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王X乙、某保險公司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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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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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nèi)04民終1216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無職業(yè),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內(nèi)蒙古奧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遼寧省建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煤田地質(zhì)局104勘探隊辦公樓附樓)。
負責人:李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漢族,該公司職工,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魯科爾沁旗天山口鎮(zhèn)平安地村村民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尹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赤峰路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XX,經(jīng)理。
上訴人王X甲因與被上訴人王X乙、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尹XX、赤峰路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內(nèi)0402民初5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王X甲上訴請求:撤銷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內(nèi)0402民初5079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王X乙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所約定的鮮活貨物未作具體列明,某保險公司將西瓜自行歸類到鮮活貨物排除在承保保險范圍缺乏事實依據(jù)。況且,本案的發(fā)生與否是否為現(xiàn)貨貨物沒有關系,某保險公司主張的鮮活貨物不賠償與本案無關。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于免責的保險條款,應依法在投保單或保險上對該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然而,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列明條款,更沒有提到西瓜屬于鮮活物品之列應予免賠。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被上訴人王X乙辯稱,不管誰承擔責任,賠償我就行。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狀鮮活貨物屬于新鮮或者活物,比如說水果和動物,并不需要特別說明。我公司已經(jīng)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告知義務,投保單有投保人的簽字,保單上也明確鮮活物品不予賠償。同時根據(jù)上訴人車輛的掛車信息顯示該車只可以裝載不可拆解的貨物,發(fā)生此次事故,上訴人裝載的貨物是拆解貨物屬于違法,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赤峰路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內(nèi)0402民初5079號民事判決書(簡稱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的責任應由車輛實際所有人王X甲承擔正確。案涉車輛×××號牽引車雖然登記在答辯人名下,一審查明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王X甲,該車亦由王X甲實際占有、經(jīng)營和收益。故一審判決由王X甲承擔本案民事責任正確。一審判決認定車輛掛靠答辯人進行營運,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錯誤。答辯人是在一審后得知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王X甲,案涉車輛雖至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但責任不在答辯人,系尹愛國、王X甲故意拖延過戶所致。答辯人未收取管理費,一審判決認定車輛掛靠答辯人進行營運錯誤。判決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失公允。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簡稱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責任。案涉車輛×××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上訴人)對第三者(被上訴人王X乙)應負的賠償責任極為明確,即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71000元。在本案的一審、二審程序中,被保險人(上訴人)兩次明確請求某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被上訴人王X乙)賠償保險金;并且,第三者(被上訴人王X乙)也在本案的一審程序中,直接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故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責任。另,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約定,對鮮活貨物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條款系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某保險公司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主要權利,且某保險公司未履行解釋說明義務,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責任。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的第二判項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尹XX未答辯。
王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貨物損失71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1日,譚軍作為甲方(托運單位)代原告王X乙與王X甲(承運單位)簽訂貨物運輸協(xié)議書,約定由王X甲為原告運輸西瓜,貨物價值9.5萬元,約定貨到付款,每噸300元運費,自7月21日由朝陽建平裝貨7月24日蘇州卸貨。該協(xié)議由李雙平安配貨中介代表李雙簽字確認,加蓋李雙一汽配件印章。7月23日,原告購買包裝等材料雇傭工人裝車,銷貨清單記載包裝材料合計11574元,瓜重62120斤×0.9=55900元,選瓜工人2人×600=1200元,給付運費3000元。王X甲對協(xié)議書及銷貨清單均無異議,認可其當時在場。7月24日,車輛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火災。被告太平洋某保險公司接到報險后委托當?shù)啬潮kU公司進行查勘,認為車輛所載貨物為鮮活產(chǎn)品,不屬于保險范圍。因貨物損失賠償問題原告訴至該院。另查明,本案案涉車輛×××行駛證記載所有人為路威公司。2017年12月25日,尹XX作為甲方與王X甲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約定,尹XX將×××牽引車和×××車以人民幣21萬元整轉(zhuǎn)讓給王X甲,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對所購車輛享有所有權、使用權。2018年2月24日,劉鳳翠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投保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賠償限額1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7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6日二十四時止。特別約定一欄中載明“車上所載貨物如為:易燃易爆、易碎品、鮮活、物品、精密儀器以及條款中列明的其他除外貨物,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車牌號包括×××在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X甲認可譚軍代原告與其簽訂運輸協(xié)議,故原告與被告王X甲簽訂的貨物運輸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王X乙將西瓜交付被告王X甲運輸,并預付了3000元運費,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被告王X甲沒有按照約定將原告王X乙交付的西瓜安全運達托運人指定的目的地,違反了雙方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王X甲認可自己系車主,故原告王X乙要求被告王X甲賠償損失71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該院予以支持。原告王X乙主張掛靠單位即路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路威公司辯稱不應該承擔責任,已經(jīng)將車輛轉(zhuǎn)讓給尹XX,提供了車輛買賣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但該車輛仍登記在被告路威公司名下,尹XX到庭陳述確系掛靠在路威公司名下經(jīng)營,被告路威公司不出庭進行抗辯和說明情況,一審法院認定該車輛掛靠路威公司進行營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惫事吠緦υ鎿p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王X乙和被告王X甲主張被告太平洋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對此該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必熑伪kU是財產(chǎn)保險的一種,即以被保險人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qū)Φ谌叱袚鷵p害賠償責任所受的不利予以賠償?;谪熑伪kU保障功能的唯一性,責任保險保險金請求權原則上應由被保險人行使。在被保險人客觀上存在無力履行賠償義務,或怠于履行賠償義務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賦予了第三者保險金請求權,但這種請求權非直接請求權,而是附條件的請求權。其適用條件為:一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向第三者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經(jīng)確定;二是被保險人尚未向第三者履行已經(jīng)確定的賠償義務;三是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上述“賠償責任確定”,實踐中一般包括以下情況:一是,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確定了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賠償?shù)木唧w金額;二是,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達成的并經(jīng)保險人同意的賠償協(xié)議確定了具體賠償數(shù)額。本案中,王X乙系保險事故中的第三者,劉鳳翠或?qū)嶋H車主系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太平洋某保險公司系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王X乙在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太平洋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之前,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qū)嶋H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即劉鳳翠或?qū)嶋H車主對王X乙應負的賠償責任尚未確定。且根據(jù)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下列財產(chǎn)損失不在承保范圍內(nèi),但是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同意并在保單特別約定中載明的除外:(二)動植物、鮮活貨物、血制品、冷凍品等易變質(zhì)物品;”以及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特別約定中也明確載明“出險時,車上所載貨物如為:易燃易爆、易碎品、鮮活、物品、精密儀器以及條款中列明的其他除外貨物,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被告太平洋某保險公司亦將鮮活貨品排除在保險范圍外,故被告王X乙主張某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的解釋和說明的辯解理由該院不予支持。王X乙請求太平洋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不符合上述保險法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王X乙經(jīng)濟損失71000元;二、被告赤峰路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對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因涉案事故發(fā)生在×××車投保期間內(nèi),涉案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理應依涉案保險合同的約定替被保險人向?qū)嶋H受損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保險責任。一審判決以“王X乙在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太平洋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之前,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qū)嶋H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即劉鳳翠或?qū)嶋H車主對王X乙應負的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由駁回被上訴人王X乙的訴訟請求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jù)涉案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下列財產(chǎn)損失不在承保范圍內(nèi),但是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同意并在保單特別約定中載明的除外:(二)動植物、鮮活貨物、血制品、冷凍品等易變質(zhì)物品;”以及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特別約定中也明確載明“出險時,車上所載貨物如為:易燃易爆、易碎品、鮮活、物品、精密儀器以及條款中列明的其他除外貨物,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nèi)容,其對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劉鳳翠簽訂的涉案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系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格式條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舉證證明其在合同訂立時對該免責條款確定的內(nèi)容已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劉鳳翠注意的文字和符號等特別標識、履行了按照投保人劉鳳翠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詳細說明的義務,因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涉案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的內(nèi)容字體大小通篇一致且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訂立上述合同時已盡合理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其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以“被告太平洋某保險公司亦將鮮活貨品排除在保險范圍外”為由認定被上訴人王X乙請求被上訴人太平洋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不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X甲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內(nèi)0402民初5079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被上訴人王X乙經(jīng)濟損失710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150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杰
審判員陸廣華
審判員牛占龍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岳子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