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訓達糧油股份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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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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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民初53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濮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濮陽訓達糧油股份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715628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徐茂磊(實習律師),河南廣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873960XXXX。
住所地:濮陽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金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濮陽同訓糧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訓達糧油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訓達糧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訓達糧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8024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食用油貨物運輸保險,總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至,原告依約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10萬元整。2018年9月3日,豫J×××××半掛車裝載花生油運往山東,行至日蘭高速214公里加500米處,與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山東泗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過磅計算,原告花生油灑落15.020噸,后經(jīng)山東譽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花生油損失共計18024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辯稱,原告應(yīng)當提供被保險貨物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證及駕駛?cè)藛T的資格證、駕駛證,運輸手續(xù)和駕駛?cè)藛T的資格合法的情況下,并且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并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依照事故責任,對方車輛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前提是未從對方獲得任何賠償,原告對此應(yīng)當承擔舉證責任,并且依照保險法規(guī)定,原告應(yīng)當配合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quán),向保險公司提交對方車輛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guān)證據(jù),否則,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分配承擔30%責任,原告要求承擔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如果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全額賠償,保留向?qū)Ψ杰囕v的追償?shù)臋?quán)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3日23時許,張林成駕駛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魯RXXXD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沿G1511日蘭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214公里加500米處(201),與前方順行張獻兵駕駛的豫J×××××半掛牽引車(豫JXXX9掛重型罐式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相碰,致兩車受損,張林成受傷,王希如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5日,泗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張林成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承擔主要責任;張獻兵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希如無責任。原告濮陽訓達糧油股份有限公司系豫J×××××號車登記車主,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均在合法有效年檢期內(nèi),駕駛司機張獻兵有A2駕駛資格證,符合準駕車型,駕駛證、道路從業(yè)資格證均在有限期限內(nèi)。2017年12月20日原告訓達糧油公司向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雙方簽訂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保險標的為在協(xié)議期限內(nèi),凡屬于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的范圍,由訓達糧油生產(chǎn)、銷售、運出、運進的商品、原材料均屬于預約保險范圍;承保方式:按雙方約定辦理方式辦理匯總方式簽發(fā)小保單;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12月21日零時至2018年12月20日二十四時;免賠率/額: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5%,以高者為準。被告承保后出具了保險單,保險標的為:食用油脂;保險金額2000萬元,費率5‰,預計保險費10萬元整;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免賠為人民幣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造成豫J×××××半掛牽引車(豫JXXX9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承載的食用油脂(花生油)灑落,經(jīng)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申請,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中州評估有限公司對豫J×××××號車裝載的食用油脂(花生油)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0月17日該公司作出河南中州評報字【2019】A33評估報告書,損失評估值為148698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保險單、評估報告書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在被告處為食用油脂投保了貨物運輸預約保險,被告向原告簽發(fā)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yīng)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wù)。原告訓達糧油公司向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雙方簽訂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約定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萬元,原告據(jù)此交付保險費用,被告出具保險單。除本次事故之外,被告未舉證證明其針對原告有關(guān)保險事故的賠償情況,故應(yīng)認定原告本次所訴在約定限額之內(nèi),被告依約應(yīng)予以賠付。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抗辯未向其報備情況,不能對抗合同限額約定,且關(guān)于報備在保險協(xié)議書中并未約定責任后果,故其要求據(jù)此免責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訓達糧油公司因事故損失的食用油脂(花生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法院依法委托所做出的的鑒定結(jié)論為準,根據(jù)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食用油損失數(shù)額為148698元在本案貨物運輸保險約定的賠償范圍內(nèi),被告應(yīng)予以理賠。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書系保險公司為其所有客戶提供的格式條款,該合同約定因免賠率/額: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5%,以高者為準,但在保險單中又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免賠為人民幣2000元。對于本案中出現(xiàn)每次事故免賠的問題,因雙方當事人對其所簽訂的格式條款有完全不同的兩種解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yīng)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解釋為本案中被告每次事故免賠為人民幣2000元,故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應(yīng)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訓達糧油損失146698元。原告訓達糧油公司請求被告人民財險濮陽分公司賠付食用油脂(花生油)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費》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濮陽訓達糧油股份有限公司損失146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懷中
人民陪審員 霍懷軍
人民陪審員 李功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