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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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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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1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02-01
原告:李X,女,漢族,住甘肅省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堅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天津翔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天津翔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姚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理損失共計8123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日,原告為津R×××××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2018年7月25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津南區(qū)小站鎮(zhèn)盛唐北路時,與案外人馮玉坤駕駛的津L×××××號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就己方損失向被告申請理賠,但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75941元、鑒定費379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81231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承認李X主張的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2.法院委托鑒定作出的車損金額過高;3.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承擔;4.施救費過高,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日,原告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李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時翔名下的津R×××××號轎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該險種項下保險金額為89786.4元。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8年7月25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津南區(qū)小站鎮(zhèn)盛唐北路時,與案外人馮玉坤駕駛的津L×××××號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X負事故全部責任、馮玉坤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被保險車輛施救費15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同意,本院委托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金額為42300元,被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事后,原告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423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單、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被告提交的鑒定結論、鑒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按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向原告賠付損失;鑒定費、施救費是否應由被告負擔。被保險車輛經法院委托的評估部門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42300元,原告對其進行維修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一致,能夠客觀證明車輛損失的實際發(fā)生,被告應按照原告對被保險車輛實際維修支出的金額向原告進行賠償。被告主張評估部門對車輛定損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本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但原告單方做出的鑒定結論本院未予采納,故單方鑒定產生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負,法院委托產生的鑒定費3500元應由被告負擔(已交納)。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主張車輛施救費1500元,有票據(jù)予以證實。被告認為施救費金額過高,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本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李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42300元、鑒定費350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共計47300元,予以支持;對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車輛損失費42300元、鑒定費350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共計47300元;
二、駁回原告李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5.5元,由原告李X負擔382.5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33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 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唯赫
書 記 員 尤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