口向東右轉(zhuǎn)彎時,與由南向北正常行駛的張世錫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世錫及其乘車人劉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冀F×××××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不計免賠等保險?,F(xiàn)因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故提出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馬X甲辯稱:我給劉XX墊付了10000元醫(yī)藥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冀F×××××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一份,限額50萬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需要核實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駕駛?cè)说鸟{駛證以及保單,如均合法有效,且本案沒有拒賠免賠情形,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損失。2、我公司為原告方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請求在原告的訴求金額中扣除。3、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1日08時00分,馬X甲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縣新京福線188KM+10米王勝武屯南路口處向東右轉(zhuǎn)彎時,與由南向北正常行駛的張世錫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張世錫及其乘車人劉X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9221201800000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世錫無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XX在青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診斷結(jié)果為:1、輕度閉合性顱腦損傷:(1)雙額葉腦挫裂傷,(2)雙顳葉腦挫裂傷,(3)右枕葉腦挫裂傷,(4)右側(cè)小腦腦挫裂傷,(5)右側(cè)額顳枕硬膜下出血,(6)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7)枕部軟組織損傷,2、肝功能不全,3、低蛋白血癥,4、低鉀血癥,5、高血壓病,6、乙型××大三陽,7、低鈉血癥,8、上消化道出血。在天津市第三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診斷結(jié)果為:上消化道出血,貧血,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原告支付醫(yī)療費共計66539.41元。訴訟前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滄渤(2019)臨鑒字第081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劉XX誤工期限為90-180日,營養(yǎng)期限30-60日,護理期限30-6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15日,余日一人護理。原告劉XX支付鑒定費600元,郵寄鑒定材料花費郵寄費50元以及修車費660元。
同時查明,馬X甲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8日12時起至2018年9月28日12時止;投保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9日0時起至2018年9月28日24時止。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另查明,本次事故另一傷者張世錫于2020年1月9日出具證明一份,載明不需要向馬X甲及保險公司索要賠償。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住院病歷及費用明細、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郵寄費收據(jù)、修車費收據(jù)、張世錫放棄索賠的證明一份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chǎn)損失,賠償義務人應進行賠償。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誤工費10350元,因原告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提供證明其工作及工資情況的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馬X甲、某保險公司各自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原告予以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將被告馬X甲墊付的10000元償付馬X甲。施救費系原告為防止或減少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且有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應當由被告承擔。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或確定人身損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劉XX營養(yǎng)期限酌定為45日,護理期限酌定為45日。對原告劉XX的損失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66539.4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100元×35天;3、營養(yǎng)費:1350=30元×45天;4、護理費:6566.64元=39947元(2018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工資標準)÷365天×15天×2人+39947元÷365天×30天×1人;5、鑒定費650元=600元+50元(郵寄費);6、修車費:660元;7、施救費:500元;8、交通費:酌情支持2000元,以上共計81766.05元。因被告馬X甲、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共計20000元,故應在賠償數(shù)額中扣除,故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劉XX61766.0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61766.05元,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鳳園支行;戶名:劉XX;賬號:60×××3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未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李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