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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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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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101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榆次區(qū)。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山西語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初中文化,太谷縣村民,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山西省太谷縣明星鎮(zhèn)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6民初14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晉0726民初149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100245.6元。二、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由上訴人按照19212元每年的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妥。導致上訴人多承擔100245.6元。上訴人認為,死者賈繼生系農(nóng)村戶口,結(jié)合事故發(fā)生時間,應按照2017年度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8元每年的標準計算較妥,為10788元*17年=183396元。一審人民法院按照19212元每年的標準認定其死亡賠償金326604元欠妥,結(jié)合保險情況及事故責任比例,一審法院的認定的死亡賠償金與喪葬費導致上訴人多承擔100245.6元。一審法院的認定導致上訴人多承擔100245.6元。故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考量,懇請依法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趙XX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公正合法。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根據(jù)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省公安廳晉公通字〔2018〕54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望二審查明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991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4日21時15時許,趙XX駕駛晉K×××××號小型越野客車(臨時號牌為晉K×××××)沿省道319線(南太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71KM+100M路段時,因觀察不周,與沿南太線由南向北向西左轉(zhuǎn)彎的賈繼生駕駛的無號牌農(nóng)用手扶拖拉機右后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賈繼生、郭三果受傷,賈繼生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太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407261201800000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繼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郭三果無責任。本起事故經(jīng)太谷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調(diào)解,原告趙XX與傷者郭三果及死者賈繼生家屬達成協(xié)議,并已賠償。依據(jù)該協(xié)議由原告向車輛投保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經(jīng)核實,原告駕駛的晉K×××××號小型越野客車(臨時號牌為晉K×××××)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綜上,為保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依法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查明判準原告的訴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14日21時15時許,趙XX駕駛晉K×××××號小型越野客車(臨時號牌為晉K×××××)沿省道319線(南太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71KM+100M路段時,因觀察不周,與沿南太線由南向北向西左轉(zhuǎn)彎的賈繼生駕駛的無號牌農(nóng)用手扶拖拉機右后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賈繼生、郭三果受傷,賈繼生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太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趙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繼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郭三果無責任。晉K×××××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原告賠償受害人損失44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經(jīng)審核,賈繼生(死者)死亡賠償金(10788元+8424元)×17年=326604元。喪葬費30031元。誤工費3人×7天×100元=2100元。交通費200元。以上共計358935元。郭三果已超過60周歲,原告未提供誤工證明,故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锸逞a助費6天×100元=600元。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不予支持。以上共計1200元。兩項合計360135元。此款由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10600元,余款按責任由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70%,即(360135元-110600元)×70%=174675元。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趙XX交通事故損失285275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賈繼生死亡賠償金應如何確定。死者賈繼生系農(nóng)村戶口,事故發(fā)生時年齡為63歲,賈繼生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山西省2017年的標準計算,一審參照本地司法實踐計算賈繼生死亡賠償金(10788元+8424元)×17年=326604元并無不妥。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韓麗娜
審判員 王 雪
審判員 侯建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