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與魏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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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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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2民初11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白X,男,漢族,住陜西省涇陽縣,公民身份號碼61XXXXXXXXXXXXXXXX。
被告:魏X,男,漢族,住西安市新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X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X,男,該公司職工,住該公司。
原告白X與被告魏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X,被告魏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其醫(yī)療費10714.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yǎng)費450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護理費6000元、誤工費1.5萬元、交通費500元,摩托車損失8700元、衣服1000元,以上合計46084.51元(被告魏X已支付3000元,實際賠付43084.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以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魏X承擔;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13時15分,被告魏X駕駛陜AXXXXX號小轎車沿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路十字西側掉頭時,與其駕駛的陜DXXXXX摩托車相撞,致其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后經交警認定,被告魏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無事故責任。后其被送往西安鳳城醫(yī)院住院治療,被告僅支付部分醫(yī)療費。另查被告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其訴至法院。
被告魏X辯稱,事故事實和責任屬實。事故后其墊付了3000元。原告的損失應依法計算,由保險公司承擔。其同意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事實認可。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元,無不計免賠。原告醫(yī)療費數(shù)額為10714.51元,但應扣除10%非醫(yī)保?;锸逞a助費應按30元每天計算9天,營養(yǎng)費應計算9天每天30元。后續(xù)治療費未產生無法承擔。誤工費應計算80天每天100元,護理費應計算40天每天100元。交通費認可300元。摩托車損失認可8700元,衣服損失認可8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被告一應承擔20%免賠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29日13時15分許,被告魏X駕駛陜AXXXXX號小型客車,沿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路十字西側掉頭時,與原告白X駕駛的陜DXXXXX普通摩托車相撞,致原告白X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隊X大隊認定,被告魏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白X無事故責任。原告白X受傷后在西安鳳城醫(y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2019年9月29日入院,2019年10月8日出院。診斷為;1.右足跟骨及骰骨撕脫性骨折2.左小腿皮膚裂傷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囑出院后繼續(xù)右下肢石膏托固定6周,加強營養(yǎng),口服藥物,1周后復查,3個月內避免負重,左小腿傷口隔日換藥,4天后根據(jù)傷口情況拆線,不適隨診。以上共花費醫(yī)療費10714.51元(其中原告白X支付7714.51元,被告魏X支付3000元)。另查,陜AXXX70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庭審中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致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發(fā)票、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魏X駕駛車輛行駛時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魏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魏X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因被告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但未投保不計免賠,故原告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80%,由被告魏X承擔20%。經核實確認,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部分按照票據(jù)計算共10714.51元(其中原告白X支付7714.51元,被告魏X支付3000元);后續(xù)治療費未實際發(fā)生,本案不予處理;住院伙食補助費部分原告住院9天其主張每天80元共720元,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部分,營養(yǎng)期參照原告?zhèn)橛嬎?天每天30元共270元;護理費部分,護理期參照原告?zhèn)橛嬎?0天每天100元共5000元;誤工費部分,根據(jù)原告?zhèn)槠渲鲝?00天符合規(guī)定,但其月收入應參照2019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0783元計算,故原告誤工費共計11173.42元;交通費部分,本院酌情計算300元;摩托車損失參照被告意見計算8700元;衣服損失計算800元。以上各項損失中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1704.51元,已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承擔1萬元,剩余1704.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80%即1363.61元,由被告魏X承擔20%即340.90元。以上各項損失中其中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6473.42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全部支付原告。以上各項損失中其中財產損失即摩托車損失、衣服損失共計9500元,已超過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2000元,剩余7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80%即6000元,由被告魏X承擔20%即1500元。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共應支付原告35837.03元,被告魏X應支付原告1840.9元。又因醫(yī)療費中,被告魏X已墊付3000元,故相互折抵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34677.93元,支付被告魏X1159.1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白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摩托車損失、衣服損失等共計34677.93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魏X1159.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原告已交),現(xiàn)由原告承擔150元,由被告魏X承擔350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文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孟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