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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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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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民終80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區(qū)。
負責人:盧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江蘇君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女,漢族,住漣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漣水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與被上訴人張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8)蘇0826民初45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0291元,減少賠付金額63345元。事實和理由:1.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保險公估資質(zhì),其參與鑒定工作的鑒定人員也不具有保險公估從業(yè)人員資格,該公司及該公司參與鑒定人員不能依法參加機動車損失價格評估。評估結論不應作為涉案車輛損失費唯一認定依據(jù)。2.上訴人一審庭審中提交的價格對比表具有合理性與真實性,應當作為涉案車輛損失的認定依據(jù)。3.要求對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予以回收。4.鑒定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張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張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108236元,評估費54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2017年9月23日,張X在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處為自己所有的蘇H×××××小型客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2018年5月14日10時00分,孫茂芹駕駛張X所有的蘇H×××××小型客車,沿漣水縣安東北路由南向北行駛經(jīng)泰安大廈賓館門口時,由于駕駛不慎與朱桂海駕駛的拖拉機發(fā)生碰撞,致乘車人鐘秀珍受傷,兩車損壞。經(jīng)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孫茂芹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朱桂海無責任,鐘秀珍無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張X就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未能與人保財險淮安公司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中,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委托鑒定,一審法院采用搖號選擇鑒定機構的方式,依法委托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扣除殘值300元后車輛損失費為108236元,張X為此次評估支付評估費5400元。
一審法院審理中,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提出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保險公估資質(zhì),鑒定人員也不具備保險公估資格,因此,該公司不應該參加鑒定損失評估;選擇鑒定機構雖然是搖號產(chǎn)生,但是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當時已經(jīng)提供了質(zhì)證意見要求具有保險公估資質(zhì)的機構參與評估,一審法院沒有采納,其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張X對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的該理由不予認可,其認為鑒定機構具有評估資質(zhì),鑒定報告書中已明確記載,因為該鑒定報告是由雙方當時依法選定,法院依法委托,且選擇鑒定機構也不是隨意選的,是從法院的數(shù)據(jù)庫中隨機抽取的。
一審法院認為:張X與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之間訂立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含機動車損失險)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向張X承擔賠償責任。張X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有權要求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賠償因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所產(chǎn)生的車輛損失等費用。對蘇H×××××小型客車在事故發(fā)生后產(chǎn)生的損失費用,在雙方當事人對選定鑒定機構協(xié)商不一致的情況下,經(jīng)搖號選定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扣除殘值300元后,車輛損失費用為108236元,故對張X要求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08236元,予以支持。車損評估費是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此作出規(guī)定,故車輛評估費5400元應當由保險人承擔。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辯解不承擔評估費用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督K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委托鑒定工作的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選擇確定鑒定機構應該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江蘇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內(nèi)協(xié)商鑒定機構或隨機選擇范圍。協(xié)商一致的,法院應當準許;協(xié)商不一致的,在列入電子信息平臺當?shù)兀ǖ丶壥校┫鄳Y質(zhì)類別的全部機構中隨機確定。當事人對鑒定機構資質(zhì)等級有要求的,可以在符合等級條件的機構中隨機確定。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要求具有保險公估資質(zhì)的機構參與評估,但張X不同意。按《意見》要求,對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只能在列入本市電子信息平臺相應資質(zhì)類別的全部機構中隨機確定?;窗彩许敇I(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列入本市電子信息平臺,其具有相應資質(zhì)類別,隨機選擇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為鑒定機構對受損車輛進行評估,符合省高院《意見》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對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結論依法予以確認。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提出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保險公估資質(zhì),鑒定人員也不具備保險公估資格,該公司不應該參加鑒定損失評估,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的辯解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張X車輛損失費108236元、鑒定費5400元,合計113636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572元,由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負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涉案蘇H×××××車輛已維修,并已被被上訴人于2018年12月23日出售給他人。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經(jīng)營范圍包括:二手車鑒定評估等,鑒定人員蔣法增、毛志升具有二手車鑒定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證書。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一審中提供的蘇H×××××小型客車的維修零部件價格對比表載明公估余額為102136元,正廠價格為104427元,僅蓋有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理賠業(yè)務專用章。
本院還查明:一審庭審中,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明確對鑒定結論中的殘值部分不認可,要求回收涉案車輛換下的配件,車損中無需扣除殘值。二審中,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明確要求回收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頂業(yè)[2018]鑒估字第112901號《舊機動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中的下列舊件:機蓋1個(4145元)、左右前大燈共2個(10264元)、右鋼圈一個(2285元)、右前門殼1個(5413元)、右后門殼1個(5682元)、主氣囊1個(9834元)、副氣囊1個(11635元)、儀表臺1臺(9978元)、右安全帶1個(2787元)。如果被上訴人不能提供上述更換下來的舊件,則從評估金額中扣除相應配件的價格。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評估資質(zhì);2.涉案車輛損失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有無鑒定資質(zhì)問題。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經(jīng)營范圍包括二手車鑒定評估,且在人民法院鑒定名冊內(nèi),故該公司有機動車鑒定資質(zhì)。鑒定人員蔣法增、毛志升具有鑒定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證書。上訴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關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無鑒定資質(zhì)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車輛損失如何認定問題。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一審中提供的蘇H×××××小型客車的維修零部件公估金額102136元,正廠價格104427元,該價格僅有人保財險淮安公司理賠業(yè)務專用章,為上訴人單方制作的證據(jù),不足以推翻評估報告。鑒定費為確定車輛損失所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上訴人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負擔。關于上訴人要求回收舊件的上訴主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本案中,上訴人賠付車輛損失險后要求回收更換下來的下列舊件:機蓋1個(4145元)、左右前大燈共2個(10264元)、右鋼圈一個(2285元)、右前門殼1個(5413元)、右后門殼1個(5682元)、主氣囊1個(9834元)、副氣囊1個(11635元)、儀表臺1臺(9978元)、右安全帶1個(2787元),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時,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在評估報告明確涉案車輛配件為更換的情況下,為防止被保險人僅對損壞配件進行維修而實際沒有更換配件以獲取額外利益的道德風險發(fā)生,對保險人關于如被保險人無法提供更換下來的舊配件供保險人回收,則從評估金額中扣除該配件的相應評估價格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在保險人一審中主張回收舊件的情況下,仍然扣除殘值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8)蘇0826民初45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張X車輛損失費108536元、鑒定費5400元,合計113936元;同時,被上訴人張X提供更換下來的涉案車輛機蓋1個(4145元)、左右前大燈共2個(10264元)、右鋼圈一個(2285元)、右前門殼1個(5413元)、右后門殼1個(5682元)、主氣囊1個(9834元)、副氣囊1個(11635元)、儀表臺1臺(9978元)、右安全帶1個(2787元)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回收;如被上訴人張X未能交付前述涉案車輛更換下來的配件,則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從淮安市頂業(y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頂業(yè)[2018]鑒估字第112901號《舊機動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相應配件價格中扣除相應金額;
二、駁回被上訴人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7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憲騰
審 判 員 劉 弘
審 判 員 岳 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張 威
書 記 員 汪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