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吉0323民初7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景XX,女,滿族,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伊通鎮(zhèn)中華西路498。
代表人:趙興文,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吉林司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景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景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報銷新農合醫(yī)療意外傷害保險補償費用12583.40元。訴訟過程中,變更為12532.57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原告在自己家院中喂鵝,不慎摔傷,經醫(yī)院檢查胳膊上部骨折,住院治療,后按醫(yī)院指導報險(新農合意外險)。出院后把一切住院材料交到了政務大廳等待審核報銷,他們承諾3個月內報銷款打到原告卡里。在等待報銷期間,被告下來人暗訪摸底調查,調查結果說原告是自己騎電動摩托車摔傷的,不在報銷范圍之內,后原告多次和被告溝通闡述事實。被告執(zhí)意以調查結果為由,拒絕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原告受傷不屬于保險責任,請法院予以駁回。根據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fā)的吉新農合醫(yī)辦發(fā)[2009]8號文件第七項以及吉衛(wèi)聯(lián)發(fā)[2017]95號文件、吉林省醫(yī)療保障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簽訂的吉林省新農合大病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損害的新農合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于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意外傷害保險補償數(shù)額(12532.57元)無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景XX受傷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理賠范圍。被告為了證實其反駁觀點,向本院提交了與景XX同行人員徐秀麗的錄音證據,但錄音中沒有清晰陳述景XX受傷經過及原因,本院依職權詢問徐秀麗,在徐秀麗的陳述中,其與景XX返回家途中,并未發(fā)現(xiàn)景XX騎車摔倒,未反映出被告反駁的觀點,本院對于被告提交的錄音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提交劉鳳華、劉淑影、王淑芬、候寶安、趙麗榮證實材料中反映的情況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吉林省醫(yī)療保障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簽訂的《2019吉林省新農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吉林省醫(yī)療保障局為投保人,保險人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保險人為2019年新農合參合人員,景XX投保了2019年度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意外傷害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反駁觀點,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景XX意外傷害保險補償費12532.57元(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6元,原告景XX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雨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