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文X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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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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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民終1874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
負責人:張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系甲保險公司職員。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19樓。
負責人:孫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文X:男,漢族,湖南省株洲縣人,住湖南省株洲縣。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文X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14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內(nèi)容,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因文X涉案時駕駛狀態(tài)為“違法未處理,注銷可恢復”,此狀態(tài)說明文X存有違章記錄沒有處理,駕駛證處于被注銷中,等同于無證駕駛狀態(tài),故根據(jù)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及相關(guān)規(guī)定,對于無證駕駛時造成的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即上訴人無須承擔墊付賠償責任。故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乙保險公司、文X沒有到庭發(fā)表答辯意見。
甲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文X支付原告代其賠償?shù)能囕v損失款34,300元;2、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判令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8月22日,被告文X駕駛牌照為湘B×××××的輕型貨車沿株洲市蘆淞區(qū)太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消防支隊前路段,與郭鵬駕駛牌照為湘A×××××的小型轎車在同路段發(fā)生了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文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郭鵬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被告文X為湘B×××××輕型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案外人郭鵬選擇在原告處理賠,并與原告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原告已于2017年9月7日向案外人郭鵬支付34300元理賠款,現(xiàn)兩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理賠后追償權(quán)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文X因其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郭鵬車輛損失,應當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原告依據(jù)其與案外人郭鵬之間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向案外人郭鵬支付保險理賠款后,有權(quán)向侵權(quán)人文X追償全部保險理賠款,被告文X駕駛的湘B×××××輕型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2,000元理賠責任。另,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蘆淞大隊在作出的株公交認字(2017)第0802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沒有認定被告文X屬于無證駕駛。故對被告甲保險公司以原告事故發(fā)生時駕照處于“違法未處理,注銷可恢復”屬于無證駕駛,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故被告甲保險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范圍內(nèi)向原告支付理賠款2,000元,被告文X向原告支付代其賠償?shù)能囕v損失款323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被告文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乙保險公司支付為其墊付的車損款32300元;二、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乙保險公司支付為其墊付的車損款2000元;三、駁回原告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58元,減半收取329元,由被告文X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對一審采信的證據(jù)和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理賠后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中雙方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主張文X涉案事故時屬于無證駕駛是否能成立以及本案中上訴人是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F(xiàn)作如下分析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即屬于“無資格駕駛的狀態(tài)”,即“無證駕駛”。本案中涉案事故時文X的駕駛證是處于“違法未處理,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無證駕駛情形,且株公交認字(2017)第0802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亦沒有認定文X屬于無證駕駛。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認為文X屬于無證駕駛,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判處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艷輝
審 判 員 趙慶華
審 判 員 陽桂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書 記 員 張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