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肖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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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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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民終97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益陽市。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南義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X,男,漢族,住沅江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肖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902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在一審判決的基礎(chǔ)上核減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0444.4元,由肖XX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未投保指定專修廠(4S店)附加險的,保險人自行承擔專修廠與非專修廠修理價格的差額部分。該免責條款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以加黑加粗字體予以標注,并作為特別約定條款,在投保時對肖XX進行了提示和說明,并由肖XX的委托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某保險公司已對其盡到法定義務(wù),該免責條款屬于有效條款。二、一審判決直接采納仍然按照4S店價格進行評估的重新鑒定結(jié)論,且一審法院在重新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鑒定程序不合法,車輛亦未進行拆解,不具備損失評估的客觀條款,故重新鑒定結(jié)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三、肖XX所有的湘HXX**小客車至今尚未進行維修,更未提供修理費發(fā)票,其實際應(yīng)當支付的維修費尚無法確定。
肖XX辯稱,1.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指定專修廠附加險,是在肖XX自身存在責任的前提下,由某保險公司出險對車輛進行維修的附加條件,不適用于本案肖XX無責任的情況。2.事故發(fā)生后,前后共進行了三次車輛損失評估,三份報告金額相差不大,長沙龍資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真實、客觀、合法。3.修理費發(fā)票并非支付維修費的唯一標準,車輛是否維修與本案不存在直接的邏輯關(guān)系。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肖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肖XX車輛維修費、貶值損失、拖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16855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6日6時許,郭抗洪駕駛湘HXX**號輕型貨車沿資陽區(qū)S204線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駛到資陽區(qū)長春鎮(zhèn)云夢方舟路段時,越過雙黃線,與向?qū)Ψ叫旭傆尚X駕駛的湘HXX**號小型客車相撞,發(fā)生兩車受損、郭抗洪受傷的交通事故。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郭抗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2月27日,肖XX駕駛的湘H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責險、188481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另,2018年9月4日,肖XX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某保險公司和郭抗洪、郭進至一審法院。訴訟中,郭抗洪駕駛的湘HXX**號輕型貨車的車主郭進對肖XX提交的機動車鑒定評估意見書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雙方商定鑒定機構(gòu)一審法院委托,2019年1月7日,長沙龍資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書,評定湘HXX**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為147746元。同年4月12日,肖XX撤回對郭抗洪、郭進的起訴,一審法院裁定予以準許。當天,郭抗洪支付肖XX車輛損失費用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肖XX、某保險公司在自愿的基礎(chǔ)上簽訂的保險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肖XX、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wù)。肖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47746元,未超出機動車車損失保險限額,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扣除郭抗洪已支付的2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yīng)賠償肖XX145746元。肖XX要求賠償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肖XX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且不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車輛未進行維修,車輛損失無法準確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在于投保人在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由保險人分擔風險,使其財產(chǎn)損失得以恢復(fù)。本案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價值減少,該損失已依法由價格評估機構(gòu)評估確定,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要求按某保險公司定損的價格予以賠償?shù)囊庖?,因某保險公司定損的價格由其單方作出,未經(jīng)雙方確認,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一審法院亦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肖XX保險理賠款145746元;二、駁回肖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71元,由肖XX負擔45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218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支付肖XX車輛維修損失。
《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十八條規(guī)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yīng)積極協(xié)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nèi)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郭抗洪駕駛車輛與肖XX駕駛的湘H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肖XX車輛受損的保險事故,且由郭抗洪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肖XX對其車輛損失未向侵權(quán)人郭抗洪主張權(quán)利,而是根據(jù)上述保險條款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故一審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付肖XX車輛維修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對于本案肖XX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一審法院委托長沙龍資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評估報告書,評定湘HXX**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為147746元,該鑒定系在一審法院的委托下進行的,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郭抗洪對該評估報告書沒有異議,故該份評估報告書可以作為認定肖XX車輛損失的依據(jù)。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肖XX保險理賠款145746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的是先行墊付責任,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其有權(quán)向郭抗洪進行追償,且長沙龍資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評定的損失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郭抗洪亦對該評估報告書認定的車輛維修損失數(shù)額沒有異議,故某保險公司提出肖XX未投保指定專修廠(4S店)附加險,對長沙龍資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損失不予認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付 星
審 判 員 昌 丹
審 判 員 陸康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吳麗亞
書 記 員 胡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