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竇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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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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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498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37號。
負責人:婁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竇XX,男,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蘇連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竇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連云港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791民初13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竇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賠償竇XX的車輛損失依據(jù)不足,本案車輛損失中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賠,大燈可以修復,而不需要更換,更換大燈擴大了損失。
被上訴人竇XX辯稱:涉案車輛損失系因暴雨導致路面積水車輛行駛中,被積水淹沒車輛導致車輛損壞,根據(jù)近因原則導致車輛損壞的原因是暴雨,而暴雨屬于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另外車輛的大燈因進水導致反光效果變差影響安全行駛。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原判。
竇XX一審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失176700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178200元;2.訴訟費、評估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2019年07月06日14時55分左右,竇XX駕駛其所有的蘇A×××××號車行駛到高新區(qū)玉蘭路香溢馥園門口時,因暴雨導致路面積水,造成車輛淹沒損壞,報警處理,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花果山派出所接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應急救援部門已在緊急救助。
事故發(fā)生后,竇XX為蘇A×××××小型客車花費1500元救援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竇XX向一審法院申請對蘇A×××××小型客車進行車輛損失評估。2019年9月3日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對車輛蘇A×××××號車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9月28日,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報告顯示,評估標的的損失在扣除殘值后為176700元。竇XX花費評估費8900元。
2011年4月21日,車架號為LEXXX5EB0BLXXX837的梅賽德斯奔馳牌BJXXX2L小型客車辦理注冊登記,車牌號為蘇A×××××,所有人為竇XX。2019年4月2日竇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yè)險23048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在雙方所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第六條中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某、冰凌、沙塵暴;(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第七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藶榉乐够蛘邷p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責任免除中第十條(八)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9年07月06日連云港地區(qū)降水量為116.8毫米,達到國家標準的暴雨級別(24小時降雨量達到50-99.9毫米)。
一審法院認為,竇XX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并繳納了相應的保費,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車因遭受暴雨導致?lián)p壞,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竇XX的車輛經(jīng)鑒定損失為176700元,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發(fā)動機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且左前大燈無需更換。一審法院認為,竇XX車輛損失,是因為暴雨導致路面積水,車輛在行駛中被積水淹沒,導致發(fā)動機進水以及左前大燈的損壞,并且大燈的損壞將會影響行車安全。在雙方的保險合同中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屬于保險范圍,所以對該評估報告的結(jié)論即車輛損失費用176700元依法予以采信。關(guān)于施救費用,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藶榉乐够蛘邷p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所以1500元施救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竇XX車輛損失為176700元,施救費用為1500元,鑒定費為8900元,共計187100元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給竇XX保險賠償金1871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6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竇XX認可2019年4月2日蘇A×××××車輛投保單中投保人的簽字系本人所簽。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出具的涉案《公估報告》載明,蘇A×××××更換發(fā)動機的核定損失金額為152853元。
二審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發(fā)動機進水損失是否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本院認為:竇XX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涉案《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遵照履行。對于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于涉案事故車發(fā)動機進水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理由如下:1.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發(fā)動機進水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主張具有合同依據(jù)。涉案車輛保險條款雖約定因暴雨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同時在免除保險責任條款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為免賠事項,該免賠約定明確具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作為確定雙方權(quán)利義務的合同依據(jù);2.某保險公司舉證的投保單載明,涉案車輛保險投保人竇XX在投保人聲明一欄簽章確認保險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涉案免責條款通過字體加黑足以起到提示作用,在無相反證據(jù)反駁的情況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guān)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竇XX作為涉案車輛受讓人,該免責條款對其具有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成立,故案涉的蘇A×××××車輛因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152853元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蘇A×××××車輛的其他損失23847元及施救費1500元,共計25347元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結(jié)果錯誤,應予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連云港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791民初1328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給竇XX保險賠償金25347元;
三、駁回竇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665元(竇XX已預交),由竇XX負擔142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3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3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竇XX負擔285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73元。鑒定費8900元(竇XX已預交),由竇XX負擔76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0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利
審判員 劉 揚
審判員 周文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仕玉發(fā)
書記員 李繡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