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海倫市雙吉運輸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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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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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終870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9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903071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重慶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倫市雙吉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1283598237XXXX。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重慶和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海倫市雙吉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吉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鐵路運輸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渝8601民初1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11日進行了調查詢問,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被上訴人雙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張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XX、雙吉公司賠償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715637.7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XX、雙吉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XX并非案涉保險合同的相對方,也未被約定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其不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單中載明車輛號牌僅是對保險標的物運載工具的明確,并不具有承運人對其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無需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2.學權公司與張XX系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承運人在運輸貨物過程中因過錯造成貨物損害,應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在發(fā)生可歸責于張XX的貨物損失時,學權公司并未作出不向張XX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相反,學權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向張XX發(fā)送《函告》明確要求張XX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將相關權益轉讓給保險人。3.張XX作為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第三者,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免責的情況下,其有義務賠償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失。作為案涉車輛的登記所有人,雙吉公司也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雙吉公司辯稱,1.張XX和學權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車輛和商品車的保險由張XX承擔,而且在保險單中也有明確約定,商品車是由特定的運輸車輛運輸。因此,張XX具有保險利益。2.本案承運人張XX駕駛車輛的實際車主是李樹祥,由李樹祥獨自負責車輛管理、經營、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即便認為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從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并未見承運人確認損失程度,損失范圍,案涉損失不具有客觀性。3.案涉運輸合同是張XX個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學權公司簽訂,雙吉公司從未授權或委托張XX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也從未收取過任何運輸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即使認定張XX應當承擔責任,該責任也與雙吉公司無關。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被上訴人張X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張XX、雙吉公司賠償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715637.7元;2.案件訴訟費由張XX、雙吉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月10日,雙吉公司與李樹祥簽訂了《自愿入隊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李樹祥的解放牌黑M×××××/黑M×××××車自愿加入雙吉公司車隊,雙吉公司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李樹祥辦理從事運輸業(yè)的手續(xù),為李樹祥辦理證照檢驗、年審、二級維護、落戶、轉籍等事宜。李樹祥在營運過程中,如發(fā)生貨物的損壞、丟失,出現一切事故及損失后果由李樹祥自行負責,李樹祥與第三方發(fā)生經濟糾紛、人身財產損害和交通事故,由李樹祥承擔全部責任,雙吉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016年1月,學權公司與張XX簽訂《商品車公路運輸合同》,雙方約定,學權物流委托張XX運輸14臺商品車,約定發(fā)車日期為2016年1月5日,運費總計16800元整。承運方對托運方的商品車從裝車時起到交付完畢止,對商品車任何損傷或者遺失負全部責任,并10工作日先予賠付托運方,而無論保險公司是否承諾理賠。車輛及商品車保險由承運方負責承擔。該合同未載明簽章時間。
2016年1月7日,某保險公司出具《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保單號為PYXXX1650010000000197,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學權公司。啟運地為杭州,目的地為北京,貨物名稱為商品車,車牌號為黑M×××××,啟運日期為2016年1月7日,保險金額為四百二十萬元,保費為一千五百元整。該保險單投保人簽名處為空白。
2016年1月7日11時30分,張XX持實習期駕駛證駕駛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著黑M×××××號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時,所駕駛車輛失控向右碰撞護欄后翻下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XX、同車李樹和、李金鎖受傷,車輛損壞、護欄損壞、黑M×××××號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上裝載貨物(商品車)損壞。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樹和、李金鎖無責任。
2016年1月14日,學權公司支付案外人張友明施救費、吊車費共計45000元整。
2016年10月20日某保險公司與學權公司在《保險財產損失清單》、《保險標的損失確認協(xié)商意見書》上蓋章,確認此次出險損失財產為福特牌銳界商品車8臺,福特牌金牛座商品車6臺,施救費26000元,損失總額合計795153元整。2016年11月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貨物運輸保險賠款計算書》,對此次事故貨物損失確認為715637.7元。2016年11月8日,某保險公司通過工商銀行向學權公司支付了上述715637.7元。
另查明,學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涉案715637.7元款項的追償權已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權益轉讓書》上未載明簽章時間。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景钢?,某保險公司向學權公司出具的保險憑證上載明了:“保險貨物為14輛商品車,運輸工具車牌號為黑M×××××,啟運地為杭州,目的地為北京?!奔幢kU公司知曉其保險以及運輸車輛為案涉車輛,無論案涉車輛駕駛人是誰,在其承包車輛發(fā)生事故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張XX雖未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但學權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其保險標的為貨物而非學權公司,在對貨物的保險中,張XX與學權公司系享有共同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相對方,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第三者,故某保險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956.38元,減半收取5478.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中,當事人均未舉示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張XX就案涉保險標的是否享有保險利益;2.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
針對爭議焦點一,首先,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貨物,而非學權公司;且在保單中明確約定了運輸車輛。即無論該運輸車輛的實際駕駛人是誰,某保險公司均應當對該運輸車輛承運的貨物的運輸風險承擔保險責任。其次,雖然案涉保險合同系學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直接簽訂,但根據在案《商品車公路運輸合同》的約定,張XX對案涉貨物在運輸途中的任何損傷或遺失負全部責任,案涉車輛及貨物的保險由張XX負責承擔。據此,可推定對案涉貨物進行投保,是運輸關系雙方以保險的方式來分散貨物運營風險的一種方式。因此,張XX作為案涉貨物的承運人,就案涉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摋l規(guī)定的第三人應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而案涉交通事故系單車事故,不存在事故相對方;而張XX對案涉貨物享有保險利益,不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第三方。因此,某保險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965.3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俞旭東
審 判 員 趙 一
審 判 員 鄭 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劉燕雙
書 記 員 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