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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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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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5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河南省鄭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大滄海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西華縣廣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被上訴人李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95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次事故由楊亞杰承擔全責,被上訴人未起訴楊亞杰,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明,應免除上訴人賠付義務。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本案中事故全責歸楊亞杰承擔,即本車司機。楊亞杰導致了車輛損失、人員人身傷害等侵權后果,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面本車車主怠于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也未說明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直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顯然導致事故的原因等因素無法查清。二、楊亞杰基于什么原因駕駛原告車輛是查清車輛是否增加了危險系數(shù)的考量因素,本案被上訴人作為投保人、受益人,未能舉證上述事實,被告應免除賠償義務。保險法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投保人、受益人有將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告知保險人的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拒賠。三、楊亞杰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應由事故責任人楊亞杰或對方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直接在本案提出,違反公平原則。楊亞杰是侵權人,作為侵權人有義務向人身損害受傷者賠償,而他自身的傷害應由其自己承擔,或者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而本案的被上訴人顯然不是賠償義務人,其自愿賠償?shù)牟糠郑粦杀kU公司承擔。四、評估報告未考慮車輛購買時間、初始值、使用時間等因素,評估報告顯示公平。車輛購買后隨著使用、磨損,尤其是市場價格的變動等,其價值會發(fā)生改變,評估機構僅僅考慮更換部件的價格等因素顯然不符合車輛價值的變動規(guī)律,顯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性。五、被上訴人主張的評估費、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直接損失或保險范圍,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李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并無不當,二審應當維持原判。事實與理由:1、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因為楊亞杰駕駛答辯人車輛追尾趙擁軍所駕駛車輛所致,交警部門已根據(jù)事故發(fā)生事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即楊亞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亞婷、楊亞瑋、趙擁軍無責任。一審法院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jù)認定楊亞杰承擔事故全責完全正確。至于上訴人認為答辯人應當向楊亞杰進行索賠,完全是錯誤的,答辯人車輛在上訴人處購買有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包含車損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楊亞杰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答辯人車輛具有合法行駛資格,駕駛人及標的車輛均沒有讓上訴人免賠的情形,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答辯人損失完全合理合法。至于上訴人所說的楊亞杰基于什么原因駕駛答辯人車輛,是否增加了危險系數(shù),純屬狡辯。答辯人是楊亞杰的姐夫,其駕駛答辯人車輛完全沒有必要征得上訴人同意,只要其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絲毫不會增加危險系數(shù)。如果上訴人認為在其公司投保的車輛只能投保人或受益人自己駕駛的話,那他們就得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2、楊亞杰等人的損失判決由上訴人承擔也完全正確,答辯人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包括司機、乘客),雖然楊亞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應該由上訴人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保險限額以外的才由實際侵權人進行理賠,而本案楊亞杰等人的損失均沒有超出保險限額,答辯人對他們的損失已經先行進行了賠付,也取得了代他們向上訴人進行索賠的權利,因此他們的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完全正確。3、關于評估報告,該案評估報告是經原審法院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公司所作出的合理的結論,其評估的方法是采用的成本法和市場法相結合的。評估結論經市場調查,綜合分析,科學計算出的,完全合理、公平。4、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而評估費、鑒定費是為了確認答辯人的損失而支出的必須費用,已實際支出,也是答辯人的損失之一,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評估費、訴訟費并無不當。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施救費、評估費、醫(yī)療費等共計230417.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5日12時1分許,楊亞杰駕駛豫A×××××號小型客車,沿永定2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華縣逍遙鎮(zhèn)夾河灘李莊村路段時,追尾趙擁軍駕駛的豫L×××××號小型客車,造成楊亞杰、趙擁軍、豫A×××××號小型客車乘坐人楊亞瑋、楊亞婷四人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楊亞杰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擁軍、楊亞瑋、楊亞婷無責任。豫A×××××號小型客車車主為李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損失險和司機、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42208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為20000元/座,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李X支出施救費800元。
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李X的車損進行了評估,該公司出具的河天源價評字[2018]171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豫A×××××小型轎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評估總值為209000元。李X支付評估費12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豫A×××××號小型客車駕駛人楊亞杰在西華縣中醫(yī)骨科醫(yī)院住院4天,被診斷為頸椎損傷,支出醫(yī)療費1466.9元。乘坐人楊亞婷在西華縣中醫(yī)骨科醫(yī)院住院4天,被診斷為鼻骨損傷,支出醫(yī)療費1621.4元。乘坐人楊亞瑋在西華縣中醫(yī)骨科醫(yī)院住院4天,被診斷為右外踝損傷,支出醫(yī)療費1461.6元。原告已向楊亞杰支付賠償款2822元,向楊亞婷支付賠償款2977元,向楊亞瑋支付賠償款2817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209000元應由被告支付?!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本案原告為將保險車輛拖離事故現(xiàn)場所支付的拖車費,是為了避免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因此,原告支出的拖車費800元,應由被告承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被告應承擔原告支出的評估費12000元。楊亞杰損失為:1、醫(yī)療費1466.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住院4天,計款200元;3、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住院4天,計款80元;4、護理費,參照河南省其他服務業(yè)2017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考慮一人護理,計算4天,計款433元;5、誤工費,參照河南省其他服務業(yè)2017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計算4天,計款433元;6、交通費80元。以上共計2692.9元。楊亞婷損失為:1、醫(yī)療費1621.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住院4天,計款200元;3、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住院4天,計款80元;4、護理費,參照河南省其他服務業(yè)2017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考慮一人護理,計算4天,計款433元;5、誤工費,參照河南省其他服務業(yè)2017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計算4天,計款433元;6、交通費80元。以上共計2847.4元。楊亞瑋損失為:1、醫(yī)療費1461.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住院4天,計款200元;3、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住院4天,計款80元;4、護理費,參照河南省其他服務業(yè)2017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考慮一人護理,計算4天,計款433元;5、誤工費,參照河南省其他服務業(yè)2017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計算4天,計款433元;6、交通費80元。以上共計2687.6元。原告已向楊亞杰、楊亞婷、楊亞瑋支付賠償款。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李X賠償款230027.9元。二、駁回原告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56.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和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本次事故是否存在有免賠事由二、車上人員人身損害是否應當由車上人員險來賠付三、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四、評估費是否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針對以上焦點,分析如下。
一、一審時,李X提供了案涉車輛的行駛證和駕駛人楊亞杰的駕駛證,證明楊亞杰是合法駕駛車輛。某保險公司無充足證據(jù)證明該事故中存在免賠事由,故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李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司機、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且在保險期內。本案一二審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另一事故車輛是否投有交強險以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的相關證據(jù)材料,也未申請追加當事人,在此情況下,李X經受害人楊亞杰等授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某保險公司取得相關證據(jù)后,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三、對于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李X的車損出具的河天源價評字[2018]171號《價格評估報告書》,某保險公司并無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四、評估費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學智
審 判 員 胡江濤
審 判 員 曹紀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亞美
書 記 員 田雨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