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房X、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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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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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75民終9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吉林省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 2019-09-05
吉75民終9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guān)區(qū)。
負責人:楊X,該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吉林創(chuàng)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房X,男,住吉林省安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吉林海蘭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張XX,男,住吉林省安圖縣。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房X、原審第三人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區(qū)基層法院(2019)吉7503民初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被上訴人房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張XX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稱:1、請求撤銷吉林省白河林區(qū)基層法院作出的(2019)吉7503民初84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37454元。2、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審上訴費用由房X承擔。事實及理由:1、張XX的行為系肇事逃逸,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是錯誤的。本案中,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張XX駕駛房X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張XX“未及時報警保護現(xiàn)場,駕駛車輛駛離”,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了肇事逃逸?!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guān)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闭厥绿右菔欠擅鞔_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是任何一個機動車駕駛員都知曉的常識性法規(guī),該行為甚至可能作為刑事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之一。本案中,甲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該免責情形不僅針對被保險人,而且針對任何一個駕駛該車輛的人員。如果,任何一個駕駛員借用他人車輛肇事逃逸后,都以所謂的“不知道”為由,就免除了責任而由甲保險公司來承擔,這將給社會帶來道德風險,給市場經(jīng)濟交易安全帶來不穩(wěn)定因素。必須要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違法代價,才能規(guī)范社會秩序,建立法律權(quán)威。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明確記載張XX肇事逃逸,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又明確規(guī)定駕駛?cè)舜嬖谶`法行為時保險人的免責情形,這一系列的法律規(guī)定是清晰且完備的,甲保險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責任。房X沒有任何推翻逃逸事實的證據(jù),法官就認定張XX沒有逃逸而判決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是錯誤的。2、房X將車輛借給張XX駕駛這一行為,是否疏于審查、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房X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一審審理沒有查清事實、沒有釋法說理,屬于漏判。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要求提供張XX駕駛證原件,法官對此事項未審查。針對這一問題,甲保險公司提示法庭應當審查張XX的駕駛證是由于什么原因、在什么時間被查扣的,是在本案事故之前還是之后。如果張XX在此之前駕駛證就已經(jīng)被查扣,那么其行為就已經(jīng)構(gòu)成了無證駕駛,又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車輛所有人房X將車輛出借給張XX就屬于疏于審查、存在過錯,應當依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承擔責任。房X作為一審被告,一審審理應當審查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而本案的一審判決沒有在查明事實部分審查這一問題,也沒有關(guān)注甲保險公司對法庭的提示,判決說理部分也不進行任何的釋法,就直接將房X排除在外,免除了其責任,這是不適當?shù)?,屬于漏判。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提起上訴,請上級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房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張XX追尾所致,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張XX未提交答辯。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1日,第三人張XX駕駛房X的吉A31D**小型轎車與停在路邊的吉K686**小型轎車相撞,白河森林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房X的吉A31D**小型轎車在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經(jīng)延邊吉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房X的機動車需33054元維修費,發(fā)生鑒定費3000元。房X的機動車為維修發(fā)生拖車費1400元。駕駛?cè)藦圶X具備駕駛資格。以上事實有機動車所有權(quán)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評估報告、鑒定費收據(jù)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房X所有的機動車向人保公司投保后,與甲保險公司形成了保險合同。在保險期間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當對房X投保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負賠償義務,現(xiàn)原告房X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拖車費、鑒定費的請求,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辯解,駕駛?cè)藦圶X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逃逸行為,不承擔賠償義務的辯解,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房X主張另案拖車費與本案保險合同無關(guān),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第三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房X修理費33054元、鑒定費3000元、拖車費1400元,共計37454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1元,減半收取計385.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第三營業(yè)部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房X系吉A31D**車輛所有權(quán)人,雖未直接投保,但系該車輛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甲保險公司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本案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房X車輛損失承擔理賠責任。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次事故的分析為張XX駕駛車輛瞭望不夠,駕駛操作不當導致,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中亦表述事故發(fā)生后張XX未保護現(xiàn)場后駛離現(xiàn)場,并未認定肇事逃逸,甲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逃逸事實,本院無法認定甲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甲保險公司和房X均認可汽車銷售公司銷售涉案車輛時進行統(tǒng)一投保的事實,并且投保單中并沒有記載具體的免責事項,甲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實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本次交通事故受害車主韓雪(吉K6856**車主)作為原告訴甲保險公司與房X、張XX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已生效裁判文書(2019)吉75民終37號民事判決書中亦認定甲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責任。甲保險公司主張第三人張XX的駕駛證已被查扣,事發(fā)時為無證駕駛,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7元,由甲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樸紅君
審判員 張松林
審判員 南日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翟倬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