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單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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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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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9民終76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漢濱區(qū)。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華,陜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鵬,陜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單X,男,漢族,住安康市漢濱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單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2019)陜0902民初15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華、陳鵬,被上訴人單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單X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單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中,車輛墜河受損是由于駕駛員單某酒后駕駛造成,上訴人提交的車輛墜河時行車記錄儀的視頻已經(jīng)證明了該事實。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酒后駕車造成被保險人車輛受損的,屬于免賠事項,上訴人對該損失不予賠償。
單X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由被告給付原告修車費4039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5日23時30分,單某駕駛陜GXXX**小型普通客車,在漢濱區(qū)XX園停車場內停車時,將護欄撞斷后墜入漢江,造成單某受傷,護欄及車輛受損的單方事故。該車輛屬原告車輛,并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包含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等,保險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2018年7月17日原告將受損車輛送至安康市漢濱區(qū)XX中心進行維修,該維修中心給原告出具了兩份材料結算清單,兩份結算清單分別載明維修費用為23555元、16835元,同時出具了發(fā)票。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合同成立并生效,故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期間內,原告投保的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并產(chǎn)生了維修費用,依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賠付的車輛維修費用40390元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該事故是因駕駛員單某飲酒導致車輛墜河受損,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屬免責的情形,但被告提交的視頻資料無法證實被告辯解意見,又無提交其它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單X車輛維修費40390元。案件受理費8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提出的免賠理由能否成立。上訴人提出因駕駛員單某飲酒導致車輛墜河受損,提交了一份從交警隊調取的視頻資料,但該視頻資料無法證實其辯解理由,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也未確認駕駛員存在飲酒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鄙显V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駕駛員單某飲酒導致車輛受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輛維修費并無錯誤。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春
審判員 張培
審判員 王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