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譚X、上海朋來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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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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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290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III區(qū)6002-6018室。
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廣東法制盛邦(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廣東法制盛邦(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男,漢族,住遼寧省開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審第三人:上海朋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男,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該司法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譚X、原審第三人上海朋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朋來物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134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譚X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被上訴人譚X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上訴人,主體不適格。首先,根據(jù)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案涉車輛滬DPXX**車輛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審第三人朋來物流公司,原審第三人為該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原審第三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前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被上訴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無權作為保險合同糾紛的原告向法院起訴。其次,原審判決對《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理解適用錯誤?!侗kU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情況。本案中,被上訴人是被保險人朋來物流公司所雇請的車輛駕駛員,與被保險人朋來物流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其并非該條款所定義的“第三者”;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亦非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朋來物流公司造成的,故被上訴人主張根據(jù)前述條款直接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是主體不適格。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混淆了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的法律概念,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隸屬與財產(chǎn)保險的范疇。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在合同中無保險金額,而規(guī)定賠償限額。原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以車輛為載體,直接以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為保險標的,只要是被保險人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密囕v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被保險人均有賠償責任,保險人均應賠償”。原審判決上述說理部分完全將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錯誤理解成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責任?!稒C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八條關于保險責任的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根據(jù)上述條款,判斷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朋來物流公司是否應對被上訴人承擔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從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看,被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朋來物流公司承擔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查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是勞動關系,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原告與田某均是司機,輪流駕駛該車輛,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是車上人員,田某是駕駛?cè)?。因兩人剛剛?cè)肼毑痪?,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之間是勞動關系;被上訴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原審第三人對被上訴人所負的賠償責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而不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確定。而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傷殘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全部都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計算的。原審判決結果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三、原審法院沒有追加無責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參加訴訟,亦未將無責車輛交強險中無責任醫(yī)療限額和無責任傷殘限額在判決中予以抵扣。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田某駕駛滬DPXX**與案外人吳某駕駛的吉CExx**吉CXx**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上人員被上訴人受傷,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吳某無責任。被上訴人屬于無責車輛吉CExx**車交強險的賠償對象。交強險規(guī)定了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原審法院沒有依法追加無責車輛吉CExx**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參加訴訟,亦未將無責車輛交強險中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在判決中予以抵扣,屬于程序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上訴人補充內(nèi)容為:原審查明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是勞動關系,事故發(fā)生時是正在履行職務行為,該事實錯誤。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涉案車輛是由原審第三人出租給案外人第三方,由案外人第三方雇傭的被上訴人作為駕駛?cè)耍虼?,根?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租賃機動車造成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賠償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上述事實,第三人作為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對于被上訴人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也不承擔勞動關系的工傷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范圍內(nèi)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譚X答辯稱:一、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僅就其車輛的機動車損失向上訴人理賠,未就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申請保險理賠,且截至本案一審的起訴,被保險人仍未向保險公司就被上訴人的人身申請理賠,屬于怠于請求。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直接支付保險賠償金。二、被上訴人是被保險人聘請的司機,其被允許與案外人田某輪流駕駛車輛送貨,被保險人應對被上訴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機動車車上責任險的理賠條件,上訴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三、被上訴人雖然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但是本案提起的是保險合同糾紛,而不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也不是要求肇事司機案外人田某、吳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被上訴人直接提起本案的訴訟,是因為被保險人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且被保險人怠于保險理賠。因此,本案不適用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道路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的被告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不存在遺漏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情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懇請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朋來物流公司答辯稱:對一審判決結果無異議;譚X與朋來物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勞務關系。
原告譚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47299.03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18時30分,田某駕駛DPXXXX大型汽車,沿G2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947KM+700M處,因未與前車吉CExx**吉CXx**掛車保持安全距離,致本車滬DPXX**與前方行駛的吳某駕駛的吉CExx**吉CXx**掛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嚴重,前車貨物汽車配件受損,道路受損,兩人(田某、譚X)受傷嚴重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5日,長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高速路中隊對此起事故作出第17701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吳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田某在本次事故中駕駛的滬DPXX**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第三人,第三人在被告處為涉案車輛滬DPXX**重型倉柵式貨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29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50萬元,另購買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未向原告墊付費用。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是勞動關系,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原告與田某均是司機,輪流駕駛該車輛,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是車上人員,田某是駕駛?cè)?。因兩人剛剛?cè)肼毑痪?,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原告主張第三人要求原告自行理賠。庭審中,被告確認第三人未就車上人員險向被告索賠。原告的治療及傷殘情況: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天長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6天(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7日)。出院醫(yī)囑載明:轉(zhuǎn)當?shù)刂委?。原告后轉(zhuǎn)于開原市中心醫(yī)院治療,住院37天(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2月25日)。經(jīng)鐵嶺誠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誠證司法鑒定所[2017]司鑒字第217號),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原告戶籍、居住、工作情況:原告是農(nóng)村戶籍,原告主張其自2014年11月起在開原市XX社區(qū)XX家園XX室居住,原告提交開原市新城街石臺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開原市房產(chǎn)物業(yè)管理處東方家園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供暖收據(jù)、物業(yè)費收據(jù)等證明其主張。原告主張其受傷前職業(yè)為駕駛員,月收入6000元。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職業(yè)及收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一、關于被告主張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是否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j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范圍是: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者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以車輛為載體,直接以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為保險標的,只要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密囕v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被保險人均有賠償責任,保險人均應賠償。本案中,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駕駛的滬DPXX**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第三人,第三人在被告處為涉案車輛滬DPXX**重型倉柵式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在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是涉案車輛的司機,故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被保險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關于原告是否有權直接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本案中,原告主張被保險人上海朋來物流公司怠于向被告進行保險理賠,被告在庭審時也確認被保險人未就車上人員險向被告索賠。故原告關于直接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作為涉案車輛商業(yè)險的承保單位,應在其保險合同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參照《廣東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提交的有醫(yī)療收費票據(jù)為證的醫(yī)療費用為人民幣17338.31元,被告對此予以認可。故原告關于醫(yī)療費17338.31元的主張,法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4300元,原告住院43天,參照原告的住院及傷殘情況,原告主張的金額合理,法院予以確認。3、誤工費:原告主張按照2017年廣東省城鎮(zhèn)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工資收入標準以及其收入減少的情況,因此,應參照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法院認為,原告因該事故住院43天,故原告關于因該事故誤工的主張,法院予以采信。關于誤工費的標準,原告主張按照53347元/年的計算標準未超過相關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誤工費為人民幣6284.72元(53347元÷365X43),法院予以支持。4、營養(yǎng)費:參照原告的受傷及治療情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500元,法院予以支持。5、交通費:考慮原告有轉(zhuǎn)院等治療情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6、精神撫慰金: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人民幣10000元。7、殘疾賠償金:原告雖是農(nóng)村戶口,但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原告受傷前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故原告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傷殘等級為十級,根據(jù)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為人民幣105876元(52938元/年X20年X0.1)。8、鑒定費:原告主張鑒定費1000元,有發(fā)票予以證明,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總額為人民幣147299.03元(17338.31元+4300元+6284.72+500元+2000元+10000元+105876元+1000元)。原告為本次事故中保險車輛的司機,其所遭受的損失,應由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責任限額(人民幣50萬元)內(nèi)進行賠償。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譚X支付款項人民幣147299.03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受理費人民幣3245元(原告巳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應向原告徑行支付受理費人民幣3245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中,原審第三人朋來物流公司確認其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其同意被上訴人譚X向上訴人直接請求賠償。另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說明田某、譚X是詹某雇傭的司機,其與譚X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勞務關系。1、朋來物流公司與桐廬科瑞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廬公司)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以及桐廬公司支付朋來物流公司租車費的交通銀行回單憑證。該合同約定:“朋來物流公司將其名下的滬DPXX**重型倉柵式貨車租給桐廬公司使用,期限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桐廬公司向朋來物流公司繳納租賃費用,朋來物流公司向桐廬公司提供其租賃車輛的證照資料復印件(包括車輛所投保險等),車輛租賃期間,由朋來物流公司繳納車輛保險等”。2、桐廬公司與詹某簽訂的《貨物裝卸搬運和道路運輸代駕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詹某為桐廬公司提供車輛(滬DPXX**重型倉柵式貨車)代駕服務和貨物裝卸搬運服務,期限為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雙方按《結算明細單》結算服務費用”。上訴人對此認為,涉案車輛存在租賃關系,朋來物流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其不應對被上訴人譚X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不應支付保險金。被上訴人譚X對此認為,其對《車輛租賃合同》、《貨物裝卸搬運和道路運輸代駕服務合同》不予確認,譚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符合機動車車上人員人險的理賠條件,上訴人應當對譚X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譚X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本案應否追加其他訴訟當事人。本案中,案外人田某駕駛滬DPXX**大型汽車與前方行駛的吳某駕駛的吉CExx**吉CXx**掛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和田某、譚X受傷的交通事故,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某不負事故的責任,原審第三人朋來物流公司作為滬DPXX**車輛的所有人于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已在上訴人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29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50萬元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證實,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譚X屬于涉案滬DPXX**車輛的車上人員,朋來物流公司在上訴人處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50萬元,且朋來物流公司同意譚X直接向上訴人請求賠償,故上訴人上訴主張譚X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正確,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不當,本院予以調(diào)整。因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譚X是基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請求上訴人賠償,故上訴人上訴主張本案未追加無責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參加訴訟,本案程序違法,本院不予支持。朋來物流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車輛租賃合同》、《貨物裝卸搬運和道路運輸代駕服務合同》(均為復印件),并不影響本案的定性。原審適用法律部分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但實體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偉
審判員 李小麗
審判員 黃國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彭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