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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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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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1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周口市太康縣創(chuàng)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周口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康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7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民財險周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太康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750號民事判決,改判人民財險周口公司不承擔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責任進行劃分。2.王XX提供的行車證副本顯示年檢如期為2015年8月,保險條款約定未年檢屬于免責事由,人民財險周口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案涉車輛評估過高且未提供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不能證明實際維修價值,存在鑒定過高維修偏低的現(xiàn)象。
王XX辯稱,1.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警,并向人民財險周口公司及時報險,由于該事故系因操作不當發(fā)生的車輛側翻事故,屬于單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無需對此劃分責任。很明顯系該車輛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人民財險周口公司僅以事故中沒有對責任進行劃分,抗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2.本案事故車輛均按時參加了車輛年檢,由于該車輛在六年免檢期內,車輛無需上線,不存在未年檢。3.涉案車輛在訴訟過程中,王XX申請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的損失依法進行評估,告知人民財險周口公司參與選定鑒定機構,其鑒定程序合法,所鑒定的結論效力遠遠高于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發(fā)票,對于該車輛是否實際進行維修,庭后可以向法庭提供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及其維修證明,王XX未向法庭提供維修發(fā)票,并沒有加重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的賠償數(shù)額。因此人民財險周口公司僅以此證明主要是王XX的車輛沒有進行實際維修,存在鑒定過高為由偏低的現(xiàn)象,不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依法不應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人民財險周口公司賠償王XX各項損失共計12761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7日18時30分,王XX駕駛浙E×××××號轎車沿駱通326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25KM+9M)太康縣至高賢公路家和莊園北邊時,因躲避前方車輛,操作不當,造成浙E×××××號車輛撞到道路右側樹上,導致車輛損壞的事故發(fā)生。2018年11月28日太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16274201800010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XX駕駛浙E×××××號轎車沿駱通326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太康縣至高賢公路家和莊園北邊時,因躲避前方車輛,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造成浙E×××××號車輛撞到道路右側樹上,導致車輛損壞的事故發(fā)生。受法院技術科委托,河南周口華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周華鑫價評字[2018]第43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王XX所有的浙E×××××號小型客車損失評估為119617.00元,王XX支出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2000元。王XX所有的浙E×××××號小型客車在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保險,保險限額為261638元。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本案王XX與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王XX按照協(xié)議交付保險費、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王XX所有的浙E×××××號小型客車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王XX的車輛投保有機動車車損險,該車損失119617.00元及鑒定費6000元、施救費2000元應當由人民財險周口公司進行賠償。人民財險周口公司辯稱訴訟費、評估費、施救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付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稱車輛損失評估過高,鑒定結論不合理,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王XX12761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王XX提交周口眾佳小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明一份和浙E×××××牌寶馬轎車維修清單三頁,證明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經書面質證認為,對該組證據有異議,不屬于新證據,不予認可。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王XX在二審法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的證明和維修清單可以證明浙E×××××號小型客車已經在周口眾佳小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實際維修,維修費合計119617元。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王XX車輛維修損失應如何認定。2.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案涉車輛損失的財產保險責任。
第一,王XX車輛在單方事故中受損,其一審對車損申請鑒定,周口市華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可以顯示車輛實際受損情況和維修部位。王XX二審提交的周口眾佳小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證明和浙E×××××牌寶馬轎車維修清單可以與該鑒定報告相互印證,一審法院認定的該車損失119617元及鑒定費6000元、施救費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
第二,本案車輛事故發(fā)生前已經在人民財險周口公司入保,案涉交通事故系單方事故,人民財險周口公司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劃分責任不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王XX一審提交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人民財險周口公司認為案涉車輛未年檢的證據不足。因此,一審判決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承擔王XX浙E×××××牌寶馬轎車案涉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5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華秋
審 判 員 智衛(wèi)東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馬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