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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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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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522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平輿縣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李X,女,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倫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南九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吳XX,男,漢族,住新蔡縣。
原告李X與某保險公司、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139855元、拖車費14000元、評估費9000元,共計16285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8日徐夫才駕駛原告所有的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XXX0掛車與被告吳XX駕駛的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徐夫才、被告吳XX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被告吳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保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吳XX在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在商業(yè)第三者范圍內不應當賠償。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在投保時,被告已經進行說明義務,尤其是責任免除部分,且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已經確認。
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吳XX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8年6月18日,徐夫才駕駛原告所有的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XXX0掛車與被告吳XX駕駛的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徐夫才、被告吳XX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由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2.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XXX0掛車實際車主為原告。由民事調解書為證。3.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XXX0掛車經評估損失價值為279710元,評估費9000元;車輛施救花費施救費14000元;由評估書及票據為證;4.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由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由原被告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被告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不持異議,故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應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以此認定被告吳XX應當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吳XX承擔50%的責任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告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XXX0掛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修復費用279710元及施救、拖車、吊車費14000元,評估費9000元,共計3027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2000元,余款3007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50%的責任,即1503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應當賠償原告15235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X賠償各項損失152355元;(平輿縣人民法院匯款賬戶:工商銀行平輿縣支行1715028329219500202)
二、駁回原告李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57元,減半收取1778.5元,由被告西平永興貨運有限公司、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慶功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謝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