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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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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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6736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寧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26780190XXXX。
負責人:陳X,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農民,小學文化,住威寧縣。
原審第三人:馬X,男,回族,民警,住威寧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原審第三人馬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48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財產(chǎn)損失。事實和理由: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約定,上訴人只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承擔2000元賠償責任。一審不分責不分項錯誤。
被上訴人李XX二審未作答辯。
原審原告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墊付給第三人的費用46478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5日案外人孔令顯駕駛原告所有的貴BXXX09號解放牌自卸貨車,從威寧縣五里崗方向沿烏撒大道往濱海大道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威寧縣海邊街道烏撒大道糧食倉庫門口處左轉彎掉頭時,與同方向行駛在其左側由第三人馬X駕駛的貴FXXX89號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導致第三人馬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威寧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案外人孔令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第三人馬X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第三人駕駛的貴FXXX89號小型普通客車被送到六盤水圣恒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修理,用去施救費1400元,修理費62958.41元,服務費1000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了18888.41元,原告支付了46470元。原告所有的貴BXXX09號解放牌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李XX提供貴FXXX89號小型轎車的施救費發(fā)票、汽車修理費發(fā)票、汽車修理服務費發(fā)票證明第三人馬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為65358.41元,未超過交強險122000元賠償限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因該筆損失原告已墊付了46470元,其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則分項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針對在交強險范圍內被保險人對構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進行區(qū)分,也沒有對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財產(chǎn)損失等分項進行區(qū)分。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XX人民幣46470元,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4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并未確定分項限額賠償?shù)脑瓌t,《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系上位法,應根據(jù)不分責、不分項限額賠償?shù)脑瓌t進行賠償。被上訴人李XX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積極賠償對方車輛的損失,其有權向投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追償。一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稱只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承擔2000元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依法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舒 平
審判員 李厚軍
審判員 張 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