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1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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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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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XX,男,漢族,住滄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等共計896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車輛掛靠于滄縣華鑫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該車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2019年8月12日卞得松駕駛原告冀JXXXXX號車輛行駛至,與宋國臣駕駛的遼MXXXXX號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該事故經(jīng)濮陽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宋國臣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按照保險合同依法賠償,因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限額230000元并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請法庭核實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駕駛?cè)藛T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以及該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若以上證件合法有效,我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本案第一受益人為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應該由原告舉證證明該車輛已經(jīng)履行完還款義務或者將第一受益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16時10分,宋國臣駕駛遼MXXXXX號解放牌重型特殊結(jié)構(gòu)貨車,沿大廣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1798公里100米處時遇前方施工路段,變更車道時與卞得松駕駛的冀JXXXXX號車輛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濮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交警大隊認定,宋國臣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卞得松無責任。
另查明,原告劉XX系冀JXXXXX號車輛的實際車主,事故發(fā)生時該車掛靠在滄縣華鑫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現(xiàn)掛靠在滄縣德鑫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運營,在被告處投有限額為27652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冀JXXXXX號車輛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抵押。
又查明,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的冀JXXXXX號車損鑒定報告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XXXXX號車輛車損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該車車損為76610元。原告向滄州冀通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1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該事故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現(xiàn)該車已解除抵押,故對于原告涉案車輛的損失應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車損,被告雖對車損鑒定持有異議,而該鑒定報告系經(jīng)法定程序由有相應資質(zhì)的鑒定人員依法作出,故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認定。原告向滄州冀通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拖車費13000元,被告持有異議,本院認為其在濮陽市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雇傭滄州市的救援機構(gòu)進行拖運,時間上產(chǎn)生了延誤,存在不合理性,故對該票據(jù)本院不予認定,考慮到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需將受損車輛拖回,參考施救距離,本院認定拖車費為5000元。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81610元(76610+50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劉XX保險理賠款共計8161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0元,由原告劉XX分擔9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