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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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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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6民終466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XX,男,漢族,住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江西贛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西贛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qū)-2室、24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00748503XXXX。
負責人:祝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西英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鄭XX因與被上訴人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贛0622民初15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鄭XX上訴請求:1、撤銷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贛0622民初1505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判決;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的客觀事實。1、上訴人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新系親戚關(guān)系。2、2015年3月26日,上訴人駕駛贛L×××××號在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內(nèi)倒車時,不慎碰撞到停放在車庫內(nèi)的贛L×××××號,致使贛L×××××號受損。經(jīng)交警認定上訴人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贛L×××××號共花費維修費用277,681元。3、本案保險標的的贛L×××××號、贛L×××××號兩輛車的所有權(quán)人(車主)均為上訴人所就職的單位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分別將贛L×××××號車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867,510元,不計免賠)、將贛L×××××號車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0萬元,不計免賠)。4、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對上述事實予以了認定。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之間屬保險合同關(guān)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本案保險標的贛L×××××號車的損失承擔支付保險金后,不得對作為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職工的上訴人鄭XX行使追償權(quán)。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钡诹l“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2、(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正是基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之間屬保險合同關(guān)系的客觀事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3、同時鑒于,上訴人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上訴人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保險人(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的范疇。且本案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不是上訴人故意造成的。因此,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得對上訴人行使追償權(quán)。三、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與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侵權(quán)關(guān)系。若本案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則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對本案保險標的贛L×××××號車的損失,應(yīng)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對本案保險標的贛L×××××號車的損失承擔支付保險金后,也不得對上訴人鄭XX行使追償權(quán)。1、依據(jù)上述客觀事實,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與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侵權(quán)關(guān)系。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對本案保險標的贛L×××××號車的損失,依法應(yīng)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直接承擔賠償責任。2、同理,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對本案保險標的損失支付保險金后,也不得對上訴人行使追償權(quán)。四、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1、原審判決認定“……本院認為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業(yè)已生效,該判決未認定被告鄭XX屬于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且根據(jù)被告自認其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新系親戚關(guān)系,雙方之間存在利害關(guān)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出具的證明缺乏證明效力,對被告鄭XX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屬認定事實錯誤。其一,上訴人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且正是因為其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新系親戚關(guān)系,上訴人才能擔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駕駛員之職的。原審判決在沒有任何證據(jù)予以推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的前提下,就對該書面證明不予以采信。明顯屬認定事實錯誤。其二,(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書早已生效。但該生效判決所作出的判令“一、被告鄭XX承擔本案保險標的贛L×××××號車的損失;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明顯不當。該判決明顯混淆了“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之間屬保險合同關(guān)系及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與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侵權(quán)關(guān)系”的客觀事實。因此,該生效判決明顯錯誤。其三,上訴人在收到(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時,曾欲提起上訴。但被上訴人及案涉相關(guān)人員表示不會要求上訴人承擔責任。故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對此,被上訴人遲遲于2018年9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的事實足以證實。2、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贛L×××××號、贛L×××××號車分別在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處投保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風險。鑒于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特殊地位,導致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就本案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相互推諉。最終導致了本案的判決。3、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及(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均不服。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jié)合本案客觀事實,無論從哪種法律關(guān)系考慮,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都應(yīng)對本案保險標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依法都不得對上訴人行使追償權(quán)。為此,上訴人正在對(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提起申訴。鑒于上述事實,上訴人特此上訴,懇請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撤銷原判,作出公正裁決。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鄭XX并不是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理由如下:第一、鄭XX在本案一審二審提交的兩份證明明顯矛盾;第二、在2015年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起訴的案件中鄭XX從未提出其是職工;第三、2015年起訴的判決書已經(jīng)生效,具有法律的既判力,該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直接責任,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上訴人依法有權(quán)向上訴人追償。2、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不會追究鄭XX的責任,這一說法沒有任何依據(jù),被上訴人只要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起訴都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何時起訴是由被上訴人自己決定。綜上我們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77,681元、訴訟費2,732.61元,合計280,413.61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21時20分許,在余江縣錦江鎮(zhèn)立新街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內(nèi),鄭XX駕駛贛L×××××號小車倒車,由于駕駛不慎,碰撞到停放在車庫內(nèi)的贛L×××××號奔馳車,造成兩車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出具事故證明認定,鄭XX負事故全部責任。贛L×××××車維修費用277,681元。兩車均為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所有。贛L×××××號小車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贛L×××××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在余江縣人民法院起訴了鄭XX和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案號為(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案由為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申請追加原告為被告。2015年12月,余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判決:鄭XX賠償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77,681元;原告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費5,465.22元由鄭XX和原告承擔。(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支付了判決的賠償款277,681元和訴訟費2,732.61元(支付到一審法院的執(zhí)行標的賬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賠償后,有權(quán)向鄭XX追償。因此,原告特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26日,被告鄭XX駕駛贛L×××××號車輛在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內(nèi)倒車時,不慎碰撞到停放在車庫內(nèi)的贛L×××××號車輛,致使贛L×××××號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贛L×××××號車共花費維修費用277,681元。本案保險標的贛L×××××號、贛L×××××號兩輛車的所有權(quán)人均為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分別將贛L×××××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67,51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將贛L×××××號車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后,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鄭XX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277,681元,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理賠責任。該案在審理過程中,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鷹潭中心支公司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被告。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對上述案件作出了(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鄭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77,681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支付了判決的賠償款277,681元和訴訟費2,732.61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主張其為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中的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保險人不得對其行使代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一審法院認為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業(yè)已生效,該判決未認定被告鄭XX屬于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且根據(jù)被告自認其與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新系親戚關(guān)系,雙方之間存在利害關(guān)系,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出具的證明缺乏證明效力,對被告鄭XX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痹嬉寻瓷袥Q向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支付了賠償款277,681元和訴訟費2,732.61元,其所賠償?shù)臄?shù)額在法院判決應(yīng)賠償金額范圍,原告當然可以代為行使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對鄭XX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但訴訟費應(yīng)不在追償之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人民幣277,681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鄭XX是否享有本案保險賠償款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上訴人鄭XX主張其為被保險人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的職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中的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保險人不得對其行使代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但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其上述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上訴人鄭XX的該主張,認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享有代為行使鷹潭市新興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對鄭XX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鄭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65.22元,由上訴人鄭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汪富華
審 判 員 周林昌
審 判 員 張文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劉 偉
書 記 員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