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郭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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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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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再6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11-14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郭XX,女,漢族,住河南省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省西峽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一審第三人:西峽縣金馬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峽縣。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郭XX及一審第三人西峽縣金馬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馬物流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終65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豫民申3815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申請人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第三人金馬物流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將保險合同約定的駕駛營運車輛應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認定為未生效條款是錯誤的。未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而駕駛營運車輛系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某保險公司已對該責任免除條款做出提示,履行一般說明義務,該條款系生效條款,雙方均應當遵守。二、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劉德鋒提供虛假從業(yè)資格證拒賠,并對這一事實提供了網(wǎng)上查詢截圖,但一、二審均未對該事實進行調(diào)查,也未對該證件的真實性進行描述導致判決缺乏證據(jù)。翻車事故的發(fā)生與車輛違規(guī)加裝改裝有直接關聯(lián),致使標的危險系數(shù)顯著提升,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郭XX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郭XX承擔。
郭XX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從業(yè)資格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應免除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合理合法。道路從業(yè)資格證管理規(guī)定只是行業(yè)的管理規(guī)定,不是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且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操作不當,而不是駕駛員沒有取得從業(yè)資格證。二、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不是超載,涉案車輛不是加裝,只是固定以防止貨物散落,交警部門也沒有認定違法加高、超載。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金馬物流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郭XX向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117000元和兩臺吊車費7650元,合計124650元;二、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事實:郭XX所有的豫R×××××/豫R×××××重型半掛車,登記掛靠在第三人金馬物流公司,2017年6月21日以第三人金馬物流公司的名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主車交強險一份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主掛車各一份,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均包含車輛損失險(主車400000元,掛車120000元)及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2017年8月24日11時30分,郭XX雇傭司機劉德鋒駕駛案涉車輛,在由內(nèi)鄉(xiāng)往西峽縣運輸紅土的過程中,途經(jīng)內(nèi)鄉(xiāng)泰隆水泥廠路段轉(zhuǎn)彎時側(cè)翻,造成車輛受損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內(nèi)鄉(xiāng)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所雇司機劉德鋒在行駛中由于操作不當車輛側(cè)翻,造成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劉德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發(fā)生事故后郭XX支付施救費7650元,涉案車輛于2018年8月8日經(jīng)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涉案車輛維修工時費15400元,更換配件費用80660元。為此郭XX支付鑒定費69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郭XX將平板車加裝貨箱,屬改裝車輛其危險系數(shù)顯著增加,為此申請鑒定,2018年8月15日經(jīng)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事故時豫R-X885掛號貨車的上裝(貨箱)與車輛主要靠螺栓固定,不屬于改裝車輛,其貨箱應視為車輛裝載的貨物;但貨箱的寬度及車輛的高度不符合GB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輪廓尺寸、軸荷及質(zhì)量限制》4.1.1表1中自卸式半掛車外廓尺寸之相關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收到鑒定報告后與鑒定公司溝通,鑒定公司出具補充意見,認為車輛發(fā)生傾覆的原因很多,包含但不限于車輛自身狀況、環(huán)境因素、路面因素、人員操作等因素。為此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15000元。另查,1、郭XX雇傭的駕駛員劉德鋒向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從業(yè)資格證,經(jīng)河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核實,系統(tǒng)沒有該登記的信息。2、郭XX的車輛在加裝貨箱后向某保險公司購買相應的保險。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郭XX所屬的豫R×××××/豫R×××××重型半掛車,登記掛靠第三人金馬物流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郭XX與某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車輛損失計96060元,未超出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某保險公司辯稱郭XX加裝貨箱屬改裝車輛其危險系數(shù)顯著增加,但經(jīng)鑒定,該車輛不屬改裝,造成車輛傾覆的原因很多;郭XX雇傭的駕駛員劉德鋒向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從業(yè)資格證在河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系統(tǒng)沒有該登記的信息,系行政管理范圍,不能免除某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郭XX車輛超載、加裝貨箱不符合國家標準,但郭XX購買某保險公司車損險不計免賠險;某保險公司認為車損鑒定結論過高,但一審法院認為車損鑒定系訴中鑒定,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后由法院委托;故對某保險公司辯稱,均不予支持。鑒定費屬于為查明保險理賠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郭X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施救費是對事故車輛施救實際支出,避免了損失擴大,不超出事故車輛的保險范圍,應當支持。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豫1323民初1209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郭XX保險金共計103710元(其中車輛損失96060元,施救費7650元);二、駁回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792元,減半收取1396元,鑒定費6900元,共計8296元,郭XX承擔396元,某保險公司承擔790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126610元或發(fā)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郭XX承擔。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是否成立。首先,駕駛員劉德鋒持有的從業(yè)資格證雖在河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系統(tǒng)沒有該登記信息,但不能因此認定該證書虛假,且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說明有無資格證與事故沒有實際關系,從業(yè)資格證不是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只是一個行政許可,故保險公司的該免責事由不能成立。其次,關于加裝貨箱問題,經(jīng)鑒定,該車輛不屬違法改裝,保險公司認為改裝就免責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再次,鑒定費系為確定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最后,訴訟費依法應由敗訴方承擔,本案中,保險公司敗訴,其拒絕承擔訴訟費與法相悖,不予支持。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豫13民終655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79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再審認定,1、《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金馬物流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落款處加蓋公司印章,該聲明載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同時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nèi)容與法律后果”。3、郭XX雇傭的駕駛員劉德鋒向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從業(yè)資格證,經(jīng)河南省道路運輸服務中心網(wǎng)上查詢,系統(tǒng)沒有該登記信息。郭XX再審認可司機劉德鋒無駕駛營運車輛的從業(yè)資格證。本院再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一、二審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事故車輛的損失和費用的問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從事貨運經(jīng)營的駕駛?cè)藛T,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庇纱丝梢?,對從事經(jīng)營性道路客貨運的駕駛?cè)藛T,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了比較嚴格的準入資格,其目的也是為了交通運輸?shù)陌踩?。根?jù)該規(guī)定,未“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駕駛營運車輛。本案中,《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系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該免責條款符合上述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北景钢?,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中,該免責條款文字加黑、加粗顯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投保人金馬物流公司亦在《投保人聲明》上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nèi)容與法律后果”,并加蓋公司印章。結合事故車輛駕駛員劉德鋒向某保險公司提供虛假的從業(yè)資格證的事實,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案涉免責條款已經(jīng)生效。根據(jù)再審查明事實,郭XX認可事故駕駛員劉德鋒沒有從業(yè)資格證,發(fā)生事故的車輛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應當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終6552號民事判決和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120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郭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792元,減半收取1396元,鑒定費69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92元,均由郭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 波
審判員 鄒新哲
審判員 丁 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