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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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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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11民初7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王X甲,男,漢族,居民,住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山東軒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乙,男,漢族,居民,住青島市黃島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qū)。
負責人:李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甲與被告王X乙、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乙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47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6日,被告王X乙駕駛魯BXXXXX號輕貨車與張梅駕駛原告所有的魯BXXXXX號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魯BXXXXX號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且投保不計免賠險,我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不予承擔。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過高,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交維修發(fā)票,同時在車輛實際修復后對車輛進行復勘,確認鑒定報告中所列配件的品質(zhì)情況,且是否得到實際更換。
被告王X乙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26日10時許,王X乙駕駛魯BXXXXX號輕貨車沿東西路由西向東倒車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張梅駕駛魯BXXXXX號轎車行駛至此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該事故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察及調(diào)查取證,認定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魯BXXXXX號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10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魯BXXXXX號轎車登記車主為原告王X甲,該車經(jīng)本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損失為1347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300元。
對上述事實,本院已經(jīng)核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X乙駕車與張梅駕駛原告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本院開庭調(diào)查核實,認為該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因魯BXXXXX號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因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告的損失應確認如下:
1、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本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損失為13470元,雖然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但經(jīng)本院審查,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并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予以支持。
2、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jù),本案的鑒定費應確認為3000元,該費用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出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應確認為1647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144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及王X乙雖未到庭,但本案事實已經(jīng)查清,可依法缺席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4470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戶名:王X甲;賬號:62XXX61,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珠山分理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2元,減半收取1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訴訟費10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給原告106元(戶名:王X甲;賬號:62XXX61,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珠山分理處)。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麗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韓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