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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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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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1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3-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郭守敬路XXX號XXX號樓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鄭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杉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09民初244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2月27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杉杉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將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認定為駕駛證失效,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是喪失駕駛資格的行為,應屬于無證駕駛,不再堅持一審時關于駕駛證失效的主張。2.無證駕駛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杉杉公司辯稱:本案不構成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是指從來沒取得過駕駛證的情形。本案司機是合法取得駕駛資質的,只是駕駛證到期后沒有及時去更換,法律規(guī)定到期后一年內都可以更換的。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杉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理賠款208,071.72元(含滬FEXX**車輛修理費131,500元、車上乘客各項費用76,571.7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杉杉公司為其名下滬FEXX**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某交強險、車損險、三者險等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10月22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21日24時止。
2016年10月3日15時46分許,杉杉公司駕駛員鄭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寧波市鄞州區(qū)沿前河南路由北往南行駛至榮安府路段處與同向行駛的浙BTXX**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駕駛員馬某、車上人員徐某某、張伊夢、王某、陳某某不同程度受傷及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嗣后,鄭X向浙BTXX**駕駛員馬某以及車上人員共支付經濟賠償76,571.72元。其中,賠償馬某車輛修理費13,500元、誤工費3,900元、醫(yī)療費778元、施救費300元;賠償徐某某醫(yī)療費3,921元、誤工費5,833元、交通費(含施救費)等445元、營養(yǎng)費2,000元、眼鏡費用1,479元、整容費用20,58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賠償陳某某醫(yī)療費426元、物損費500元;賠償張伊夢眼鏡損失1,799元;賠償王某醫(yī)療費610.72元及誤工費、交通費共計500元。
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向杉杉公司賠付了20,013.08元。
一審庭審中,杉杉公司出示了《商業(yè)險示范條款》,“車損險”部分第八條載明,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第二項第3點為“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三者險”部分第二十四條載明,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第二項第3點為“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杉杉公司提供的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右上角分別有“32”、“33”歸檔頁碼標識,但提供的交強險保險條款及商業(yè)險示范條款右上角并無頁碼標識。杉杉公司代理人在庭審中確認,該保險條款即附在保單背面,且該保險條款系其從交警大隊處復印調取,后又表示該條款系當事人交予代理人,形成時間不明。某保險公司出示了三份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及保險條款(2009版),三份保單的保險期限分別為2015年9月22日0時起至2016年9月21日24時止、2015年11月19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18日24時止、2016年1月19日0時起至2017年1月18日24時止。保險條款(2009版)“車損險”部分第七條載明,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第二項第2點為“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三者險”部分第七條載明,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任賠償,其中第三項第2點為“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
一審法院另查明:1.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某信息截屏內容顯示,杉杉公司投某的險別信息為“險別信息(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2.事發(fā)時鄭X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顯示為2010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7日,狀態(tài)為“逾期未換證”。重新換證后,有效期限顯示為2016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7日。3.某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范圍內對杉杉公司賠付了20,013.08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雙方當事人之間應適用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保險條款還是商業(yè)險示范條款;二、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依免責條款不予承擔理賠責任;三、某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為多少。
關于爭議焦點一,投某信息系統(tǒng)記錄顯示,杉杉公司投某的險別信息為“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且根據三份案外人的商業(yè)險保單及所附條款來看,保險期限均與杉杉公司的保險期限相近,在杉杉公司無法向法庭舉證其保單原件及所附條款的情況下,該案外人的保單具有重要證明作用,有理由據此相信涉案車輛投某的險別與三案外人投某的險別相同。杉杉公司雖提交了商業(yè)險示范條款復印件,但其不能明確說明該條款的具體來源,且從交警處復印的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來看,右上角均有歸檔頁碼編號,而商業(yè)險示范條款一頁右上角并無頁碼編號,故該保險條款系連同保單一同從交警處復印的可能信較小。相比而言,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更加可信。綜合比較雙方的證據優(yōu)勢及結合雙方在庭審中所作陳述,一審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投某的險種為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
關于爭議焦點二,鑒于杉杉公司投某的系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故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三者險中均有權援引“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這一免責條款予以抗辯。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超過有效期或者……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但其中關于“超過有效期”的內涵、外延并不完全等同涉案免責條款中的“駕駛證失效”,故不能認定“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這一免責條款即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一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之情形,故某保險公司不僅要以不同字體就該條涉案免責條款進行提示,還應就何為駕駛證失效以及失效的幾種樣態(tài)(是否包含“逾期未換證”等)向投某人做出說明,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投某人不產生效力。另,根據修改后的商業(yè)險示范條款載明內容,已去除“駕駛證失效”這一免責事由,從更好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而言,某保險公司亦不能據此免責事由不予理賠。
關于爭議焦點三,鑒于某保險公司未能成功援引涉案免責條款予以免責,故其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滬FEXX**車輛損失131,500元,鑒于某保險公司對該金額本身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關于杉杉公司賠付給案外人的各項費用,某保險公司對以下金額予以認可:馬某的車輛修理費13,500元、誤工費3,900元、施救費300元;徐某某誤工費5,833元、交通費(含施救費)等445元、營養(yǎng)費2,000元;陳某某物損費500元;王某誤工費、交通費共計500元,故對上述費用共計26,978元予以確認。關于案外人馬某、徐某某、陳某某、王某的醫(yī)療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但其并未就“非醫(yī)保用藥不予賠付”這一免責事由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仍應按實際發(fā)生并由杉杉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用5,735.72元予以賠付(其中馬某醫(yī)療費778元、徐某某醫(yī)療費3,921元、陳某某醫(yī)療費426元、王某醫(yī)療費610.72元)。關于徐某某的眼鏡損失1,479元、張伊夢的眼鏡損失1,799元,因杉杉公司并未提供完整證據證明眼鏡的實際價值,故不予支持;關于徐某某的整容費用20,580元,因并非治療傷情的必要費用,不予支持;關于徐某某的精神損失費20,000元,因杉杉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徐某某存在傷殘等級等嚴重受傷情形,故不予支持。
綜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在杉杉公司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約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應向杉杉公司賠付各項保險金共計164,213.72元(131,500元+26,978元+5,735.72元),實際已經支付了20,013.08元,故某保險公司僅需再行賠付144,200.64元。一審法院遂判決:1.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杉杉公司保險金144,200.64元;2.駁回杉杉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421.06元,減半收取計2,210.53元,由杉杉公司負擔678.5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531.98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車輛駕駛人駕駛證超出有效期是否屬于無證駕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無證駕駛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對于道路交通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因此,對于在無證駕駛狀態(tài)下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一般均將其列入不予理賠的范圍。然而,本案中,駕駛人鄭X已經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資格,雖然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證過期,但之后行政部門予以更換駕駛證,新駕駛證有效期限覆蓋至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時,且更換駕駛證并不需要專門的技能檢測,因此可以認為,行政部門追認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鄭X具備駕駛涉案車輛的資質和能力,鄭X并非無證駕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無證駕駛的主張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理賠責任。此外,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以“駕駛證失效”作為免責事由,一審法院將此作為爭議焦點,認定其不能據此免責,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峻雪
審判員 周 荃
審判員 孫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薛 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