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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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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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終1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871751XXXX。
主要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2018)豫0411民初24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不服金額為69975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由連XX承擔。事實與理由:1.連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其車輛損失首先應當由對方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某保險公司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2.連XX訴請的損失鑒定價格過高。依據某保險公司向4S店詢價,其車輛損失今晚應為16萬元,此數額與鑒定結論差距巨大。某保險公司訴請的三者損失沒有經過評估,其損失金額沒有依據。3.保險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因此,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
連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判。理由:1.連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2.一審法院依據某保險公司申請,委托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連XX支付豫D×××××號車輛的維修費、道路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287052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0日7時30分許,連XX駕駛豫D×××××號小轎車沿西平郟路自北向南行駛至湛河橋時,與左轉彎賈付唱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及交通護欄受損,賈付唱、賈春才、尚耀軍、賈付海、賈海旺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0日,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作出平公(交)認字[2017]第024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連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賈付唱負次要責任,賈春才、尚耀軍、賈付海、賈海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連XX支出施救費680元。后連XX委托河南省言鼎舊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對豫D×××××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2018年1月6日,河南省言鼎舊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作出河南言鼎評報字[2018]第100083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車輛損失280652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報告書系連XX單方委托,對此有異議,并向法院申請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后法院委托河南中企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豫D×××××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2018年11月1日,河南中企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豫中企評報字(2018)第363號評估報告書,認定豫D×××××號車輛損失為23457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豫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87616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日00時起至2018年6月30日24時止。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系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連XX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并足額繳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予以確認。
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對方負次要責任,應當先由對方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按比例分擔的意見?!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根據該條款規(guī)定,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連XX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連XX車輛損失23457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連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施救費68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共計235250元。二、駁回連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0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594元,連XX負擔1012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連XX的答辯,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本案二審訴訟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車輛實際損失數額問題。2.涉案車輛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關于涉案車輛實際損失數額問題。本案中,連XX駕駛的的豫D×××××號車的車輛損失,系由一審法院依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河南中企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該價格評估事務所及評估人員均有相應的評估鑒定資質,且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認為河南中企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車損鑒定數額高于4S店的估價,對該車損評估結論不認可,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車損評估結論的證據。因此,一審法院采信河南中企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車損鑒定結論,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豫D×××××號車的車輛損失鑒定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涉案車輛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連XX選擇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豫D×××××號車車損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連XX行使請求權順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的負擔問題。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痹V訟費的負擔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判決情況確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訴訟費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4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邢智慧
審判員 翟建生
審判員 竇士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鄭文娟