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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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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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男,漢族,揚中市人,住揚中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揚中市。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鎮(zhèn)江市。
原告揚中市光彩吊裝服務部(以下簡稱光彩吊裝)、沈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光彩吊裝于2020年2月18日申請撤回對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作出準予其撤訴的民事裁定,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和2020年1月1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鄔X、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已付傷者徐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損失109849.9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原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為蘇L×××××吊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為蘇L×××××吊車投保了吊裝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2017年4月24日,原告所有的蘇L×××××吊車為揚中市新壩鎮(zhèn)國華鋼材經(jīng)營部(以下簡稱國華鋼材)裝卸鋼材,在吊裝過程中致徐某受傷,經(jīng)本院和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確定:光彩吊裝和徐某各承擔50%的責任,光彩吊裝賠償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損失共計109849.99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理應賠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賠未果,故訴至本院。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一、對保險期限和保險種類無異議,但本案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故其對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損失不予賠償;二、標的車輛在投保時屬于其它營業(yè)車輛,起重機列入特種機械車輛,操作起重機的司機需要取得特種機動車輛駕駛證、特種設備操作證等證書。若駕駛員未取得相關證書,則屬于保險人免賠情形;三、原告實際損失為109849.99元,原告主張兩被告分別賠償屬于重復計算,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對原告沈XX投保吊裝責任險無異議,但本案事故系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保險責任,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二、本案事故沒有事故證明,其對事故發(fā)生存在異議,系受傷人員自己的過錯以及駕駛員違規(guī)操作而導致,不屬于吊裝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三、兩被告賠償?shù)慕痤~不應超過原告的實際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光彩吊裝工商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其經(jīng)營者為原告沈XX。2016年8月12日,原告沈XX就其所有的蘇L×××××吊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被保險人為沈XX。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載明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吨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2016年10月9日,原告沈XX就其所有的蘇L×××××吊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吊裝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被保險人為沈XX。吊裝責任保險單中載明項目包括吊裝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吊裝貨物損失保險;吊裝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1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5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的5%,二者以高者為準;吊裝貨物損失累計賠償限額1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的5%,二者以高者為準?!吨腥A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吊裝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使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起重機械在載明的作業(yè)區(qū)域范圍內(nèi)按載明的吊裝路線吊裝列明貨物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下列財產(chǎn)損失或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灣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吊裝貨物損失;(二)除吊裝貨物以外的第三者其他財產(chǎn)損失或人身傷亡。第六條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存在以下不符合國家有關管理部門頒布的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不具備有效資格證書,或者故意違反相關的操作規(guī)程。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第十條約定,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三十三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另查明,案外人徐某與徐國華共同經(jīng)營國華鋼材。孫海青系光彩吊裝的駕駛員,并持有無錫市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為B2。2017年4月24日上午,孫海青根據(jù)沈XX的安排,駕駛蘇L×××××吊車前往國華鋼材為鋼材供應商裝卸鋼筋,裝卸費用由國華鋼材承擔。鋼筋裝卸完畢后,徐某請求孫海青用吊車將鋼材市場的四捆鋼筋吊裝到送貨的卡車司機車上,由其運走帶給其他客戶。徐某捆綁好鋼筋后由孫海青開吊車將鋼筋吊裝到卡車上,在吊裝最后一捆鋼筋時,徐某頭戴草帽走到鋼筋下方,此時吊車一側掛鉤從鋼筋抱箍上滑落,導致鋼筋掉落砸傷徐某。后徐某住院治療,并于2019年1月2日訴至本院。本院經(jīng)審理于2019年3月4日對徐某與孫海青、光彩吊裝、國華鋼材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2019)蘇1182民初86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行為的原因力大小并結合光彩吊裝屬無償幫工的實際情況等方面綜合考量,酌定徐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光彩吊裝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經(jīng)審核確認合理損失合計219699.97元,其中醫(yī)療費219349.97元,護理350元。對上述損失,由光彩吊裝賠付徐某其中的50%計109849.99元。因光彩吊裝已預先賠付50000元(已向沈XX出具收條),故判決:一、光彩吊裝賠付徐某59849.99元;二、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光彩吊裝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審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蘇11民終282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11月20日,沈XX向徐某轉賬支付59849.99元。2020年1月7日,徐某就后續(xù)治療費和殘疾賠償金再次訴至本院,并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該案尚未審結。
本院認為,原告沈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原告沈XX與被告乙保險公司簽訂的吊裝責任保險單均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及吊裝責任保險單中均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沈XX,光彩吊裝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原告沈XX作為光彩吊裝的經(jīng)營者已向第三者賠償,故原告沈XX有權依法向兩被告主張保險賠償金。
關于被告甲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首先,關于交強險責任問題。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強險賠償?shù)那疤崾堑缆方煌ㄊ鹿驶蛟诘缆芬酝獾牡胤酵ㄐ袝r發(fā)生的事故。而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地點是在鋼材市場里,而非“道路”上,本案沒有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且本案事故系吊車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賠償范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其次,關于第三者險責任問題。從《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條款內(nèi)容看,合同約定的是“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即應賠償。甲保險公司應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約定,在109849.99元損失數(shù)額中扣除其不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醫(yī)療費用賠償數(shù)額10000元)后予以賠付,即承擔99849.99元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本案事故系涉案保險車輛在裝卸鋼筋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符合《吊裝責任保險》第三條的約定,被告乙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沈XX與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約定第三者人身傷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50000元,并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而原告亦認可保險單約定的條款,再結合該保險條款第三十三條的約定,對原告沈XX的損失被告乙保險公司按100:15的比例計算后扣減免賠額進行賠償。該計算方法既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未損害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利益。經(jīng)計算,被告乙保險公司應支付的保險賠償款為8835.76元(109849.99元×15/115-5%×109849.99)。被告乙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的抗辯,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沈XX保險賠償款99849.99元;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中心支公
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沈XX保險賠償款8835.76元;
三、駁回原告沈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償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1135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100元,原告沈XX承擔1263元(兩被告應承擔的部分由兩被告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