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因與解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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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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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商終字第17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
代表人徐金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北京,山東匯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解XX,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逯志亮,東營市東營華海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解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2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孫北京、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逯志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為魯E×××××號轎車,投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2015年2月3日,原告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稻莊鎮(zhèn)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大營中學北側(cè)處時,因操作失誤撞到路邊的樹木上,車輛及樹木損壞。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2月3日,原告支出施救費500元。2015年2月4日,原告將事故車輛運至拆檢地點支出救援費200元,原告拆檢投保車輛支出拆檢費200元。原告單方委托東營市東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車輛損失為152609元,支出鑒證費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應(yīng)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wù)。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應(yīng)履行賠付義務(wù)。原告主張車輛損失理賠款,在重新鑒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132827元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施救費500元、救援費200元、拆檢費200元,系查明事故原因、性質(zhì)與損失的必要合理費用,且不超過保險金額,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鑒證費2000元,因該費用系原告單方委托車輛損失鑒定產(chǎn)生,而該價格認證書并非本案定案依據(jù),故不予支持。被告提出重新申請鑒定支出的鑒定費9600元應(yīng)由原告承擔的抗辯理由,因該鑒定費系查明事故原因、性質(zhì)和損失的合理必要費用,理應(yīng)由被告承擔,被告該項抗辯,無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32827元、施救費500元、救援費200元、拆檢費200元,共計133727元;二、駁回原告解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10元,減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負擔239元,被告負擔1466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解XX車輛損失為132827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依據(jù)的公估報告是對涉案車輛的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認定損失價值的唯一證據(jù),且該車輛是否維修并不能確定,也就是說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并沒有確定,故僅憑《公估報告書》單一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車輛的損失價值。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審中所采用的公估報告是有資質(zhì)的機構(gòu)出具且程序合法,公估報告是由上訴人申請鑒定所形成的,上訴人申請司法鑒定行為表明其認可以鑒定結(jié)論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jù);被上訴人是否及如何維修車輛是被上訴人的權(quán)利而非義務(wù),上訴人無權(quán)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審依據(jù)公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價值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即應(yīng)當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義務(wù)。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應(yīng)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被上訴人依據(jù)同上訴人訂立的有效保險合同,在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事故時提出理賠請求,符合雙方約定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事實清楚,原審判決據(jù)此作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133727元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提出的“公估報告并不當然作為認定損失價值的唯一證據(jù)及涉案車輛是否維修不能確定故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不能確定”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的申請,依法委托評估機構(gòu)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是依法遵循客觀、公正原則,按照必要的公估程序?qū)囕v損失價值作出的科學評價,該結(jié)論能夠反映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上訴人關(guān)于公估報告書作為單一證據(jù)不能確定車輛損失價值的上訴理由沒有相關(guān)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保險事故對被上訴人車輛造成的損失是隨著事故的發(fā)生客觀存在的,該損失并不以涉案車輛是否實施了維修為前提,即使被保險人沒有對車輛進行修理該損失也實際存在,且公估報告書對被上訴人的損失價值已予以確認,上訴人不應(yīng)以涉案車輛是否存在修復支出作為賠償條件,因此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應(yīng)予維持。上訴人對案件事實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秀梅
審 判 員 晉 軍
代理審判員 李 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