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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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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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154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9-04-28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安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上海賽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大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上海大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
原告王X甲與被告、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9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83,226元,評估費2,400元,兩項費用共計85,626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兩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單號:XXXXXXXXXXXXXXXXXXX7),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4時4分,駕駛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滬C8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青浦區(qū)青湖東路發(fā)生交通事故,報警后,交警到達現(xiàn)場,事故責任認定為原告全責。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滬C8XX**車輛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進行評估,后經維修,原告支付了該車輛維修等各項費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甲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投保事實無異議,認可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但認為原告主張的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且車損金額過高。
乙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單車事故現(xiàn)場信息表;2、原告駕駛證、車輛行駛證;3、車輛商業(yè)險保單;4、物損評估意見書和事故車輛勘估表;5、車輛評估費發(fā)票;6、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清單。甲保險公司提交了證據(jù):1、定損報告及短信;2、保險條款(2014年版)。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即原告證據(jù)1、2、3及甲保險公司證據(jù)2,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證據(jù)4、5、6,甲保險公司對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車損金額過高,要求重新評估,對評估費認為不屬于理賠范圍。鑒于甲保險公司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納,對保險金的金額在本院認為中詳述。2、對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原告對真實性認可,但是不認可定損金額。鑒于原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納,對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進行了定損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其所有的牌號為滬C8XX**機動車向兩被告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包括車輛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138,179.2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責任限額1,000,000元,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5日0時起至2019年5月24日24時止。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第十六條約定:“……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
2018年7月13日4時4分,原告在上海市青浦區(qū)青湖東路發(fā)生交通事故,單車事故現(xiàn)場信息表載明,原告駕駛的滬C8XX**車輛,事故責任為全責。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當日(2018年7月13日),甲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23,900元。
原告因不同意該定損金額,于2018年7月27日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滬C8XX**車輛車損情況進行評估,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于2018年10月15日就滬C8XX**車輛損失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評定車輛的直接損失為83,226元,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出具了金額為2,400元的評估鑒定費和圖像資料費發(fā)票。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當投保車輛發(fā)生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被告應按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甲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保險事故并無異議。本案主要爭議在于車輛損失的確定。根據(jù)保險條款,修理前雙方應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F(xiàn)原、被告對于車輛定損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原告另行委托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評估并根據(jù)該意見進行維修,亦無不當。甲保險公司稱有部分評估項目未有損失,申請重新評估。針對被告申請重新評估的理由,本院釋明被告可申請評估人員出庭,但被告仍堅持不申請評估人員出庭。本院認為原告委托的評估單位具有專業(yè)評估資質,被告無證據(jù)證明該評估意見存在程序違法或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本院對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出具的評估意見書予以采信,確認車損金額為83,226元。同時,物損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原告主張的評估費2,400元,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費用,可予支持。因此,原告的損失客觀存在,其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綜上,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83,226元,評估費2,400元,兩項費用共計85,626元。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甲保險金85,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0元,減半收取970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錢佳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吳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