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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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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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民終230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9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淮安市淮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大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區(qū)。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江蘇君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除判決主文外簡稱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蘇0803民初3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上訴人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楊XX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二、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一審中被上訴人承認投保單不是上訴人本人簽字,且被上訴人未盡到明確告知義務;2、上訴人在事故中沒有違反任何操作,且上訴人不知道手寫部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有人代寫。
被上訴人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一審訴訟請求:1、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賠償楊XX車輛損失費27300元;2、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一審審理中,楊XX申請鑒定后明確訴訟請求為:1、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賠償楊XX車輛損失費20620元、評估費1000元;2、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7年1月20日,楊XX為其所有蘇H×××××號梅賽德斯-奔馳BJXXX4FL1機動車在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69798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22日19時起至2018年1月21日24時止。楊XX委托的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公司保險代理人朱煒偉在投保單中黑色字體“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陪產(chǎn)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的內(nèi)容均屬實”下方的投保人簽名/簽章欄及被保險人要求投保人在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后面手寫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為楊XX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內(nèi)容并在下方投保人簽章處簽上楊XX姓名。楊XX為此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保險代理人朱煒偉為其向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繳納了保險費用,根據(jù)楊XX提供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副本)記載,收費確認時間為2017年1月20日14:33?!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條款》保險責任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等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必熑蚊獬龡l款第十條第(八)項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2017年9月10日晚上,楊XX下班回家時遇暴雨天氣,其駕駛蘇H×××××號梅賽德斯-奔馳BJXXX4FL1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淮安區(qū)富士花園南門西邊未到如意里小區(qū)南門時,發(fā)現(xiàn)雨水較大,車輛突然熄火,自動啟動后又熄火。楊XX隨后報案,保險公司記載的楊XX出險時間為2017年18:40,報案時間為2017年9月10日20:04。2017年9月12日,楊XX將車輛送往淮安市寶馳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機動車維修費用結(jié)算單記載車輛維修材料費26000元,發(fā)動機進水大修工時費6500元,合計32500元。楊XX向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主張給付車輛損失保險金未果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另查明,楊XX之前所有的舊車一直在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處投保,本案涉案車輛2017前三年均在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處投保。
一審中,經(jīng)楊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淮安市捷馳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蘇H×××××號梅賽德斯-奔馳BJXXX4FL1小型轎車因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車輛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9月12日為25820元。為此,楊XX支出鑒定費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對楊XX提供的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楊XX蘇H×××××號梅賽德斯-奔馳BJXXX4FL1小型客車,因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車輛損失25820元。有淮安市捷馳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認定。
關于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辯稱“《二手車評估報告》結(jié)論不認可”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淮安市捷馳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是經(jīng)過原、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共同選定的評估機構(gòu)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未提供不認可該評估結(jié)論不公正或違法證據(jù)證實,因此,該鑒定報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一審法院對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該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jīng)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nèi)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币约暗谑龡l第二款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行使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北景钢?,楊XX委托保險經(jīng)辦人朱煒偉代為繳納涉案車輛的保險費并在涉案保險的投保單上投保人申明下方投保人簽名/簽章欄簽寫楊XX姓名,且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內(nèi)容并在下方投保人簽章處簽上楊XX姓名,楊XX在沒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除外情形及其他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認定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楊XX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為有效條款。
關于保險責任范圍與免責條款之間關系問題。保險責任范圍與免責條款之間的關系不限于包含關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相關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為由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保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具體規(guī)定,以確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無需審查事故是否屬于免責范圍以及相關免責條款的效力;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應進一步審查事故是否屬于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涉案機動車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險中雖約定: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該機動車保險條款發(fā)動機特別損失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屬于機動車損失險附加險。依據(jù)合同整體解釋原則看,被保險機動車在暴雨途中涉水行駛導致發(fā)動機進水而造成發(fā)動機的直接毀損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責任范圍,因楊XX未投保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故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對此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涉案保險條款中一般條款與免責條款的關系問題。涉案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八)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結(jié)合該兩條約定可以看出,涉案保險條款第六條為理賠的一般條款,而第十條為保險人免責的特殊條款,在保險人已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該特殊條款的效力優(yōu)于一般條款,兩者并不存在矛盾之處。楊XX投保的涉案車輛經(jīng)鑒定報告確認是因發(fā)動機進水而導致受損,根據(jù)涉案保險條款的約定,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楊XX所訴人民財產(chǎn)保險淮安支公司給付車輛損失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83元(楊XX已預交483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1483元,由楊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有無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被上訴人應否賠付上訴人發(fā)動機損失。
本院認為,1、關于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jīng)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nèi)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北景钢?,上訴人楊XX委托案外人朱煒偉代為繳納涉案車輛的保險費并在涉案保險的投保單上投保人申明處簽字,在其沒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認定上訴人已就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為有效條款;
2、對于該免責條款的理解問題,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結(jié)合該兩條約定可以看出,保險條款第四條為理賠的一般條款,而第十條為保險人免責的特殊條款,在保險人已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該特殊條款的效力優(yōu)于一般條款,兩者并不存在矛盾之處。本案中上訴人車輛發(fā)動機受損,是因上訴人駕駛車輛在經(jīng)過積水路面涉水行駛而造成,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不負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賠付發(fā)動機損失2062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楊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3元,由上訴人楊XX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勇
審判員 劉 弘
審判員 吳志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