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左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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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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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1636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
負責人:林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左XX,女,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左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340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人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為:一、一審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實且遺漏本案重要事實。駕駛人崔XX發(fā)生事故后,未第一時間向上訴人報案和報警,而是在現(xiàn)場等待左XX1個小時左右,在左XX到達現(xiàn)場后,由左XX謊稱其為實際駕駛人進行報案,實際駕駛人崔XX則遺棄事故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由左XX一人在現(xiàn)場等待查勘員。在查勘員到達現(xiàn)場后,查勘員向左XX詢問駕駛人是誰時,左XX仍謊稱其為駕駛人。查勘員多次向其提示需報警以便查清事故真實情況及相關事故責任,其均不予理會,并稱“時間太晚了,家里老人孩子都在等著她回家,只需要查勘員開具查勘單就好”。后來查勘員告知其如果不是實際駕駛人的話,這種行為屬于騙保,也向其告知了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左XX考量了以后,在第二天凌晨2點向上訴人撤銷案件,后崔XX9點向上訴人報案,稱其為實際駕駛人。以上事實均由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實且遺漏本案重要事實。二、一審法院認定證據(jù)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認為崔XX作為實際駕駛人,在發(fā)生事故時未第一時間報案和報警,而是在現(xiàn)場等待左XX1個小時,待左XX到達后由左XX出面謊稱其為實際駕駛人報案。我們認為不符合常理,如果像左XX所述,崔XX為正常加班后發(fā)生的事故,且家里有老人小孩在等著回家,那應該是由崔XX先報案和報警,在等查勘員和交警的過程中同時等左XX趕過去,這樣更能節(jié)省時間,而不是在等左XX一個小時到達后,才報案再花時間等查勘員。且查勘員到達現(xiàn)場后,崔XX卻離開事故現(xiàn)場,在附近等左XX處理。既然其選擇等左XX,為什么不和左XX同時在事故現(xiàn)場,這明顯是有意躲避查勘員。且在查勘員多次指引其報警時,左XX又借口拒絕報警。即使崔XX在第二天9點報案時,其仍然可以報警,但崔XX仍沒有。直至5月29日下午5點才報警,其明顯知道此時報警交警因超時不會受理。所以,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駕駛人崔XX和左XX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且崔XX遺棄事故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節(jié),且也因崔XX和左XX以上行為導致無法查清事發(fā)時崔XX的實際駕駛狀態(tài)和事故真實情況。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證據(jù)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左XX2000元實屬錯誤。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崔XX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受損,左XX作為車輛所有人應該按照投保的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條款的相關約定要求上訴人進行賠付。而交強險賠付的基礎是對“第三者”的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進行賠付,而本案左XX不是事故發(fā)生時的“第三者”,僅僅是車輛所有人。故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左XX2000元屬于認定法律錯誤。綜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左XX辯稱:上訴人陳述的拒賠理由不成立,其作為專業(yè)人士,并沒有對左XX進行專業(yè)的指導,其沒有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履行,投保單上的簽字也不是左XX本人的簽字,因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左XX為粵B×××××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02953元)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3月10日0時起至2019年3月9日24時止。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列舉了被告不負責賠償?shù)那樾?,包括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或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等。第十五條約定,索賠時,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jù)、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等。
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一欄載明,原告確認收到該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訴訟中,原、被告雙方確認投保人簽章處原告名字并非原告所簽。
2018年5月24日23時許,原告丈夫崔XX駕駛涉案車輛至深圳市科技北三路段時,該車右側與路邊樹木發(fā)生碰撞。原告接到崔XX電話后趕到現(xiàn)場,以駕駛人名義致電被告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候被告勘查員,崔XX則在馬路對面觀看。
之后,被告勘查員告知原告,若原告沒有駕駛車輛,建議原告撤回報案。2018年5月25日2時許,原告撥打95××8電話撤銷報案。
2018年5月25日9時許,崔XX電話向被告報案。
2018年5月29日17時10分45秒,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山大隊(以下簡稱南山交警)報案,但南山交警沒有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2018年6月13日,原告支出車輛維修費34500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作出理賠意見函,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本次事故實際駕駛人并非原告,本次事故存在虛構駕駛人的頂包行為。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一章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約定以及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被告不予受理賠償。
一審庭審中,原告稱,事故發(fā)生時,崔XX正在與他人通電話。
訴訟中,原告稱投保單投保人簽章處原告名字并非原告所簽,申請進行筆跡鑒定,后撤回該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為事故車輛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原、被告之間存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
涉案財產(chǎn)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納保險費,且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雖然投保單中原告的名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簽,但原告上述行為,應視為對該簽名的確認。故包括投保單在內(nèi)的涉案保險合同對原、被告均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雖然事故發(fā)生初期原告存在頂替駕駛人的情況,但隨后崔XX主動交代其為駕駛人。被告對免責條款字體加黑加粗,盡到提示義務。原告對投保單上的簽名予以追認,故免責條款生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頂替駕駛員行為是否屬于被告免賠范圍。
原告頂替駕駛員行為本身確實具有違法性,但不能成為被告免賠的理由。本案中,被告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崔XX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或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節(jié),原告頂替他報案的情況并未導致無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被告也未因頂替行為導致賠償責任的加重,故被告應在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因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由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的證據(jù)內(nèi)容顯示,原告為維修肇事車輛支出了維修費34500元,被告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32500元。
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左XX損失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左XX損失325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63元(原告左XX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存在合法的免責事由。首先,被上訴人在初次報險時確實存在頂替實際駕駛員的行為,但經(jīng)上訴人的勘察員說明、告知后,如實撤銷了報案,并不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惡意騙保的故意。而上訴人并無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或真實駕駛人存在其他免賠事由,故意逃離現(xiàn)場,由被上訴人頂替報案的情形。被上訴人于2018年5月25日凌晨2點撤銷報案后,實際的駕駛人崔XX于當日早上9點許向上訴人報案,并沒有超出合理的報險時間。如上訴人認為涉案事故需要報警處理,此時仍可要求、指引崔XX報警,由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但上訴人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工作人員對崔XX提出了報警的要求。被上訴人稱上訴人在事發(fā)五天后才要求其報警,此時已超出交警部門的受理時限。上訴人因沒有及時指引報案人報警而導致無法查明本案事發(fā)當時實際駕駛人的狀態(tài),僅憑其主觀猜想懷疑實際駕駛人存在免賠情形,缺乏客觀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訴人的免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涉案事故僅有肇事車輛的自身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應在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一審判決認定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340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3408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左XX損失3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63元(被上訴人左XX已預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應在履行判決主文的付款義務時一并徑付給被上訴人左XX。二審案件受理費66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飛
審判員 付璐奇
審判員 李衛(wèi)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