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魯02民終409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李滄區(qū)-20號。
主要負責人:宋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女,漢族,住山東省巨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海南惠海(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0213民初30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12333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涉案車輛涉水行駛造成的損失屬于車損險免賠范圍,被上訴人未投保涉水險,由此造成的損失,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二、事故車輛未實際維修,未提供維修發(fā)票,無法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且涉案車輛無明顯水淹痕跡,無法確認其損失與2018年6月15日冰雹天氣事件有關。同時,鑒定機構認定車輛損失價格過高,擴大了上訴人的賠償范圍。一審依據(jù)鑒定報告認定車輛的損失,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上訴人吳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吳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向吳XX支付車輛損失費193330元;2、某保險公司向吳XX支付鑒定費1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吳XX、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期間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2018年6月13日22時50分許,竇智駕駛魯R×××××號機動車行駛至萊鋼立交橋橋下時,因路面積水嚴重,積水將車輛底盤淹沒,造成損失。事故發(fā)生后,吳XX于當日向某保險公司報出險,某保險公司未安排人員到場。吳XX為魯R×××××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事故發(fā)生后,吳XX、某保險公司之間無法就賠付費用達成一致。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暴雨、冰雹天氣受損,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1、吳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魯R×××××號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43950元)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12日0時起至2019年6月11日24時止,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6年5月12日。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暴風、暴雨、洪水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九條第二款,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nèi)計算賠償: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2、2018年6月13日,案外人竇智駕駛吳XX所有的魯R×××××號車輛,因暴雨路面積水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熄火,致使車輛受損。
3、吳XX委托一審法院就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估意見為,確定魯R×××××號車輛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6月13日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93330元。吳XX支出評估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吳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就有關保險種類、保險事故、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用等達成協(xié)議,該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車輛水淹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吳XX有權依約在保險金額內(nèi)主XX安財保李滄支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付相應的財產(chǎn)損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青島市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較為客觀、公正,可以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jù)。故一審法院依法認定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為193330元,未超過車輛損失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向吳XX支付。吳XX主張鑒定費10000元,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該費用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吳XX主XX安財保李滄支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及評估費的訴訟請求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吳XX車損險賠償金19333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吳XX評估費1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50元(吳XX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付給吳XX4350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吳XX提交維修發(fā)票兩張,證明其維修車輛花費193300元。被上訴人質(zhì)證認為,對發(fā)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事故車輛系新車未在4S店維修與常理不符,可能虛開發(fā)票。本院對該發(fā)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依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六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本案被保險車輛因暴雨發(fā)生水淹事故,屬于上述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上訴人主張被保險車輛涉水行駛造成的損失屬于車輛免賠范圍,沒有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作出了鑒定結論。本院認為,該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zhì),鑒定程序合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與被上訴人提供的維修發(fā)票記載車輛的維修金額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本院對被保險車輛損失予以確認。關于上訴人主張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認定的車輛損失價格過高,擴大了上訴人的賠償范圍的上訴人請求,沒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林偉光
審判員 劉昭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邱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