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建、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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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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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終8205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703、705-712室。
負責人:全X。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熊小蘭、董玲玲,浙江臨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周秋德,浙江杭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周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182民初2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賠償金額為93948元;2.本案上訴費用由周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限額138793.6元扣減殘值金額9752元后賠付周XX,加重了甲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使得周XX在保險理賠中獲得了額外的利益?!侗kU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未與投保人就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進行約定,且機動車隨著使用時間的增加,其實際價值不斷降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也不可能對保險價值作出定額的約定。故本案應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賠償標準。根據(jù)建德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案涉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系103700元,事發(fā)后車輛殘值為9752元,本次事故損失價格為93948元。該損失金額也經(jīng)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182刑初185號刑事判決書確認。故本案周XX的實際損失應為93948元。
被上訴人周XX答辯稱,一、周XX未在保險理賠中獲得
額外利益,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依據(jù)保險標的實際價值138973.60元支付,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一致。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十二條“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钡囊?guī)定,本案中的周XX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在投保時案涉車輛已經(jīng)進行折舊,保險價值為車輛實際價值,保險費根據(jù)車輛進行折舊后的實際價值計算,故該保險為定值保險合同,該點與理賠計算方式中以保險金額為賠償計算標準相一致。案涉車輛保險金額根據(jù)“乙保險公司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為138973.60元,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案涉車輛的保險價值即保險金額為138973.60元為賠償計算標準,既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也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二、保險理賠金額的計算方式,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一)全部損失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X(1-事故責任免賠率)X(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確定了案涉車輛全部損失情況下的計算方法,本案中周XX沒有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周XX無事故責任,第三方責任人周國生已找到,故保險公司應根據(j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三、有約定保險價值的情況下不適用出險時實際價值為賠償根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案涉車輛約定了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不再適用沒有約定適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賠償標準的情況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請求。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支付周XX保險理賠款138973.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0日凌晨0時30分許,案外人周國生因蓄意報復周XX,將其停在建德市大同鎮(zhèn)豐畈村村民委員會門口的浙AXXXXX號江西五十鈴牌皮卡車縱火燒毀,造成車輛損失的事故。對周國生上述行為,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以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建德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案涉受損車輛進行了價格認定,認定車輛修復費用高于二手車市場中等價格,故推定全損,并以該車輛的二手市場中等價格103700元,扣減殘值9752元,認定損失價格為93948元。另查明,浙AXXXXX號車登記在劉雪昌名下,系周XX實際所有。車輛初始登記日為2017年6月20日,車輛購置價148800元。2018年6月8日,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38793.6元,保險期限2018年6月17日0時0分起至2019年6月16日24時止。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折舊金額可根據(jù)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shù)表確定。第十九條約定,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一)全部損失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X(1-事故責任免賠率)X(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一審法院認為:周XX所有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對屬于該合同范圍內(nèi)的保險事故,周XX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車輛被案外人周國生縱火燒毀,事故事實清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甲保險公司應按約賠付保險金。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賠償金額,周XX以價格認定書、照片主張車輛全損,法院認為可以成立,保險公司雖稱不認可車輛全損,但保險公司作為定損責任人,事故發(fā)生后未進行定損以明確車輛損失,其現(xiàn)并無相反證據(jù)推翻車輛全損結論,對其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車輛全損時,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X(1-事故責任免賠率)X(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本案中第三方未賠付,也無保險免賠率、免賠額,故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額賠付,即138973.6元。保險公司辯稱,保險金額不等同于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應按車輛實際損失賠付,法院認為其意見與合同約定不符,其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車輛實際損失。而實際上,根據(jù)保險條款,保險金額根據(jù)車輛保險價值確定,根據(jù)保險公司提供的參考折舊系數(shù),周XX車輛的實際價值與確定的保險金額基本相符,在車輛全損情況下,按保險金額對周XX進行賠付并無不當。關于車輛殘值,價格認定書認定為9752元,雙方均未提出相反意見,法院予以確認。因車輛仍為周XX所有,車輛全損并不必然導致殘值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故車輛殘值仍歸周XX所有,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額時予以扣減。綜上所述,周XX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周XX保險理賠款129221.6元;二、駁回周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0元,減半收取計1540元,由周XX負擔106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434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都沒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查明的事實和一審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現(xiàn)爭議焦點主要為,賠償金額的認定。首先,現(xiàn)有相關價格認證機構就案涉機動車被他人燒毀導致的損失推定全損,甲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推翻上述機動車全損的推定,故應認定案涉機動車全損;其次,本案合同就機動車全損時的賠款進行了約定,根據(jù)合同約定對照實際情況,計算得出的賠款等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即138973.6元;再次,根據(jù)本案保險條款的約定,本案保險金額138973.6元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故可視作本案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符,甲保險公司也按此收取相應保險費。保險條款系甲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甲保險公司就全損情況下的賠償條款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存在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情形,投保人根據(jù)合同條款產(chǎn)生在機動車全損時按保險金額獲得對應賠償?shù)暮侠砥诖>C上,周XX的主張符合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應按約履行機動車全損情形下對應的賠付義務,故一審法院扣除機動車殘值9752元后,認定人壽財險應向周XX支付的理賠款為129221.6元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82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魁
審判員 張 蕊
審判員 王楊沁如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