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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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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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3民終52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施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現(xiàn)住陽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澤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302民初5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周X,被上訴人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6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月6日,原告楊XX為其所有的×××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交強險、商業(yè)險、座位險各一份,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其中,座位險保險全稱為車+意10周年紀念版5座保險單,保單保額為:意外傷害殘疾每座保額10萬元、意外傷害醫(yī)療每座保額1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每座保額9000元,每座50元/天。特別約定:……全民節(jié)假日期間意外傷害身故、殘疾(含燒傷)額外增加每座保額10萬……,另注:……2.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免賠3天,最高賠付180天,最高賠付9萬元。
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11時20分左右,原告楊XX的妻子蘇某某駕駛×××號車輛載張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由西向東行駛至陽泉市南莊礦鐵路管理站附近路段時,撞至道路南側(cè)的樹上,造成蘇某某、張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陽泉市交警二大隊認定,蘇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到陽泉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構(gòu)成右尺、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髕骨骨折等,經(jīng)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被鑒定人張某某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
又查明,就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原告與張某某協(xié)商一致,原告一次性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63000元,原告主張該6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楊XX所有的×××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座位上的張某某受傷,原告在被告處投有座位險,被告應(yīng)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yīng)的保險金額。原告主張意外傷害醫(yī)療費金額1萬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故對原告的該主張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單約定每座保額50元/天,因原告自2018年3月15日住院至2018年4月3日出院,共計19天,故被告應(yīng)支付原告共計950元(50元/天×19天)。被告抗辯稱依據(jù)雙方簽訂的保單,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免賠3天,應(yīng)當按16天計算,因雙方對此條款解讀存在爭議,結(jié)合該條款規(guī)定,應(yīng)理解為“免賠3天”的條款是對全民節(jié)假日期間意外傷害的特別約定,并不適用本案,故原告主張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應(yīng)當為950元;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意外傷害殘疾即殘疾賠償金,經(jīng)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做出司法鑒定意見,認定張某某為十級傷殘,按照山西省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32元×20年×10%,即為58264元,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主張賠付數(shù)額在保單保額10萬元范圍之內(nèi),對此予以支持,被告辯稱的意外傷害保險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yīng)為保額乘以等級系數(shù),因在保單內(nèi)未明確約定,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其已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楊XX注意的提示,且不足以證明其向原告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wù),故對被告該辯稱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應(yīng)賠付原告楊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意外傷害醫(yī)療費金額1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950元,意外傷害保險殘疾賠償金58264元,共計69214元。原告與傷者張某某協(xié)商并已實際賠付63000元,故原告向被告實際主張63000元,對此予以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付原告楊XX63000元。案件受理費1375元,減半收取68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判決送達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承擔賠償20800元。(爭議金額422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的傷殘鑒定結(jié)果不具有客觀性,不應(yīng)當作為賠償依據(jù)應(yīng)當依法重新鑒定或予以改判。我司保單條款《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8版)》載明意外傷害殘疾鑒定標準以《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鑒定,而被上訴人提供鑒定書中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兩標準不一致,我司對該鑒定結(jié)果不認可,申請重新予以鑒定。2.保單中已明確載明承保險種條款及保險責任,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意外傷害保險殘疾賠償金,應(yīng)當予以改判。我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對保險條款己進行口頭告知,條款中殘疾賠償金標準為保單載明金額乘以《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所列給付比例,殘疾賠償金應(yīng)為10萬元×10%即1萬元。3.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應(yīng)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
楊XX答辯稱,一審時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傷者張某某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當庭上訴人對該鑒定意見是認可的,二審提出異議不符合法定程序;保險單上對傷殘的保額約定很清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述保險條款不知情,條款對被上訴人無效;一審判決并未列明讓上訴人承擔鑒定費,而訴訟費的承擔應(yīng)由法院按判決結(jié)果確定,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審中,當事人雙方未提交新的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車+意10周年紀念版5座保險單及投保單上列明,意外傷害身故保額為每人10萬元,共50萬元,險種為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8版)。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明確寫明:“貴公司已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履行了說明義務(wù),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wù)。……。”投保人簽名處有楊XX的簽名,但楊XX辯稱當時是委托別人去的,并非本人所簽。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8版)中關(guān)于意外傷害殘疾保險責任的約定為:“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機動車輛,在自進入車廂時起至離開車廂時止的整個車輛行駛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JR/T0083-2013,簡稱《標準》)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標準》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
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的負擔,由法院依據(jù)裁判結(jié)果確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對張某某傷殘程度作出的司法鑒定應(yīng)否采信;2.意外傷害保險殘疾賠償金應(yīng)如何認定。
關(guān)于鑒定結(jié)論。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具有司法鑒定資質(zhì),上訴人在一審中也未對該鑒定結(jié)論提出異議,因此,上訴人以鑒定標準不一致為由,否定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jié)論并請求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意外傷害保險殘疾賠償金的認定。車+意10周年紀念版5座保險單及投保單上明確列明,險種為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8版),而該條款關(guān)于意外傷殘賠付的方法為“保險人按該《標準》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該條款是關(guān)于該類保險傷殘賠付方法的約定,并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不應(yīng)適用保險法第十七條關(guān)于免責條款應(yīng)盡到提示說明義務(wù)否則無效的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應(yīng)賠付的殘疾賠償金為1萬元(10萬元×10%)。
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302民初53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付楊XX意外傷害醫(yī)療費1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950元,意外傷害保險殘疾賠償金1萬元,共計2095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68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27元,楊XX負擔46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0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9元,楊XX負擔89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健
審判員 田志國
審判員 郭永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