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夏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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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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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民終67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建湖縣、102。
負責人:蘇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建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新中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夏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2018)蘇0925民初3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2.夏XX承擔本案的上訴費用。事實與理由:1.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太高,評估價格已達車輛報廢標準,且案涉車輛是在普通修理廠維修,夏XX未能提供相應的維修配件出廠清單價格,也未配合該公司復勘車輛更換配件。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夏XX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2.該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夏XX辯稱,1.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是通過一審法院搖號委托鑒定機構,保險公司參與,鑒定機構作出的客觀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鑒定報告中維修的項目及清單存在不合理的情況。2.鑒定費是確認案涉車輛損失所需要的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94188元,清障費600元,車輛評估費5000元,合計9978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0日,夏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蘇J×××××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116773.2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2018年5月18日15時,案外人但寧駕駛借用夏XX所有的蘇J×××××號小型轎車沿承德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承德南路承德大橋橋南坡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所駕駛車與路西側護欄發(fā)生碰撞,導致護欄又與對方向行駛的朱衛(wèi)民駕駛的蘇H×××××號小型轎車、同方向行駛的王海霞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三車損壞、護欄損壞、王海霞頭盔衣服鞋子損壞、王海霞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jīng)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但寧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朱衛(wèi)民無責任,案外人王海霞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夏XX支付清障費600元。夏XX后至某保險公司處進行理賠,因雙方對車輛損失定損協(xié)商未果,遂提起本案訴訟。另外,本案一審中,夏XX申請對蘇J×××××小型轎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后一審法院委托鹽城金威車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經(jīng)鑒定夏XX的車輛修復價格為94188元。夏XX支付鑒定費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夏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交通事故發(fā)生,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故夏XX要求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對鑒定報告中維修的項目和清單不予認可,因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鑒定報告中對受損車輛的價格評估存在不合理性,且鑒定報告的作出程序合法,此辯稱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又辯稱對清障費只承擔300元且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此辯稱亦不予采信。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夏XX保險賠償款9478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294.7元,鑒定費5000元,合計729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有無依據(jù);二、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認為,一、關于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有無依據(jù)的問題。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jù)夏XX的申請,依法委托鹽城金威車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載明了案涉車輛車損值為94188元。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該鑒定意見中的維修費用過高,評估價格已達車輛報廢標準,且對鑒定意見中所載的配件清單及其價格存在異議,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推翻前述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按照前述鑒定意見認定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并無不當。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的問題。首先,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責任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北景钢?,當事人均不自愿負擔訴訟費用,故一審法院判決由敗訴方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并無不當。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屬于前述規(guī)定費用,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具有法律依據(jù)。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9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曉平
審 判 員 陳素娟
審 判 員 張 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莉
書 記 員 吉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