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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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669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9
上訴人(原審原告):龍XX,男,漢族,住湖南省長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湖南瓊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號。
負責人:廖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湖南琨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湖南琨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龍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以下簡稱人保長沙分公司)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6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龍XX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645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并支持龍XX在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3、判令人保長沙分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事故發(fā)生在2011年12月4日,涉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時間是在2017年7月25日,一審法院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有誤,本案起算點應該是各項損失確定之后、人保長沙分公司拒賠之日。二、龍XX已向一審法院提交墊付醫(yī)療費的相關證據(jù),一審法院以龍XX未提交賠償清單和相關證據(jù)為由駁回龍XX的訴訟請求有誤。三、一審法院在未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錯誤適用法律,致使判決結果明顯不公。
人保長沙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龍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人保長沙分公司理賠龍XX支付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李俊文醫(yī)療費8669.50元;2、判令人保長沙分公司理賠龍XX支付的交通事故兩車車損2053元;3、判令人保長沙分公司理賠龍XX支付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李俊文后期治療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11000元;4、判令人保長沙分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2月4日12時30分,王煒駕駛湘A×××××號小型客車在湖南省長沙縣黃花鎮(zhèn)新江村望江組路段與李俊文駕駛的無牌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李俊文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龍XX將李俊文送往醫(y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yī)療費。2012年2月25日,該事故經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煒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俊文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龍XX為湘A×××××號小型客車在人保長沙分公司處投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支付保險費2851.05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當日,人保長沙分公司派員進行事故現(xiàn)場查勘制作查勘記錄。2017年7月25日,經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王煒與李俊文達成調解協(xié)議如下:1、李俊文醫(yī)療費憑票據(jù)由王煒承擔;2、兩車車損由王煒承擔;3、由王煒一次性賠償李俊文后期治療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共計11000元;4、此事故就此了結,雙方無爭議簽字生效。龍桂林受龍XX委托支付賠償款,李俊文出具收條收取龍桂林事故賠償金11000元。
2018年4月18日,龍XX向人保長沙分公司提交保險索賠資料。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2011年12月4日,龍XX未提供2011年12月4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間向人保長沙分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據(jù),也未提供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情形的證據(jù),人保長沙分公司亦提出龍XX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龍XX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應駁回其訴訟請求。龍XX要求賠償車損2053元,李俊文的后期治療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11000元,未提交賠償項目清單和相關損失等證據(jù)予以證明,亦應駁回其訴訟請求。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龍XX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4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72元,由龍X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經閱卷和組織雙方談話,依據(jù)當事人一審提供的《保險事故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門診醫(yī)藥費收據(jù),本院二審另查明車輛修理費為800元,門診醫(yī)藥費為2434.4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以及具體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
關于保險合同訴訟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龍XX作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日已通知人保長沙分公司,人保長沙分公司派員進行事故現(xiàn)場查勘制作查勘記錄。由于本案的保險事故是龍XX的車輛與他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有關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證明須待事故終結后由公安交警部門或人民法院出具;在訴訟時效起算之日起,交通事故仍在交警部門的處理中,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損失也尚未確定,直至2017年7月25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保險人龍XX損失才確定下來,可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且龍XX于2018年4月8日即向人保長沙分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人保長沙分公司向龍XX出具了補充索賠資料通知,故龍XX關于一審法院計算訴訟時效起算點有誤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龍XX要求賠償車損2053元,但其只提供修理費800元的憑證,其要求賠償李俊文的后期治療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但其只提供門診醫(yī)藥費2434.4元的收據(jù),而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他費用不予支持,對該3234.4元的賠償額(其中修理費800元,門診醫(yī)療費2434.4元)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龍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645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糾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龍XX賠償3234.4元(其中修理費800元,門診醫(yī)藥費2434.4元);
三、駁回龍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7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44元,合計51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廖 征
審 判 員 唐珍枝
審 判 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謝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