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于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津01民終159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天津云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上海錦天城(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于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8)津8601民初1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車輛損失123195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沒有查明案情,認定的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意見與上訴人的定損意見相差100000元,對此評估意見上訴人不認可。此外,該評估意見并不代表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只有經(jīng)過上訴人的復勘,才能確定評估意見及維修清單的項目與實際維修項目是否相符,從而確定車輛的實際損失。
于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在一審期間,經(jīng)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選取鑒定機構,且上訴人參與了整個鑒定過程,鑒定結論客觀真實。被上訴人現(xiàn)已經(jīng)對涉訴車輛進行了維修,提交的維修費發(fā)票與鑒定結論相互印證,故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其合理損失共計28813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3日,于XX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于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其名下的津H×××××號轎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328000元。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8年4月8日,案外人姜濤駕駛蒙A×××××號轎車行駛至天津市武清區(qū)北財源道與泉達路交口處時,與于XX駕駛的被保險車輛相撞,被保險車輛失控又撞到楊學宏駕駛的津H×××××號車輛,造成三車受損、多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姜濤、于XX負事故同等責任。一審庭審過程中,經(jīng)雙方同意,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金額為22319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11160元。事后,于XX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223195元。
一審庭審過程中,于XX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車輛損失金額變更為223195元、施救費變更為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于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的財產(chǎn)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向于XX賠付;是否應按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向于XX賠付損失。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既可以依法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保險人賠償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因于XX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扣除對方交強險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被保險車輛損失及車上人員損失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被保險車輛經(jīng)法院委托的評估部門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223195元,于XX對其進行維修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一致,能夠客觀證明車輛損失的實際發(fā)生,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向于XX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評估部門對車輛定損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一審法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但于XX單方做出的鑒定結論一審法院未予采納,故單方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于XX自負,一審法院委托產(chǎn)生的鑒定費1116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某保險公司對于XX主張的施救費600元不持異議且同意賠付,一審法院照準。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于XX主張的被保險車輛損失費223195元、施救費600元,以上共計223795元,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其他損失,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XX被保險車輛損失費223195元、施救費600元,以上共計223795元;二、駁回原告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11元,由原告于XX負擔628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83元(經(jīng)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鑒定費111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br>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當賠償?shù)能嚀p數(shù)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及維修費發(fā)票,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shù)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根據(jù)一審筆錄,上訴人參與了整個鑒定過程,且認可被上訴人提交的維修費發(fā)票的真實性,故上訴人要求以該公司提交的定損意見認定的車損數(shù)額予以賠償?shù)闹鲝垱]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劉翠翠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