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與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深圳市貝森豪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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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76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許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饒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許XX所在單位深圳市貝森豪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推薦的公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經營場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南油大道龍城路粵海大廈中座1403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45156XXXX。
負責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
區(qū)6002-6018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62655XXXX。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市中倫文德(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深圳市貝森豪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貝森豪斯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577661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許XX因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深圳市貝森豪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森豪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28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許XX、甲保險公司、貝森豪斯公司賠償乙保險公司保險賠款損失93000元;2.判令許XX、甲保險公司、貝森豪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1日,許XX駕駛粵B×××××號車在深南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使至東南銀座酒店路段時,該車車頭右側與在該路段同方向機動車道內由李某某駕駛的粵B×××××號車車尾左側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洠隆痢痢痢痢撂栜嚮ㄙM維修費93000元。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認定,許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粵B×××××號的登記車主為貝森豪斯公司,并在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李某某駕駛的粵B×××××號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因此乙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930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許XX向貝森豪斯公司出具《借條》,確認許XX借用貝森豪斯公司粵B×××××號車私用,借用期間為2015年4月30日至5月6日,在此期間該車輛違章及一切相關費用由許XX承擔。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許XX在事故發(fā)生后當場棄車逃逸。2015年5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對許XX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許XX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受傷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處以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2萬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扣12分的行政處罰。另查,甲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以上事實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R冶kU公司作為涉案交通事故無責三者李某某的保險人,其已就李某某的車輛損失向李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93000元,故乙保險公司可就該部分賠償金額向事故全責方許XX主張權利。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貝森豪斯公司作為涉案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是否需就李某某之車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許XX系借用貝森豪斯公司之車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確認,許XX在事故發(fā)生后當場棄車逃逸,深圳市公安局因此還對許XX作出罰款、拘留、暫扣駕駛證等行政處罰?,F(xiàn)無證據(jù)證明貝森豪斯公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于涉案交通事故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貝森豪斯公司對于乙保險公司主張的第三者李某某之車輛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依據(jù)甲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的約定,只有在被保險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才負有賠償責任,因貝森豪斯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故甲保險公司僅需就交強險責任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與許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許XX認為李某某之車損評估報告系李某某單方委托作出,然其未舉證證明該車損評估報告有何不合理處,亦未提出重新評估申請,故對于許XX的該項辯稱,該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許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93000元;二、甲保險公司對判項一確定的許XX的賠償責任在2000元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125元(已由乙保險公司預交),因適用普通程序該院全額收取,由許XX負擔200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25元。
許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2.案件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車輛粵B×××××已由貝森豪斯公司在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交通事故中的傷者李某某的車輛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甲保險公司述稱,一、上訴狀中并沒有將甲保險公司列為被上訴人,但是又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二、一審已經對本案事實查明清楚,許XX在涉案保險事故中有逃逸的情形,該行為系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令禁止,甲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償。三、根據(jù)第三者責任險第四條的約定,只有在貝森豪斯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外才承擔責任。
貝森豪斯公司未發(fā)表訴訟意見。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查明:甲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條款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該部分字樣顏色已明顯加黑。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的爭議焦點是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是否應就涉案車損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許XX駕駛涉案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受傷”,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由于對于貝森豪斯公司就涉案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貝森豪斯公司和甲保險公司均無異議,在貝森豪斯公司未提交保險合同等證據(jù)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甲保險公司提交的相關保險合同條款文本并無不當。根據(jù)該保險合同條款顯示,許XX的上述肇事逃逸行為亦屬于保險合同條款中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甲保險公司將作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的肇事逃逸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顏色加黑的文字作出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已履行法定的提示義務,該條款發(fā)生法律效力,甲保險公司可依約就涉案事故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許XX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許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秦 拓
審判員 李 興 旺
審判員 謝 文 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許蓓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