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張X乙與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甘2922民初13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康樂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張X甲。
原告:張X乙。系張X甲妻子。
委托代理人:石X,臨夏龍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信X。
原告張X甲、張X乙訴被告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張X乙、委托代理人石X、被告趙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信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甲、張X乙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趙XX賠償二原告醫(yī)療費270843.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損失;3、判令被告支付鑒定費5550元;4、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律師費6000元;5、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予賠償;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15時40分許,被告趙XX駕駛甘小型轎車從臨洮縣駛往康樂縣蘇集鎮(zhèn)方向途中,行駛至臨康和線18KM+360M康豐鄉(xiāng)上道家村路段時車輛駛入左道,與相對方向原告張X甲駕駛的XXX輕型貨車相撞,XXX輕型貨車失控又將緊隨其后楊榮華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撞翻碾壓,造成趙XX、張X甲、張X乙、楊榮華受傷,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康樂縣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事故現(xiàn)場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622922420190000029號認為:被告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X甲、張X乙無責任。現(xiàn)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醫(yī)藥費,二被告拒絕支付給二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項損失。現(xiàn)二原告出院多日,仍無法正常勞動,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失。后經(jīng)鑒定原告張X甲為九級傷殘,各項費用計算如下:原告張X甲醫(yī)藥費54390.38元、誤工費28440元(158元X180天=28440元)、護理費14220元(158元X90天=14220元)、住院期間伙食費2100元(100元X21天=21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X90天=1800元)、交通費2477.57元、傷殘賠償金119828元(29957元X20年X20%)、二次手術費1897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合計:252225.95元;原告張X乙醫(yī)藥費6113.26元、誤工費17222元(140X109天=17222元)、護理費3002元(158X19天=3002元)、住院期間伙食費1900元(100元X19天=1900元)、營養(yǎng)費380元(20元X19天=380元),合計:28617.26元;以上兩項合計為280843.21元??鄢桓婺潮kU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應賠償二原告2708430.21元。另,二原告尚有兩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失去勞動能力后,全家失去生活來源,二原告生活陷入極大的困難,使原告在精神上也遭受了損害,要求被告給予賠償。綜上所述,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XX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屬實,康樂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是他的責任,給二原告造成的傷害他非常抱歉,他愿意按照法律程序做出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對于原告張X甲的賠償意見如下:1、醫(yī)療費應按國家賠償標準核實,對于不符合醫(yī)療保險標準的部分及與事故無關費用應予剔除,不予承擔;2、交通費應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所以不能承擔2477.57元;3、傷殘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4、誤工費應按96天到定殘之日前一天計算;5、護理費按50天計算;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應按840元計算;7、營養(yǎng)費不予承擔;8、后續(xù)治療費不予承擔;9、精神撫慰金不予承擔。二、于原告張X乙的賠償意見是:1、醫(yī)療費根據(jù)提供的票據(jù)金額為6113.26元,剔除不符合醫(yī)療保險標準的部分610.26元,承擔5503元;2、誤工費按19天計算;3、護理費按19天計算;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照760元計算;5、營養(yǎng)費不予承擔。三、關于訴訟費和鑒定費其公司不予承擔;四、原告的律師代理費不予承擔;五、原告的XXX號車損失按照15000元計算,如不同意則按二手車評估認定。
原告張X甲、張X乙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醫(yī)藥費發(fā)票、住院病歷、用藥清單等相關證據(jù)、交通費用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的證據(jù),經(jīng)被告趙XX、永安保險公司質證,被告趙XX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被告永安保險公司對醫(yī)療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鑒定書提出異議,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雖對上述證據(jù)提出異議,但改組證據(jù)證明了原告住院的費用、事故治療中花去的交通費用、原告的傷殘等級、需要護理的期限、誤工的期限、后續(xù)治療的費用,應予認定。
被告趙XX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兩份保險條款,商業(yè)險條款和交強險條款,經(jīng)原告質證,無異議,法庭予以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3日15時40分許,被告趙XX駕駛XXX小型轎車從臨洮縣駛往康樂縣蘇集鎮(zhèn)方向途中,行駛至臨康和線18KM+360M康豐鄉(xiāng)上道家村路段時車輛駛入左道,與相對方向原告張X甲駕駛的XXX輕型貨車相撞,XXX輕型貨車失控又將緊隨其后楊榮華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撞翻碾壓,造成趙XX、張X甲、張X乙、楊榮華受傷,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康樂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原告張X甲在康樂縣人民醫(yī)院住院5天后,被送到蘭大二院住院治療7天,病情平穩(wěn)后再次入住康樂縣,共花去醫(yī)療費54394.38元;張X乙在康樂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9天,花去醫(yī)療費6112.46元。事故經(jīng)康樂縣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事故現(xiàn)場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622922420190000029號認為:被告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X甲、張X乙無責任?,F(xiàn)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醫(yī)藥費,二被告拒絕支付給二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項損失?,F(xiàn)二原告出院多日,仍無法正常勞動,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失。經(jīng)甘肅仁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張X甲的殘疾程度鑒定為九級傷殘。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的提出重新鑒定,本院委托甘肅中科司法物證鑒定中心重新進行了鑒定,原告張X甲的傷殘等級鑒定為九級、后續(xù)治療費鑒定在15000元左右。本案中各項費用計算如下:原告張X甲醫(yī)藥費54394.38元、誤工費26280元(146元X180天=26280元)、護理費13140元(146元X90天=13140元)、住院期間伙食費840元(40元X21天=8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X90天=1800元)、交通費2477.57元、傷殘賠償金119828元(29957元X20年X20%)、二次手術費15000元、事故車輛損失賠償金額15000元,第一次鑒定費用5550元,合計:224259.95元;原告張X乙醫(yī)藥費6112.46元、誤工費15914元(146元X109天=15914元)、護理費2774元(146元X19天=2774元)、住院期間伙食費760元(40元X19天=760元)、營養(yǎng)費380元(20元X19天=380元),合計:25940.46元。以上合計250200.41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2019年9月11日訴于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趙XX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二原告受傷,經(jīng)康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趙XX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趙XX駕駛的XXX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保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伙食費、營養(yǎng)費的賠償項目的理由成立,其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因其已主張了殘疾賠償金,故其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X甲的醫(yī)療費54390.38元,護理費26280元,誤工費13140元,伙食費840元,殘疾賠償金119828元,交通費2477.57元,營養(yǎng)費180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事故車輛損失費15000元,第一次鑒定費用5550元,合計250201.21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現(xiàn)應支付240201.2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
麗琴醫(yī)藥費6112.46元、誤工費15914元、護理費2774元、住院期間伙食費760元、營養(yǎng)費380元,合計:25940.46元。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上訴于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時預交上訴費1750元)。
審 判 長 汪瑞林
人民陪審員 杜永賢
人民陪審員 楊永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蘇繼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