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林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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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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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民終48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2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898120XXXX。
主要負責人:馮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甲,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男,漢族,住廣東省懷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廣東任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廣東任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蕭XX,女,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XX、蕭XX保險代位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82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XX、蕭XX退還賠償墊付款101275.44元,兩人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追償范圍定義在侵權人的責任限額內(nèi),對于該責任限額認定錯誤。1.本案中林XX對黎權義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中,侵權人為林XX,被侵權人或稱受害人黎權義。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僅僅需承擔醫(yī)療費用的墊付1萬元責任,且對于墊付部分有追償權利,因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為保護受害人獲得更好的賠償,人民法院將交強險傷殘限額110000元也規(guī)定請求后可賠付,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僅僅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將可能賠付不足部分的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并非一審法院認為的追償范圍應按在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追償。2.在林XX對黎權義的侵權行為中,作為侵權賠償義務人的林XX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即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需賠償104369.67元,在交強險范圍之外應賠償3405.77元,抵扣已賠償6500元,仍需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01275.44元。3.若林XX所駕駛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也是應承擔101275.44元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二)蕭XX作為車輛登記所有人,在兩次訴訟中均未依法到庭參與,法院徑直認定其沒有過錯,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兩者關系情況不明,結合事故發(fā)生時間,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林XX或會出現(xiàn)喝酒行為,因此,直接認定蕭XX無過錯某保險公司表示異議。
被上訴人林XX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痹诒景钢?,保險人全額賠償,超出林XX的賠償范圍進行了額外的損失賠償,是保險人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進行墊付,不應轉移到林XX上。
被上訴人蕭XX未向本院提交二審訴訟意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林XX、蕭XX連帶賠償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保險賠款101275.4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法院查明以下事實:2016年10月6日22時50分,駕駛人黎權義駕駛粵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南外環(huán)路由西區(qū)往東區(qū)方向行駛,途徑中山市南區(qū)南外環(huán)路樹木園對開路段,碰撞由林XX醉酒后駕駛停放于右側車道內(nèi)的粵T×××××號小型轎車尾部而肇事,造成車輛損壞及黎權義受傷。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qū)大隊對事故作出認定,黎權義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林XX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黎權義訴至一審法院[案號為(2017)粵2071民初2416號],要求林XX、蕭XX、某保險公司對上述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該案經(jīng)一審法院審查認定:(1)因林XX在實施駕駛、停放粵T×××××號小轎車行為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醉酒駕駛行為與上述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2)某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黎權義承擔賠償責任;(3)某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免責,有林XX自行向黎權義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最終該案經(jīng)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向黎權義支付賠償款104369.67元,林XX向黎權義支付賠償款3405.77元。因林XX已向黎權義支付6500元賠償款,故扣除林XX的應付款后,剩余3094.23元再予以抵扣某保險公司應當承當部分,故某保險公司最終向黎權義支付了101275.44元賠償款。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代位追償權糾紛。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钡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备鶕?jù)上述法律、條例規(guī)定,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因林XX屬于醉駕,因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nèi)對黎權義進行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林XX追償,但追償范圍應在侵權人的責任限額內(nèi)。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2017)粵2071民初2416號民事判決書中的認定事實可知,林XX作為侵權人對案涉交通事故承擔30%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對于林XX應承擔的30%賠償責任在代償后可向林XX追償。某保險公司經(jīng)(2017)粵2071民初2416號案一審判決,應向黎權義賠償104369.67元,對于其中30%部分,是因林XX侵權造成,對該部分,某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可向林XX追償,即林XX應向某保險公司歸還31310.9元(104369.67元×30%)。因林XX向黎權義支付的賠償款6500元中有3094.23元已用于抵扣某保險公司應付黎權義賠償款部分,故林XX實際還需向某保險公司歸還的墊付款應為28216.67元。對于某保險公司請求判令蕭XX作為車主應對案涉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本案中,直接侵權人是林XX,某保險公司是基于林XX醉駕行為獲得追償權而提起本案訴訟,該追償權的產(chǎn)生、行使與蕭XX無關。蕭XX作為案涉事故車輛車主,出借車輛時無法預料、控制駕駛員林XX會否酒駕、醉駕,其把車輛出借給有駕駛資格的人員則已盡注意審查義務,蕭XX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林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退還賠償墊支款2821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2018年8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林XX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債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26元,減半收取為1163元(該款某保險公司已預付),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39元,由林XX負擔324元(該款林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給某保險公司)。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雙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某保險公司可向林XX退回請求的賠償款為多少二、蕭XX是否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現(xiàn)分析如下:
蕭XX為其名下粵T×××××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險,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蕭XX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雙方均應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某保險公司商業(yè)第三者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五)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2017)粵2071民初2416號生效民事判決均認定林XX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依據(jù)上述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又,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蹦潮kU公司就該次事故中向黎權義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依法有權向林XX行使追償權。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有據(jù)。
其次,關于蕭XX的責任問題。蕭XX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名下的車輛未能履行管理責任,從而出現(xiàn)車輛被醉酒的人駕駛并發(fā)生事故的情形,故蕭XX作為登記的車主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考慮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蕭XX應對林XX退還墊付款的責任承擔30%的補充清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訴請要求蕭XX對林XX應退還的墊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據(jù)不足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8264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林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退還賠償墊支款101275.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2018年8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上訴人蕭XX對上述第二項被上訴人林XX退還賠償墊支款責任的30%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326元,減半收取1163元,由被上訴人林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26元,由被上訴人林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飛龍
審 判 員 陳亦和
審 判 員 姜新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穎珩
書 記 員 黃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