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澄城縣宏博工貿(mào)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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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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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民終18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0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XX城縣。
負責人:黨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陜西泰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XX城縣。
法定代表人:樊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陜西信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博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XX城縣人民法院(2018)陜0525民初7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被上訴人宏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陜西省XX城縣人民法院(2019)陜0525民初79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1、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處于實習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74、75條的規(guī)定。
一審法院以判例認定的事實,認定由上訴人對王某某違法的駕駛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2、《機動車商業(yè)險條款》第8條第二大項第4、5兩項違法免賠條款明確約定;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駕駛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準駕為A2車型的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依法不應承擔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
3、被上訴人是專業(yè)長期從事貨運車輛經(jīng)營的公司,投保保險的業(yè)務數(shù)量極多,對保險的免責條款是明確熟知的,且一審時上訴人提交的涉案車輛的商業(yè)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投保人提示書,其中免責條款提示已告知內(nèi)容以黑體字形式體現(xiàn),被上訴人也簽名、蓋章確認。
被上訴人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也認可,足以認定上訴人就《機動車商業(yè)險條款》第8條違法免賠條款已經(jīng)履行提示義務,故前述免責條款合法有效。
綜上,被上訴人雇傭司機王某某駕駛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約定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上訴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請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宏博公司辯稱:本案涉及的王某某是否屬于上訴人所認為的實習期,以及上訴人關于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明確告知義務的焦點問題,已經(jīng)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法院和陜西省延安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確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原審依據(jù)生效判決認定正確。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陜EXXXXX/陜EXXXX掛車車輛損失修理費16200元、施救費7500元,共計237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XX月XX日14時40分許,王某某駕駛陜EXXXXX/ER307掛重型半掛車,由陜西省黃陵縣向韓城市方向行駛途中,行至201省道189KM+480M處時,與羅某某駕駛的無牌“光明”三輪汽車相撞,造成羅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部件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jīng)宜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6106301201800001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羅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陜EXXXXX/ER307掛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原告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原告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就陜EXXXXX/ER307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期限為2018年7月18日0時起至2019年7月17日24時。
具體投保項目包括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陜EXXXXX牽引車投保有限額為38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20萬元*1座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為20萬元*1座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為38萬元的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陜EXXXX掛車商業(yè)險包括限額為11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1萬元的自燃損失險、限額為2萬元的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率。
事故發(fā)生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XX城理賠分部對陜EXXXXX車作出了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該車損失為16200元,同時宜川縣萬合汽車修理廠出具施救費7500元的發(fā)票一張。
同時查明,該次事故發(fā)生后,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訴至宜川縣人民法院,王榮花、羅延明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身份參加訴訟,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身份參加訴訟。
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陜0630刑初8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顯示:“本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甲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涉案車輛時在實習期限內(nèi),應按照免責條款約定,其公司不承擔商業(yè)保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
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甲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并無免責事項條款,也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中投保人聲明欄亦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的任何簽字及蓋章,以上證據(jù)無法確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甲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盡到了免責事項告知義務。
綜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甲保險公司仍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案判決后,王某某、甲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陜06刑終4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十二個月為實習期,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而本案在卷證據(jù)證明王某某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為2008年1月29日,而本案發(fā)生于2018年XX月XX日,不屬于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實習期內(nèi),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保險義務。
被告王某某的A2駕照為增駕車型,并非初次申領A2準駕車型,屬于違法行為。
且無法提供駕駛營運性貨車資格證,違反了公安部139號令74條、75條及保險合同第8條第2大項第4、5兩項,故原告的訴求不符合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該辯稱意見在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法院(2018)陜0630刑初8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6刑終4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已經(jīng)作出認定,本院認為宜川縣人民法院和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被告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向原告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應當在商業(yè)險的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一)關于車輛損失問題。
事故發(fā)生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XX城理賠分部對陜EXXXXX車作出了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該車扣殘值后損失為16200元,該損失由被告確定,原告予以認可。
故對車輛扣殘值后損失16200元本院予以認定。
(二)關于施救費問題。
施救費用屬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施救,從而減少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損失。
為避免擴大損失,原告選擇專業(yè)的施救單位進行施救,且施救單位宜川縣萬合汽車修理廠開具了正式發(fā)票,施救費用是必要合理支付的費用,故施救費用7500元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以下?lián)p失:車輛扣殘值后損失16200元、施救費7500元,以上各項損失小計23700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向原告XX城縣宏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賠償237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3元減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否應當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案涉車輛駕駛員實習期間駕駛車輛牽引掛車和駕駛員無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證為由,主張應免除其賠償責任,則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關于駕駛員在實習期間駕駛車輛牽引掛車的問題,甲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第八條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作為其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其提供的投保單雖然有宏博公司蓋章和楊博簽字,但不足以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附有保險條款,也不足以證明其已經(jīng)向投保人說明了格式條款的內(nèi)容,不能認定上訴人已經(jīng)向投保人履行了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責條款依法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上訴人該免責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駕駛員無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證的問題,駕駛員是否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從業(yè)資格并不能顯著增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甲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不應成為甲保險公司免除其賠償責任的事由。
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系格式條款,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的名稱以及類型的約定不明確,結合前述格式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實際,上訴人據(jù)此要求免除其賠償責任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城縣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2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翎
審判員 欒小君
審判員 邢維利
二0一九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左繼剛
書記員 劉靜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